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黃前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提高飲用水水源水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黃前水庫及流域范圍的水污染防治、水源保護、開發建設和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及岱岳區政府應當將黃前水庫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兼顧,逐步加大投入,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發展和生態補償機制,促進保護區經濟社會發展,防治水源污染,確保黃前水庫水源水質。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市黃前水庫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黃前水庫水源保護的綜合管理,組織、調度、協調、監督保護區水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工作。
市黃前水庫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由市水利、環保、公安、規劃、國土、衛生、農業、林業、工商、岱岳區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并派駐工作人員到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工作。
涉及泰山管委管理范圍的,由泰山管委負責各項保護和管理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 保護區內的鄉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水源水質的責任和義務,有權對亂開發、亂建設、亂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壞環境、污染水質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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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護區劃分
第六條 黃前水庫流域內的大津口、黃前、下港等鄉鎮行政區域為水源保護區,按以下規定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為黃前水庫興利水位線(209.00米)以下以及樞紐工程管理范圍的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至向水坡范圍以內的匯水范圍。具體范圍為:自大壩起東經蘆山、楊山、東野坡、北山、麥黃山、長城嶺、饃饃頂、窩角山等山頭連線以內的區域;
(三)三級保護區為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流域范圍。
第七條 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破壞水源林、護岸林等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庫、河道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等;
(三)禁止在保護區內堆放、填埋危險廢棄物,不得擅自設置工業廢棄物、垃圾、糞便等堆放、處置場所;
(四)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和有磷洗滌劑;
(五)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車輛不得擅自進入保護區,確需進入和經過的,應事先征得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同意,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采取防滲、防溢、防漏和應急措施;
(六)小城鎮、集中居住點、旅游項目和設施(包括景區景點、療養、度假等項目,下同)應當建設垃圾和污水收集處理設施,逐步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
(二)新建、改建、擴建除水利、供水和保護水源以外的工程項目;
(三)在水庫水面游泳、洗澡,進行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四)設置規模化禽畜養殖場,進行網箱養魚;
(五)電魚、毒魚、炸魚以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魚、釣魚;
(六)直接在水體中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七)其他直接或間接污染水質的行為。
第九條 二級保護區內應遵守下列規定,并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評價要求:
(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應當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設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應當限期拆除;
(三)禁止設立劇毒物品倉庫、廢物回收、加工堆放場所;
(四)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等養殖場,已有的規模化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
(五)其他影響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條 三級保護區應當保證二級保護區水質的評價要求,禁止建設化工、造紙、制藥、制革、印染、電鍍、冶金以及其他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項目,不得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得擅自建設旅游項目和設施。
第十一條 黃前水庫水源水質評價,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規定進行,應當達到規定的等級標準。
第十二條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組織埋設保護區界碑,標注保護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改變界碑。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會同市環保等部門,根據保護區實際情況,制定計劃,對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單位,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依法予以限期治理、關閉、拆除、搬遷等。??
第三章 開發與建設
第十三條 市規劃部門會同市水利、農業、林業、泰山管委、岱岳區政府等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保護區總體規劃,明確禁止、限制、鼓勵發展的行業和項目,嚴格控制旅游業發展的方向和規模,限制房地產開發,相對集中規劃建設農村居住點,加快推進小城鎮建設。
保護區總體規劃、小城鎮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按規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參與涉及保護區各類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
岱岳區政府應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保護區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促進保護區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辦理保護區內的項目核準、備案手續時,應征求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意見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手續。
規劃、國土、環保、林業、建設、岱岳區等部門和單位在審查辦理有關建設手續時,必須查看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的意見;工商等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手續時,應查看該項目的環保審批情況,征求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意見。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區規劃及本辦法規定,及時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保護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建設項目,由所在地規劃分局審查后,報市規劃部門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和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憑規劃手續方可辦理其他建設手續。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凡符合規劃要求的,由所在地規劃分局按規定辦理規劃手續。
第十六條 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外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必須到市環保部門依法辦理環保手續。在保護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內的,建設項目污水處理等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超過排放總量的,削減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量,有污染的新上工業等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新上旅游等其他項目必須達到零排放。
污水處理等環保設施必須經過市環保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七條 除農民住宅外,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憑規劃、環保等批準文件到市國土部門辦理項目用地手續。農村村民宅基地,由岱岳區政府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凡涉及保護區內的項目建設,審批部門應及時書面告知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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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護與防治
第十九條 市環保部門組織編制保護區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水庫及流域水環境容量,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制定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治農業面源、工業和服務業等污染,推進生態保護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 保護區內各單位應到市環保部門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污水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運轉,按排污許可限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等排放污水。新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應先到市水利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未建設或拆除、閑置污水處理設施,不能達標排放的,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依法給予停業、關閉、搬遷等處理。
第二十一條 旅游項目和設施、房地產開發、規模化養殖場等排污單位,必須按規定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必須確保處理設施正常運轉達標排放。小型餐飲點、養殖場、加工廠等不得直接排放污水,環保部門指導采取適用的新技術,進行沉淀或技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醫療廢物隨意丟棄、堆放、填埋,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
醫療衛生機構應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使用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存放,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單位應定期上門收集、運送、集中處理,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處置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市環保、黃前水庫管理單位、自來水經營單位等應建立水質預警制度,制定應急處理預案,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質污染時,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減輕污染,并及時通知市環保部門、自來水經營單位等。
第二十四條 岱岳區政府應組織黃前水庫管理單位等加大對水庫水體水質防治和保護的投入,負責做好水庫防汛、大壩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確保水庫及水體安全。
第二十五條 黃前水庫管理單位應加大巡查力度,及時制止處理破壞和污染水庫水體的行為,負責在一級保護區周圍架設防護隔離網,及時疏浚庫底淤泥、清理沉積物,采取物理、化學、生物等措施防治水庫水體污染和富營養化,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供應自來水原水。
黃前水庫管理單位應建設溝渠、排水管或沉淀池等,將水庫及上游周邊單位直接排放的污水引入水庫下游,杜絕污水直接進入水庫。
第二十六條 岱岳區政府應把保護區的生態農業作為重點進行扶持,鄉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推廣清潔生產,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建設以林為主的綠色生態農業。大力進行植樹種草,保護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應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項目和資金,扶持保護區調整農業結構、發展生態農業、植樹造林、農田水利建設、小流域治理等。
第二十七條 在保護區內投資建設的工業項目,應采取區中園等方式,由所在地政府在其開發區中劃定相應園區,安置保護區內搬遷、新上、招商引資等項目,并合理界定利益分配。
第二十八條 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組織技術機構定期對保護區內的農用地免費進行土壤測試分析,對施肥和用藥品種、用量、時間、方式等進行科學指導,推廣科學的耕作、追肥和生物防治技術等。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建立黃前水庫水源保護發展基金,每年從黃前水庫水資源費、財政投入、受益單位和個人等渠道籌集。基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保護區調整農業結構,發展生態農業補助;
(二)對農民使用有機肥料、無磷洗滌劑、低毒農藥給予補貼;
(三)生活垃圾集中處置;
(四)應急水污染事故處理;
(五)其他涉及水源地保護的事項。
第三十條 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具體辦法,由市財政會同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制定。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提出每年的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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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建立黃前水庫水源保護責任制,保護區內各單位負責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水源保護責任。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按本辦法規定,明確各有關部門、岱岳區、泰山管委、鄉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逐級簽訂責任書,會同市人事及相關部門對保護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條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內部分工、崗位責任制、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依托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基層機構和群眾,建立保護管理網絡,設立和公開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發現和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形成水源保護的快速反應機制。
第三十三條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組織各派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巡查,監督保護治理措施的落實,及時制止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排污、開發建設、經營使用高毒農藥和有磷洗滌劑、亂倒垃圾、亂倒醫療廢物等行為,分別由派駐的相關部門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嚴重污染水源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定期對保護區內的主要河道、重點污染點源以及水庫水質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報市環保、衛生防疫等部門。
市環保、衛生防疫等部門應定期對黃前水庫水源水質進行監測監督,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告知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經市政府同意后,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環保等部門對黃前水庫水源水質進行公示。
第三十五條 自來水、黃前水庫管理單位應建立完善日常水質監測制度,不得供應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自來水原水。
黃前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監測情況對水庫進行針對性的預防和治理,自來水經營單位應有計劃地采用新的水處理技術,對原水進行專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管理。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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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其他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水源保護管理辦公室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組織各項保護治理措施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按泰政辦發〔1993〕78號文《關于市政府行政性規章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進行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政府第35號令《黃前水庫飲用水源保護管理規定》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