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對環境造成污染,保護和改善本市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工商、衛生、物價、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發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為原料生產的一次性飯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第四條 賓館、飯店、酒樓、招待所、飲食餐館、食品攤點、單位內部食堂等餐飲業經營單位和個體飲食工商戶在經營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須使用植物纖維、淀粉、紙等制作的符合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的一次性餐具。
第五條 提倡使用可重復使用的餐具。
鼓勵對植物纖維、淀粉、紙等制作的符合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的一次性餐具進行回收利用。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七條 鼓勵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者給予保密,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工商、衛生、物價、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發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為原料生產的一次性飯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第四條 賓館、飯店、酒樓、招待所、飲食餐館、食品攤點、單位內部食堂等餐飲業經營單位和個體飲食工商戶在經營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須使用植物纖維、淀粉、紙等制作的符合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的一次性餐具。
第五條 提倡使用可重復使用的餐具。
鼓勵對植物纖維、淀粉、紙等制作的符合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的一次性餐具進行回收利用。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七條 鼓勵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者給予保密,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