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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甘衛法監函〔2010〕196號)

   2010-06-03 837
核心提示:  各市、州衛生局,甘肅礦區衛生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切實

  各市、州衛生局,甘肅礦區衛生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切實履行飲用水衛生監管職責,現將《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32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飲用水衛生安全監測工作,充分發揮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制定并有效落實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測和監測計劃。在實施過程中,各地要切實保障水質監督監測工作條件和經費安排,落實保障措施,確保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明確工作目標

  按照衛生部文件要求,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蘭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全部水質指標的檢測能力,并完成轄區內飲用水水質摸底檢測工作,確定當地需要實施經常性監測的水質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控制指標;各市(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在2011年底之前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檢測能力以及非常規指標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控制指標的檢測能力,并為轄區內各縣(區)開展非常規指標中重點控制指標的監測工作提供支持;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檢測能力,承擔水質常規指標的監測工作。各地要積極開展轄區內飲用水摸底調查、科學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全力實施檢測和監測各項工作,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檢測能力,最終實現全省生活飲用水2012年7月1日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全部指標的工作任務。

  三、進一步提高監測能力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體系資源,進一步完善轄區內飲用水衛生檢測監測工作機制,提高飲用水衛生檢測和監測能力。要積極爭取并加強水質衛生檢測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和實驗室裝備等條件,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具備國家標準規定指標的檢測能力。各地要認真梳理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積極查找薄弱環節,加快對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飲用水衛生實驗室檢測和現場快速檢測能力建設,健全工作保障措施,采取有力手段,全面加強城鄉飲用水末梢水的監測工作。

  四、加大飲用水末梢水監測力度

  各地疾病預防和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飲用水末梢水的監測力度,擴大監測網點,對末梢水衛生監測,按照衛生部文件要求,應達到每2萬人口設置1個監測點,每月監測1次。2010年,對于市政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蘭州市至少應設置40個監測點,其他市(州)應在市政府所在地至少設置20個監測點,各縣(市、區)應在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鎮至少設置10個監測點;對于自建式供水末梢水,每個水廠的末梢水至少要設1個監測點;對于鄉鎮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至少要設2個監測點。

  五、各市、州衛生局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將轄區內飲用水衛生檢測及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內容必須包括水質檢測監測的基本情況、2010年轄區內所設飲用水監測點數量和名稱、所開展檢測項目明細、工作成效、存在問題等)紙質和電子版報省衛生廳衛生法制與監督處。

  聯系人:王孟華,聯系電話:0931-4818529

  傳真:0931-4818195,電子郵箱:gswstfjc@126.com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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