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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場準入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2010-04-23 689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落實蔬菜市場準入制度,推動實施蔬菜市場索證索票制度和建立可追溯制度,保證蔬菜產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

  為進一步落實蔬菜市場準入制度,推動實施蔬菜市場索證索票制度和建立可追溯制度,保證蔬菜產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市場主體資格,強化產銷銜接

  (一)進一步加強市場經營者主體資格管理,保證交易主體的合法性。工商部門要在全面清查主體資格合法性的基礎上,規范批發商的主體資格,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批發戶應當辦理營業執照。

  (二)明確外埠蔬菜生產基地進京的主體資格。申請進京的外埠蔬菜基地(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品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相關認證。

  (三)加強基地與經銷戶的銜接。市工商局將各批發市場經營戶的情況通報市農業局,由市農業局通報各省(市、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促進外埠進京蔬菜生產基地與市場經營戶建立穩定的購銷渠道。市農業局將進京蔬菜基地情況通報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通報各大批發市場,作為市場“場地掛鉤”的依據。

  (四)推動批發市場蔬菜經營分區制度。各批發市場應按照蔬菜產品質量保證情況劃分基地經營區,制備明顯易辨的標志用以區分不同生產基地。進場批發的車輛在出示證明或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后,在市場管理人員的引導下,到市場劃分的經營區域中經營。市場應配備專門管理人員管理進場車輛,不許跨區、越區經營。

  二、強化市場索證索票制度,實現蔬菜產品全程追溯

  (一)外埠和本市基地蔬菜進入我市批發市場的應提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濟主體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基地證明及產品質量證明,方可入市經營。

  (二)蔬菜經外埠批發市場進入我市批發市場,應提供外埠批發市場出具的銷售憑證證明及產品質量證明,方可入市經營。

  (三)未經認證的蔬菜進入批發市場,要出具縣一級政府或其委托單位出具的產地證明及產品質量證明,方可入市經營。

  (四)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要做好銷售銜接工作,批發商銷售蔬菜應向零售商出具《北京市市場銷售專用憑證》,詳細填寫銷售單位、銷售日期、商品名稱、產品產地等內容。 批發市場要認真落實《北京市蔬菜批發市場管理規范》,建立市場索證索票制度,查驗蔬菜產品經營者進入市場的營業執照、產地證明、產品質量證明、產品標簽和標識,并對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備案。零售市場要與批發市場實行掛鉤制度,索要批發市場出具的《北京市市場銷售專用憑證》,并建立銷售臺賬,以便于全程追溯。

  三、推行現代化管理,引導采用先進管理手段的經營者進場經營

  (一)實現檢測數據網上傳輸。批發市場要與農業、工商檢測部門實行檢測數據網上傳輸,實行現代化管理,對檢測合格的基地進場交易予以優惠。

  (二)逐步實現具有追溯標識的蔬菜和包裝規范的品牌蔬菜進場。各市場要積極引入具有追溯標識的蔬菜和包裝規范的品牌蔬菜進場交易,對有追溯標識的蔬菜進場交易予以優惠。

  (三)用“場地掛鉤”協議、蔬菜質量承諾協議等方式推動蔬菜質量準入工作的開展。協議中應規定:批發市場對進場交易的車輛以雙方認同的方法對蔬菜質量進行檢測,市場有權處理檢測不合格的蔬菜。對多次檢測不合格的商戶有權依照協議采取退出機制。對不服從管理的商戶有權依照協議禁止其再次入場經營。

  (四)引入大型物流配送企業參加批發經營。在對批發戶進行監管的同時,市場應對大型物流配送公司給予優惠條件,引入大型物流配送企業參加批發經營活動,推動物流配送機制的建立。同時,鼓勵流動商戶、小規模商戶成立物流配送公司,將收購網絡做大做強。

  (五)大力推進農產品質量IC卡管理體系,以IC卡監管體系為依托,提升農產品質量監控的技術含量。實行電子結算,提高市場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

  四、加大質量檢測力度,構建科學的市場商品質量監測體系

  (一)加強政府部門抽檢。農業、工商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職能分工加強對批發市場蔬菜的質量抽檢,定期分析市場蔬菜質量規律,公布蔬菜質量安全狀況及信息。

  (二)強化批發市場自檢。市場主辦單位應加大對蔬菜質量檢測設備的投入,加快批發市場檢測系統和信息系統建設,強化其自檢的自律行為和主辦單位的質量責任意識,發揮進駐市場理化中心檢測機構的作用,確保市場蔬菜質量。市場上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市場主辦單位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工商部門報告。

  (三)加強經營者質量意識。要建立經營者按批次提供檢測報告制度,提高經營者質量意識、責任意識,做到不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農產品。

  五、嚴格檢查,加大執法力度

  (一)對銷售不合格蔬菜實行品種退市和產區退市。對半年內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蔬菜品種和產區,六個月內禁止其產品進入北京市場銷售,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二)對銷售不合格蔬菜市場的處罰。對疏于管理,造成市場內蔬菜質量失控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限制其經營行為,增加其失信成本。

  (三)對銷售不合格蔬菜經營者的處罰。對銷售不合格蔬菜的進京基地和企業,市農業局、市食品辦將通報當地省(市)級主管部門,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基地和企業進行整改。對本市銷售不合格蔬菜的基地和企業,市農業局通報區縣農業主管部門,由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基地和企業進行整改。對半年內三次抽檢產品不合格的基地和企業,六個月內禁止其產品進入北京市場銷售,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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