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養殖是我區流域水質變差的主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及糞便致使水環境質量惡化,對周邊生產生活環境以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為保護和改善集美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環保總局9號令《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在全區范圍內全面開展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
一、基本情況
根據2009年12月份調查摸底,全區生豬養殖戶1218戶,存欄34.12萬頭,其中:20頭以上養豬戶995戶,存欄33.93萬頭(種豬3.44萬頭);20頭以下生豬養殖戶223戶,存欄0.19萬頭(種豬0.02萬頭)。20頭以上養豬場建筑面積133.74萬平方米,其中:管理房面積10.28萬平方米、豬舍面積123.46萬平方米,發酵舍4.51萬平方米。大多數養殖場設施簡陋,沼氣池、消納地配置不合理,沒有雨污分離等,污水無序排放,嚴重影響我區的投資環境和城鄉居民生產生活環境。
二、目標任務
在全區劃定禁養區和限養區。禁養區為“石兜-坂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城市建設規劃區、學校及其周邊500米內區域。轄區范圍除禁養區以外為限養區。禁養區實行全面禁止生豬養殖,在規定時間內清退所有養豬場。限養區按照“全面整治,鼓勵退養”的原則,對限養區內所有養豬場進行全面污染整治,實現生豬養殖污染物“零排放”。
三、管理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強化鎮(街)、農(林)場責任落實。將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納入區政府對鎮(街)、農(林)場的環保目標考核內容,各鎮(街)、農(林)場要負責行政區域內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將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責任區、責任人,確保按時完成整治工作。各職能部門也要按自身職責范圍,主動積極配合鎮(街)、農(林)場的整治及退養后養殖戶的就業培訓及轉崗就業工作。
四、綜合執法
實行綜合執法原則,農業、環保部門要負責生豬養殖污染綜合整治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工作;行政執法、國土、林業、公安、供電、供水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全力配合鎮(街)、農(林)場,做好綜合執法工作,依法關閉禁養區內在規定時間沒有退養的生豬養殖場及限養區內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達到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生豬養殖場。
五、工作步驟
(一)籌備動員工作
1、2010年1月-4月2日區政府根據工作部署,成立生豬養殖污染整治領導小組及相關機構,研究制定集美區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2010年4月6日,區政府發布《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區劃定生豬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通告》,劃定生豬養殖禁養區、限養區。
3、2010年4月2-10日區政府組織召開動員部署會議,發布《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的通告》,下發《集美區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啟動整治工作。
4、2010年4月15日前各鎮(街)、農(林)場組成工作班子,做好宣傳和業務培訓,將《通告》發放到養殖戶手中。同時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督促養殖戶進行退養或污染治理。
(二)整治工作
1、禁養
“石兜-坂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必須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實施退養;城市建設規劃區、學校及其周邊500米內區域必須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實施退養。
2、限養區全面整治
限養區內養豬場選擇污染治理的必須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達到污染物“零排放”的要求。
(1)治理費用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養殖戶自行解決。
(2)治理期間各鎮(街)、農(林)場對本轄區內的養豬場污染治理實施監管,要求各養殖場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并防止假借治理名義擴大養殖規模或新建養豬場。
(3)自整治工作啟動起由區整治辦組織環保等相關部門和鎮(街)、農(林)場對各養豬場的污染治理情況逐一檢查、評估、監測;有對外排放的養豬場由環保部門進行取樣、化驗。2010年11月1日起經檢測未達到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養豬場,依法責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繼續對外排污的養殖場一律依法予以關停。
3、退養補助、獎勵辦法
禁養區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完成退養、限養區養豬場在規定時間內選擇并自行完成退養的,由區財政給予補助、獎勵。具體操作如下:
(1)申報、核實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養殖戶攜帶身份證、戶口薄及養豬場相關資料到所在地村(居)、農(林)場進行申報。
鎮(街)、農(林)場組織工作人員對養豬場的養殖設施、養殖數量等情況進行測量登記,填寫《生豬養殖場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養豬場業主簽名、蓋章(或手印),一式三份,區整治辦,所在鎮(街)、農(林)場,養豬場業主各執一份。
區整治辦負責做好全區申報審核結果的匯總,編制成冊,并將申報資料錄入電腦,建立養豬場整治資料檔案庫。
(2)公示
將生豬養殖場測量結果分別在所在鎮(街)、農(林)場和村(居)上墻公示3天。
(3)復核
在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鎮(街)、農(林)場組織工作人員進行重新測量、核對,并重新進行公示。
(4)確認
經公示無異議的,鎮(街)、農(林)場填寫《生豬養殖場情況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養豬場業主與鎮(街)、農(林)場簽訂《退養補助獎勵協議》,區整治辦,所在鎮(街)、農(林)場,養豬場業主各執一份(作為今后補助和獎勵憑據之一)。
(5)自行拆除
經確認后,生豬養殖戶自行清退生豬,拆除養殖設施。
(6)檢查驗收
a、生豬養殖戶在自行拆除后,向所在鎮(街)、農(林)場提出驗收申請。
b、鎮(街)、農(林)場收到申請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上報區整治辦。驗收標準為管理房和豬圈等養殖場設施拆除到距地面30cm以下、養殖場內無生豬。
(7)退養補助、獎勵標準
a、對于持有并在企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生豬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退養并拆除養殖設施的,按現行征地拆遷政策標準執行補助、獎勵。
b、對于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且經區建設、土地、規劃、發改或農業部門審核同意的,或經區村鎮企業土地房屋清理與確權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的,或持有規劃及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廈門市鄉鎮企業建筑物補辦手續工作表》的生豬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退養并拆除養殖設施的,按下列標準給予退養補助、獎勵:
(一)房屋搬遷(含裝修)補助:1、框架結構房屋每平方米300元;2、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250元;3、其它結構房屋每平方米140元。
(二)沼氣池:根據實測體積按每立方米162元給予補助,但每平方米豬舍對應的沼氣池體積不得高于0.1立方米。
(三)發酵式飼養墊料:按每平方米50元給予補助。
(四)其它配套設施、設備:按房屋面積總數每平方米110元給予補助。
(五)對按時退養、拆除的,根據拆除房屋面積按每平方米20元給予拆除獎勵;根據實際生豬存欄量按每頭40元給予退養獎勵,但實際生豬存欄量與豬圈面積比不得高于豬圈標準可養殖量(每平方米養1頭豬)。
c、除上述情況外,經比對2006年1月快鳥衛星影像圖已存在的生豬養殖場和調查公示屬實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退養并拆除養殖設施的,按下列標準給予退養補助、獎勵:
(一)房屋搬遷(含裝修)補助:1、框架結構房屋每平方米90元;2、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70元;3、其它結構房屋每平方米55元。
(二)沼氣池:根據實測體積按每立方米162元給予補助,但每平方米豬舍對應的沼氣池體積不得高于0.1立方米。
(三)發酵式飼養墊料:按每平方米50元給予補助。
(四)其它配套設施、設備:按房屋面積總數每平方米70元給予補助。
(五)對按時退養、拆除的,根據拆除房屋面積按每平方米20元給予拆除獎勵;根據實際生豬存欄量按每頭40元給予退養獎勵,但實際生豬存欄量與豬圈面積比不得高于豬圈標準可養殖量(每平方米養1頭豬)。
d、對于2006年1月快鳥衛星影像圖無顯示的生豬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退養并拆除養殖設施的,按每平方米建筑物給予20元的拆除費,按每平方米建筑物給予20元的設備設施搬遷費;根據實際生豬存欄量按每頭40元給予退養獎勵,但實際生豬存欄量與豬圈面積比不得高于豬圈標準可養殖量(每平方米養1頭豬)。
e、對于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完成退養的生豬養殖場,除按照上述對應標準給予補助獎勵外,另加房屋搬遷(含裝修)補助總金額的20%作為獎勵。
f、對于在2010年11月1日- 2010年11月30日完成退養的限養區內生豬養殖場,按照上述對應補助獎勵標準的50%執行。
g、對于下列情況不予以任何補助:
(一)“石兜-坂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生豬養殖場,未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退養的。
(二)在“石兜-坂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域外的禁養區生豬養殖場,未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退養的。
(三)限養區內生豬養殖場未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退養的。
(四)在區政府發布《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區劃定生豬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通告》之后新建、改建、擴建部分的養豬場。
(8)發放補助款階段
經驗收合格的,由鎮(街)、農(林)場按照標準計算補助金額,經公示無異議的匯總至區整治辦,由區財政下撥經費,鎮(街)、農(林)場給予發放補助款。養殖戶憑確認表回執單和驗收單《退養補助、獎勵協議》領取補助款。
(9)日常巡查
由各鎮(街)、農(林)場進行日常巡查監管,防止退養后又重新養殖。
六、措施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區農業局,抽調相關部門人員進駐集中辦公,負責全區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的領導和協調工作。各鎮(街)、農(林)場成立相應工作小組負責本轄區的整治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
1、區整治辦負責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文件起草和整體協調、檔案管理及退養補償獎勵資金審核。
2、各鎮(街)、農(林)場負責本轄區內生豬養殖禁養及污染整治的全面工作,協調、解決清退及整治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并與土地、林業、行政執法等部門配合對拒不退養或治污不合格豬場實行強制清退工作。
3、宣傳部門牽頭做好整治輿論宣傳工作。
4、區財政局負責籌集和撥付整治資金,參與資金審批工作。
5、區監察局負責整個整治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6、集美環保分局、國土房產分局負責相關執法工作。
7、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協助環保、國土房產分局等部門的執法工作。
8、集美公安分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穩定。
9、區人勞社保局和鎮、街負責從業人員的轉崗培訓,舉行專場招聘會。
10、區經發部門負責協調生豬流通企業,暢通生豬銷售渠道。
11、區林業部門負責對違法占用林地建設養豬場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執法。
(三)做好協調配合
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今年區政府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各盡其責,緊密配合,相互協作,嚴密組織,依法辦事,確保整治工作的圓滿完成。
一、基本情況
根據2009年12月份調查摸底,全區生豬養殖戶1218戶,存欄34.12萬頭,其中:20頭以上養豬戶995戶,存欄33.93萬頭(種豬3.44萬頭);20頭以下生豬養殖戶223戶,存欄0.19萬頭(種豬0.02萬頭)。20頭以上養豬場建筑面積133.74萬平方米,其中:管理房面積10.28萬平方米、豬舍面積123.46萬平方米,發酵舍4.51萬平方米。大多數養殖場設施簡陋,沼氣池、消納地配置不合理,沒有雨污分離等,污水無序排放,嚴重影響我區的投資環境和城鄉居民生產生活環境。
二、目標任務
在全區劃定禁養區和限養區。禁養區為“石兜-坂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城市建設規劃區、學校及其周邊500米內區域。轄區范圍除禁養區以外為限養區。禁養區實行全面禁止生豬養殖,在規定時間內清退所有養豬場。限養區按照“全面整治,鼓勵退養”的原則,對限養區內所有養豬場進行全面污染整治,實現生豬養殖污染物“零排放”。
三、管理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強化鎮(街)、農(林)場責任落實。將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納入區政府對鎮(街)、農(林)場的環保目標考核內容,各鎮(街)、農(林)場要負責行政區域內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將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責任區、責任人,確保按時完成整治工作。各職能部門也要按自身職責范圍,主動積極配合鎮(街)、農(林)場的整治及退養后養殖戶的就業培訓及轉崗就業工作。
四、綜合執法
實行綜合執法原則,農業、環保部門要負責生豬養殖污染綜合整治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工作;行政執法、國土、林業、公安、供電、供水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全力配合鎮(街)、農(林)場,做好綜合執法工作,依法關閉禁養區內在規定時間沒有退養的生豬養殖場及限養區內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達到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生豬養殖場。
五、工作步驟
(一)籌備動員工作
1、2010年1月-4月2日區政府根據工作部署,成立生豬養殖污染整治領導小組及相關機構,研究制定集美區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2010年4月6日,區政府發布《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區劃定生豬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通告》,劃定生豬養殖禁養區、限養區。
3、2010年4月2-10日區政府組織召開動員部署會議,發布《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的通告》,下發《集美區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啟動整治工作。
4、2010年4月15日前各鎮(街)、農(林)場組成工作班子,做好宣傳和業務培訓,將《通告》發放到養殖戶手中。同時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督促養殖戶進行退養或污染治理。
(二)整治工作
1、禁養
“石兜-坂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必須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實施退養;城市建設規劃區、學校及其周邊500米內區域必須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實施退養。
2、限養區全面整治
限養區內養豬場選擇污染治理的必須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達到污染物“零排放”的要求。
(1)治理費用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養殖戶自行解決。
(2)治理期間各鎮(街)、農(林)場對本轄區內的養豬場污染治理實施監管,要求各養殖場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并防止假借治理名義擴大養殖規模或新建養豬場。
(3)自整治工作啟動起由區整治辦組織環保等相關部門和鎮(街)、農(林)場對各養豬場的污染治理情況逐一檢查、評估、監測;有對外排放的養豬場由環保部門進行取樣、化驗。2010年11月1日起經檢測未達到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養豬場,依法責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繼續對外排污的養殖場一律依法予以關停。
3、退養補助、獎勵辦法
禁養區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完成退養、限養區養豬場在規定時間內選擇并自行完成退養的,由區財政給予補助、獎勵。具體操作如下:
(1)申報、核實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養殖戶攜帶身份證、戶口薄及養豬場相關資料到所在地村(居)、農(林)場進行申報。
鎮(街)、農(林)場組織工作人員對養豬場的養殖設施、養殖數量等情況進行測量登記,填寫《生豬養殖場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養豬場業主簽名、蓋章(或手印),一式三份,區整治辦,所在鎮(街)、農(林)場,養豬場業主各執一份。
區整治辦負責做好全區申報審核結果的匯總,編制成冊,并將申報資料錄入電腦,建立養豬場整治資料檔案庫。
(2)公示
將生豬養殖場測量結果分別在所在鎮(街)、農(林)場和村(居)上墻公示3天。
(3)復核
在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鎮(街)、農(林)場組織工作人員進行重新測量、核對,并重新進行公示。
(4)確認
經公示無異議的,鎮(街)、農(林)場填寫《生豬養殖場情況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養豬場業主與鎮(街)、農(林)場簽訂《退養補助獎勵協議》,區整治辦,所在鎮(街)、農(林)場,養豬場業主各執一份(作為今后補助和獎勵憑據之一)。
(5)自行拆除
經確認后,生豬養殖戶自行清退生豬,拆除養殖設施。
(6)檢查驗收
a、生豬養殖戶在自行拆除后,向所在鎮(街)、農(林)場提出驗收申請。
b、鎮(街)、農(林)場收到申請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上報區整治辦。驗收標準為管理房和豬圈等養殖場設施拆除到距地面30cm以下、養殖場內無生豬。
(7)退養補助、獎勵標準
a、對于持有并在企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生豬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退養并拆除養殖設施的,按現行征地拆遷政策標準執行補助、獎勵。
b、對于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且經區建設、土地、規劃、發改或農業部門審核同意的,或經區村鎮企業土地房屋清理與確權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的,或持有規劃及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廈門市鄉鎮企業建筑物補辦手續工作表》的生豬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退養并拆除養殖設施的,按下列標準給予退養補助、獎勵:
(一)房屋搬遷(含裝修)補助:1、框架結構房屋每平方米300元;2、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250元;3、其它結構房屋每平方米140元。
(二)沼氣池:根據實測體積按每立方米162元給予補助,但每平方米豬舍對應的沼氣池體積不得高于0.1立方米。
(三)發酵式飼養墊料:按每平方米50元給予補助。
(四)其它配套設施、設備:按房屋面積總數每平方米110元給予補助。
(五)對按時退養、拆除的,根據拆除房屋面積按每平方米20元給予拆除獎勵;根據實際生豬存欄量按每頭40元給予退養獎勵,但實際生豬存欄量與豬圈面積比不得高于豬圈標準可養殖量(每平方米養1頭豬)。
c、除上述情況外,經比對2006年1月快鳥衛星影像圖已存在的生豬養殖場和調查公示屬實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退養并拆除養殖設施的,按下列標準給予退養補助、獎勵:
(一)房屋搬遷(含裝修)補助:1、框架結構房屋每平方米90元;2、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70元;3、其它結構房屋每平方米55元。
(二)沼氣池:根據實測體積按每立方米162元給予補助,但每平方米豬舍對應的沼氣池體積不得高于0.1立方米。
(三)發酵式飼養墊料:按每平方米50元給予補助。
(四)其它配套設施、設備:按房屋面積總數每平方米70元給予補助。
(五)對按時退養、拆除的,根據拆除房屋面積按每平方米20元給予拆除獎勵;根據實際生豬存欄量按每頭40元給予退養獎勵,但實際生豬存欄量與豬圈面積比不得高于豬圈標準可養殖量(每平方米養1頭豬)。
d、對于2006年1月快鳥衛星影像圖無顯示的生豬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退養并拆除養殖設施的,按每平方米建筑物給予20元的拆除費,按每平方米建筑物給予20元的設備設施搬遷費;根據實際生豬存欄量按每頭40元給予退養獎勵,但實際生豬存欄量與豬圈面積比不得高于豬圈標準可養殖量(每平方米養1頭豬)。
e、對于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完成退養的生豬養殖場,除按照上述對應標準給予補助獎勵外,另加房屋搬遷(含裝修)補助總金額的20%作為獎勵。
f、對于在2010年11月1日- 2010年11月30日完成退養的限養區內生豬養殖場,按照上述對應補助獎勵標準的50%執行。
g、對于下列情況不予以任何補助:
(一)“石兜-坂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生豬養殖場,未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退養的。
(二)在“石兜-坂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域外的禁養區生豬養殖場,未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退養的。
(三)限養區內生豬養殖場未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退養的。
(四)在區政府發布《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區劃定生豬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通告》之后新建、改建、擴建部分的養豬場。
(8)發放補助款階段
經驗收合格的,由鎮(街)、農(林)場按照標準計算補助金額,經公示無異議的匯總至區整治辦,由區財政下撥經費,鎮(街)、農(林)場給予發放補助款。養殖戶憑確認表回執單和驗收單《退養補助、獎勵協議》領取補助款。
(9)日常巡查
由各鎮(街)、農(林)場進行日常巡查監管,防止退養后又重新養殖。
六、措施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區農業局,抽調相關部門人員進駐集中辦公,負責全區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的領導和協調工作。各鎮(街)、農(林)場成立相應工作小組負責本轄區的整治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
1、區整治辦負責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文件起草和整體協調、檔案管理及退養補償獎勵資金審核。
2、各鎮(街)、農(林)場負責本轄區內生豬養殖禁養及污染整治的全面工作,協調、解決清退及整治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并與土地、林業、行政執法等部門配合對拒不退養或治污不合格豬場實行強制清退工作。
3、宣傳部門牽頭做好整治輿論宣傳工作。
4、區財政局負責籌集和撥付整治資金,參與資金審批工作。
5、區監察局負責整個整治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6、集美環保分局、國土房產分局負責相關執法工作。
7、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協助環保、國土房產分局等部門的執法工作。
8、集美公安分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穩定。
9、區人勞社保局和鎮、街負責從業人員的轉崗培訓,舉行專場招聘會。
10、區經發部門負責協調生豬流通企業,暢通生豬銷售渠道。
11、區林業部門負責對違法占用林地建設養豬場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執法。
(三)做好協調配合
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今年區政府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各盡其責,緊密配合,相互協作,嚴密組織,依法辦事,確保整治工作的圓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