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威海市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稅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納稅服務中心:
為加強餐飲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餐飲業征納行為,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強化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從嚴核定查賬征收資格
(一)各單位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于2009年4月底前對全部餐飲業納稅人的所得稅征收方式進行一次重新鑒定。 凡所得稅貢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的,一律作為疑點處理,對不能說明原因或無正當理由的,列為檢查重點。
(二)在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中,要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認真核定實行查賬征收的餐飲業納稅人資格。對所得稅貢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并不能說明原因或無正當理由的查賬征收企業,要施行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
二、嚴格檢查,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一)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餐飲業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稅款入庫等情況的審核、檢查工作,要將其應稅收入、合法憑證等作為檢查重點。
(二)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各級地稅機關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稅務干部有關餐飲業會計制度及與稅收政策差異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以適應征管工作的需要;同時,還要加強對餐飲業財務人員稅收政策的輔導工作,提高其依法辦稅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餐飲業稅負分析評估工作
(一)要對同類型、同規模、同效益的飲食業戶稅負情況定期進行橫向對比分析,并關注低于最低貢獻率的業戶情況,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隨時對征收模式進行動態調整。
(二)要定期報送餐飲業稅負分析報告。各單位要按時(5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報送餐飲業稅負分析報告,報告要反映餐飲業總戶數,其中:查賬征收戶、核率征收戶、定額征收戶各是多少;所得稅稅負低于最低貢獻率的企業有多少,有哪些整改措施;各單位餐飲業存在哪些稅收征管問題,有什么具體措施建議。
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饋。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威海市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飲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餐飲業的經營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從事餐飲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餐飲業戶(以下簡稱餐飲業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住宿業務同時經營餐飲業的所得稅納稅人)。
第四條 加強餐飲業“以票管稅”工作
一是大力推廣稅控機,加大對納稅業戶開具發票情況的檢查,從源頭上加強發票管理。
二是加強發票和稅款征收的比對工作,推行發票領購和稅款征收雙環節審核制度。
三是加強發票使用宣傳工作,重點宣傳發票的用途、真偽識別方法、舉報獎勵和兌獎須知等,調動消費者自覺索要發票的積極性,強化協稅護稅作用。
四是加大拒開發票的處罰力度,使納稅人不想拒開、不敢拒開,真正實現以票管稅。
第五條 加強餐飲業所得稅稅負預警管理工作
魯地稅函[2009]16號文件對餐飲業所得稅最低貢獻率規定如下:餐飲業年營業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最低所得稅貢獻率為1%;營業額在1000—2000萬元以下的,最低所得稅貢獻率為1、5%;營業額在2000—3000萬元以下的,最低所得稅貢獻率為2%;營業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最低所得稅貢獻率為2、5%。
所得稅貢獻率=應納所得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或營業收入*100%
凡所得稅貢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的餐飲業納稅人,一律作為疑點處理,對不能說明原因或無正當理由的,列入檢查重點。
第六條 加強餐飲業稅收管理工作
(一)規范查賬征收企業稅收管理
一是規范收入核算管理。對所有餐飲企業全部安裝稅控裝置,對每筆收入均要求由稅控裝置開票。注重對點菜單的管理,強化源頭控管。
二是規范支出核算管理。在成本方面,主要對煙、酒、面粉、肉食、海鮮等構成主要成本的原料以及臺布、餐巾、竹筷、醬油、醋、鹽等日用品購買憑證進行嚴格審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列支:本單位經手人出具的采購相關證明或外部供貨人員出具的簽字證明;餐飲業納稅人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出具的驗收入庫證明;餐飲業納稅人餐飲部經理出具的簽字證明。在費用支出方面,主要是對水費、電費、人工費進行嚴格審核。
三是規范納稅評估。從事餐飲業的所得稅納稅人,賬證齊全、收入、成本、費用能夠完整提供有效合法憑證,核算準確,由主管稅務機關納稅評估、調查審核其經營情況與納稅人申報情況基本相符,經市(區)地稅局確認后,對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評估發現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要及時改變稅款征收方式。
(二)提高核定征收企業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動態監控措施。對按營業收入確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強化對營業收入的監控,按期將企業申報的所得稅收入總額與營業稅申報的收入總額比對;對按成本費用支出確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通過加強發票、工資表單、材料出庫單等費用憑證的管理,加強對成本費用支出真實性的控管。
二是完善發票管理。對企業領購、取得、使用和繳銷發票行為嚴格管理,按月將各企業使用開出發票的份數、金額進行統計。通過統計分析。看其營業額與稅款核定的營業收入是否一致,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理。
三是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與國稅部門的協作配合,在應稅所得率和稅額核定方面達成一致,解決國地稅管轄企業稅負不公平問題。
(三)建立健全個體餐飲業管理機制
一是明確定額核定方法。主管地稅機關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所得稅:
1.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2.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測算核定;
3.按照毛利率測算納稅人利潤的方法核定。
4.按照納稅人經營規模、經營檔次、所處地段和經營情況分類、分級核定。
5.按照桌(座)數量核定。對于不同類型或等級的餐飲業戶,按照餐桌、包間、座位的多少,結合桌(座)上座率確定月平均營業額。
6.按照菜單金額核定。以納稅人月累計使用菜單所記載的結算金額,加上未用菜單的金額確定月營業額。
7.按照現場跟蹤法核定。主管稅務機關派人實地蹬點,經實地了解跟蹤后,確定營業額。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各單位在核定所得稅定額時,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接受廣大納稅人的監督。
二是規范定額調整。通過發票比對,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要及時給予調整。
第七條 加強餐飲業核定征收工作
從事餐飲業的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 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企業所得稅貢獻率達不到省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無正當理由的;
(七)應向消費者依法提供發票而未提供或未足額提供發票的,造成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稅務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市地稅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納稅服務中心:
為加強餐飲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餐飲業征納行為,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強化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從嚴核定查賬征收資格
(一)各單位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于2009年4月底前對全部餐飲業納稅人的所得稅征收方式進行一次重新鑒定。 凡所得稅貢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的,一律作為疑點處理,對不能說明原因或無正當理由的,列為檢查重點。
(二)在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中,要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認真核定實行查賬征收的餐飲業納稅人資格。對所得稅貢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并不能說明原因或無正當理由的查賬征收企業,要施行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
二、嚴格檢查,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一)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餐飲業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稅款入庫等情況的審核、檢查工作,要將其應稅收入、合法憑證等作為檢查重點。
(二)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各級地稅機關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稅務干部有關餐飲業會計制度及與稅收政策差異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以適應征管工作的需要;同時,還要加強對餐飲業財務人員稅收政策的輔導工作,提高其依法辦稅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餐飲業稅負分析評估工作
(一)要對同類型、同規模、同效益的飲食業戶稅負情況定期進行橫向對比分析,并關注低于最低貢獻率的業戶情況,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隨時對征收模式進行動態調整。
(二)要定期報送餐飲業稅負分析報告。各單位要按時(5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報送餐飲業稅負分析報告,報告要反映餐飲業總戶數,其中:查賬征收戶、核率征收戶、定額征收戶各是多少;所得稅稅負低于最低貢獻率的企業有多少,有哪些整改措施;各單位餐飲業存在哪些稅收征管問題,有什么具體措施建議。
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饋。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威海市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飲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餐飲業的經營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從事餐飲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餐飲業戶(以下簡稱餐飲業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住宿業務同時經營餐飲業的所得稅納稅人)。
第四條 加強餐飲業“以票管稅”工作
一是大力推廣稅控機,加大對納稅業戶開具發票情況的檢查,從源頭上加強發票管理。
二是加強發票和稅款征收的比對工作,推行發票領購和稅款征收雙環節審核制度。
三是加強發票使用宣傳工作,重點宣傳發票的用途、真偽識別方法、舉報獎勵和兌獎須知等,調動消費者自覺索要發票的積極性,強化協稅護稅作用。
四是加大拒開發票的處罰力度,使納稅人不想拒開、不敢拒開,真正實現以票管稅。
第五條 加強餐飲業所得稅稅負預警管理工作
魯地稅函[2009]16號文件對餐飲業所得稅最低貢獻率規定如下:餐飲業年營業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最低所得稅貢獻率為1%;營業額在1000—2000萬元以下的,最低所得稅貢獻率為1、5%;營業額在2000—3000萬元以下的,最低所得稅貢獻率為2%;營業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最低所得稅貢獻率為2、5%。
所得稅貢獻率=應納所得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或營業收入*100%
凡所得稅貢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的餐飲業納稅人,一律作為疑點處理,對不能說明原因或無正當理由的,列入檢查重點。
第六條 加強餐飲業稅收管理工作
(一)規范查賬征收企業稅收管理
一是規范收入核算管理。對所有餐飲企業全部安裝稅控裝置,對每筆收入均要求由稅控裝置開票。注重對點菜單的管理,強化源頭控管。
二是規范支出核算管理。在成本方面,主要對煙、酒、面粉、肉食、海鮮等構成主要成本的原料以及臺布、餐巾、竹筷、醬油、醋、鹽等日用品購買憑證進行嚴格審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列支:本單位經手人出具的采購相關證明或外部供貨人員出具的簽字證明;餐飲業納稅人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出具的驗收入庫證明;餐飲業納稅人餐飲部經理出具的簽字證明。在費用支出方面,主要是對水費、電費、人工費進行嚴格審核。
三是規范納稅評估。從事餐飲業的所得稅納稅人,賬證齊全、收入、成本、費用能夠完整提供有效合法憑證,核算準確,由主管稅務機關納稅評估、調查審核其經營情況與納稅人申報情況基本相符,經市(區)地稅局確認后,對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評估發現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要及時改變稅款征收方式。
(二)提高核定征收企業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動態監控措施。對按營業收入確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強化對營業收入的監控,按期將企業申報的所得稅收入總額與營業稅申報的收入總額比對;對按成本費用支出確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通過加強發票、工資表單、材料出庫單等費用憑證的管理,加強對成本費用支出真實性的控管。
二是完善發票管理。對企業領購、取得、使用和繳銷發票行為嚴格管理,按月將各企業使用開出發票的份數、金額進行統計。通過統計分析。看其營業額與稅款核定的營業收入是否一致,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理。
三是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與國稅部門的協作配合,在應稅所得率和稅額核定方面達成一致,解決國地稅管轄企業稅負不公平問題。
(三)建立健全個體餐飲業管理機制
一是明確定額核定方法。主管地稅機關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所得稅:
1.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2.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測算核定;
3.按照毛利率測算納稅人利潤的方法核定。
4.按照納稅人經營規模、經營檔次、所處地段和經營情況分類、分級核定。
5.按照桌(座)數量核定。對于不同類型或等級的餐飲業戶,按照餐桌、包間、座位的多少,結合桌(座)上座率確定月平均營業額。
6.按照菜單金額核定。以納稅人月累計使用菜單所記載的結算金額,加上未用菜單的金額確定月營業額。
7.按照現場跟蹤法核定。主管稅務機關派人實地蹬點,經實地了解跟蹤后,確定營業額。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各單位在核定所得稅定額時,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接受廣大納稅人的監督。
二是規范定額調整。通過發票比對,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要及時給予調整。
第七條 加強餐飲業核定征收工作
從事餐飲業的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 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企業所得稅貢獻率達不到省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無正當理由的;
(七)應向消費者依法提供發票而未提供或未足額提供發票的,造成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稅務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