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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2014年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4-04-21 760
核心提示:各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各鐵路動物衛生監督檢驗站: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2014年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各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各鐵路動物衛生監督檢驗站: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2014年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切實做好全年各項工作。
 
  附件: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要點
 
  內蒙古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
 
  2014年3月12日
 
  內蒙古自治區2014年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要點
 
  2014年全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要全面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緊緊圍繞“兩個努力確保”目標任務,著力貫徹落實好國家和自治區獸醫重點工作,扎實改進工作作風,努力提升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履職盡責能力,不斷強化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保障能力,為把內蒙古建成綠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輸出基地做出新貢獻。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動物檢疫工作
 
  (一)全面推行動物檢疫電子出證,提升動物衛生信息化管理效能。一是要按照農業部全面推行電子出證工作和《內蒙古自治區動物檢疫電子出證工作方案》(內農牧醫發[2014]8號)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積極爭取落實經費,完善設施設備,組織開展專題培訓,確保動物檢疫電子出證工作順利開展,保證全區動物及其產品的正常流通。二是制定實施《全區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管理辦法》,全面規范動物檢疫申報、證章標志使用管理、出證工作程序和行為。三是切實做好相關管理子系統數據信息錄入,確保信息完整,完善動物檢疫電子出證數據的統計分析功能。四是加強動物標識和動物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理順二維碼耳標的計劃、訂購、發放和簽收工作,開展耳標的抽檢,及時查處動物養殖、運輸、銷售、屠宰等環節違反標識使用的違法行為。
 
  (二)全面實施《動物檢疫工作記錄規范》,推進痕跡化管理進程。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制定《貫徹執行<動物檢疫工作記錄規范>實施方案》,  認真做好工作動員、人員培訓、方案制定、經費落實、記錄單發放、督促檢查等工作,確保從今年5月1日起全區統一啟用農業部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表)。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行為,實現動物檢疫工作痕跡化管理。
 
  (三)切實強化跨省調運動物審批管理。繼續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審批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外引動物檢疫申報審批、指定通道進入、落地報告、隔離飼養觀察等制度和措施。完善供外埠企業及養殖基地備案審查制度,做好供滬、京、津、遼等地的備案推薦工作。開展跨省動物移動監管、動物長距離調運追溯模式研究,建立跨省動物衛生監督協作聯防工作機制。
 
  (四)全面規范畜禽屠宰檢疫和落實畜禽屠宰監管職責。嚴格落實駐場檢疫制度,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嚴禁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產品上市銷售。強化巡查、抽檢力度,督促屠宰企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進廠(場)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自檢等制度。按照自治區屠宰行業管理職能移交部署,積極開展專項調研,提出適合本地區加強屠宰行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確保畜禽屠宰管理職責和監管措施限期到位。
 
  二、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督執法工作
 
  (五)切實做好小反芻獸疫防控監督執法工作。認真落實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和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監督執法責任制,強化飼養、運輸、經營、屠宰加工等關鍵環節和場所監督執法,認真落實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各公路、鐵路(航空)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要嚴格執行小反芻獸疫防控有關規定,強化活羊及其產品調入調出的監督管理。認真落實引進動物信息反饋和通報等制度。嚴厲查處違規調運活羊及其產品的不法行為。
 
  (六)繼續規范做好布病防控監督執法工作。各地要繼續按照自治區要求,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嚴格執法程序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大動物飼養和運輸環節的檢疫監管力度,特別是對新老疫點易感動物、種畜和販運集中點、育肥大戶等關鍵點的監管。繼續抓好達拉特旗和西烏旗兩個旗縣布病防控檢疫監管試點工作,探索建立不同區域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動物調運監管模式。落實動物調入報檢、核查、隔離、監管等制度,不斷鞏固擴大防治成果。
 
  (七)統籌兼顧做好其他動物疫病防控監督執法工作。
 
  制定實施《內蒙古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督執法規范》,在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督執法中全面推行布病防控檢疫監管模式,積極參與并做好布病、馬傳貧相關驗收工作。
 
  三、加強重點環節和重點場所監管工作
 
  (八)深入推進“過程監督、風險控制、可追溯管理”工作。一是制定實施《七類重點場所量化監督、風險評估、信息化管理工作規范》,統一監管記錄,健全“一場一檔”監管檔案。二是開展重點場所風險評估和級別評定專項工作。各地要組織開展種畜場、牲畜交易市場、規模飼養場、屠宰場等場所的風險評估專項工作。年內全區高風險場所總數要降低10%。三是實行對C級場所以關鍵信息報送和書面監管為主,個別抽查為輔的監管方式。集中力量加大A、B級場所督查力度和頻次;對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實行黑名單公布制度,并依法進行處理。年內,A、B級場所的實地監管要達到100%,C級場所的關鍵信息報送達100%。
 
  (九)加強獸藥質量安全監管和養殖環節獸藥使用及休藥期執行監管工作。全面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制度。強化獸藥經營環節監管,開展以獸藥購銷記錄、批準文號、標簽說明書內容核查的監督檢查,規范“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應用。監督、指導規模養殖場科學用藥,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制度,開展“獸藥使用管理信息系統”推行的試點工作。配合自治區獸醫局做好獸藥生產企業的飛行檢查和駐場監督工作。加大偽劣獸藥違法案件的查處和案件督辦力度,達到追根溯源,源頭打擊的目的。
 
  (十)加強動物診療監督執法,推進診療機構規范化建設。要在去年專項整治的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診療機構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完善動物診療執法監督規范化制度的建立,組織制定《動物診療監督執法規范》等相關制度;要嚴厲打擊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擅自經營、超出許可范圍的從業活動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
 
  四、加強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十一)對違法行為保持嚴懲重處的高壓態勢。重點是:一要嚴查未經檢疫飼養、屠宰、販運、經營動物和加工、運輸、經營動物產品等違法行為;二要嚴查屠宰、加工、販運、銷售病死動物及其產品違法行為;三要嚴查轉讓、偽造、販賣動物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畜禽標識的違法行為;四要嚴查私屠濫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制售病害肉等違法行為。同時,要加強與公安、食藥等部門的合作,建立健全協作機制,積極開展聯合執法與專項整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組織開展常態化案卷評查工作,切實提高違法案件查辦水平。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動物衛生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管理辦法》,在進一步完善盟市半年、旗縣季度評查制度的基礎上,加大自治區專家組分片巡回評查力度,年內案卷評查達到98%以上。在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執法督查和稽查制,以及定期培訓和考核、關鍵崗位輪換和執法回避等制度的基礎上,要認真梳理執法依據、執法職權,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執法人員的法定責任,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切實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
 
  五、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建設
 
  (十三)繼續開展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行風規范行動,嚴格執行農業部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按照《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行風規范行動工作方案》,做好素質提升、全面整改階段各項工作。啟動內蒙古自治區官方獸醫素質提升計劃,按照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強化執法人員政治、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學習。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改進執法方式和作風,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風正、業務精、紀律嚴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
 
  (十四)切實提高執法工作效能。一是按照自治區人大立法計劃安排,做好《內蒙古動物防疫條例》修訂工作,在修法進程中進一步推進體系建設、理順各方關系,落實有關保障條件,以適應新形勢下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需要。二是開展全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效能自評活動,就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履行職責職能所需條件和能力開展一次全面評價,從中查找不足以期進一步改進。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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