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和《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為切實推進我省名牌戰略的實施,現將《云南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施名牌戰略是我省經濟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各部門要緊緊圍繞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20lO年遠景目標,培育、創立一批具有云南優勢和特色,在國內、國際市場上有一定影響,對云南經濟發展起支撐和帶動作用的產品,以此為核心和依托,帶動全省經濟健康、待續、高效發展,進一步推動我省名牌戰略的實施。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云南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規范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加強對名牌產品的培育、管理和保護,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云南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參加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的產品應是獲得云南名牌稱號的產品。
第三條 云南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社會中介機構廣泛參與為基礎,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促進云南經濟可持發展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云南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云南名牌”是我省產品質量方面的政府獎。除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的云南名牌產品評價話動外,各州、市、縣人民政 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屬各行業主管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單位不得再設立名牌評獎或同種目的、不同形式的評獎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對榮獲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由省政府給予獎勵,對榮獲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由企業所在地政府給予 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全省性社團組織以及專家、學者組成的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確定云南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和范圍,并對依本辦法進行評價的產品進行最終認定。
第八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策略在推進委員會的指導下統一組織實施云南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并負責云南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云南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十條 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云南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云南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本省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并達到國 際、國內先進水平;產品有較強的競爭能力,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產品形成適度的經濟規模,并有一定的出口創匯能力或 潛力。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出口創匯處于國內較好水平,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產品生產的工藝、裝備水平先進。產品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或者體現云南特色的獨特工藝;
(五)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或高于上述標準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適宜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建立了質量檔案,質量檢驗機構經過合格評定,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滿意程度高;
(九)產品使用注冊商標達兩年以上,企業擁有合法有效的商 標注冊證書。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云南名牌產品”稱號:
(一)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在近兩年內,有被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經歷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因質量問 題遭到國外索賠的;
(三)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末獲證的;
(四)未經加工的天然產品(如石油、礦產品、農副產品等);
(五)近兩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三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 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 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 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 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五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 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由云南省 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六條 云南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云南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材料,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報所在地的州 (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企 業,可直接向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接到企業申請 之日起30日內會同當地統計、稅務、消協及綜合經濟管理等部門對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提出推薦意見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 進委員會辦公室。對不予推薦的申請,于20日內通知申請企業并 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報送申請或者直接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組織相關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提出本專業的云南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初選名單。對未能進入初選名單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30日內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 體會議審議、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經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以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云南名牌”稱號,頒發云南名牌產品證書。
第六章 標志及標志使用
第二十二條 云南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云南名牌產品標志適用子獲得云南名牌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 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云南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 期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云南名牌產品證書及標志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制作。云南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圖形必須準確,并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 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鼓勵云南名牌產品生產企業使用“云南名牌”防偽標志。云南 名牌防偽標志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使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的備案制度。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使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應填寫《云南名牌產品標志使用備案表》,并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云南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可直接向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重新申請續展。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條件的,準予繼續使用云南名牌產品稱號,有效期仍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 云南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免于省內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并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范圍。
云南名牌生產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做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獲得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 現重大問題等,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以暫停直至撤銷該產品的云南名牌產品稱號。從撤消云南名牌產品稱號之日起,該 產品生產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就原產品重新申請云南名牌產品。
第二十八條 各州(地)、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加強對云南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負責對出現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的企業進行調查,將調查情況上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 辦公室。辦公室負責核實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委員會,委員會 批準后由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二十九條 云南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企業管理,依靠技術進步,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維護云南名牌產品的信譽。
第三十條 云南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的 產品,不得冒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云南名牌產品稱 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出借、出租、偽造云南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新聞媒體在為云南名牌產品做宣傳廣告時,必須嚴格審查,確定為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認的云南名牌產品,方可使用云南名牌產品的稱號及標志。
第三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侵犯云南名牌產品專用權的行為:
(一)擅自組織類似云南名牌產品評價活動,授予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發放有關標志和證書的;
(二)擅自在產品包裝、容器、裝潢、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務活動中使用云南名牌產品稱號或者標志的;
(三)在產品上使用與云南名牌產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誤認的標志的;
(四)以其他方式損害云南名牌產品信譽的。
第三十二條 參與云南名牌產品評價和管理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和管理。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云南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云南名牌產品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和《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為切實推進我省名牌戰略的實施,現將《云南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施名牌戰略是我省經濟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各部門要緊緊圍繞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20lO年遠景目標,培育、創立一批具有云南優勢和特色,在國內、國際市場上有一定影響,對云南經濟發展起支撐和帶動作用的產品,以此為核心和依托,帶動全省經濟健康、待續、高效發展,進一步推動我省名牌戰略的實施。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云南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規范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加強對名牌產品的培育、管理和保護,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云南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參加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的產品應是獲得云南名牌稱號的產品。
第三條 云南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社會中介機構廣泛參與為基礎,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促進云南經濟可持發展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云南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云南名牌”是我省產品質量方面的政府獎。除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的云南名牌產品評價話動外,各州、市、縣人民政 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屬各行業主管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單位不得再設立名牌評獎或同種目的、不同形式的評獎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對榮獲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由省政府給予獎勵,對榮獲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由企業所在地政府給予 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全省性社團組織以及專家、學者組成的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確定云南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和范圍,并對依本辦法進行評價的產品進行最終認定。
第八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策略在推進委員會的指導下統一組織實施云南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并負責云南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云南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十條 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云南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云南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本省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并達到國 際、國內先進水平;產品有較強的競爭能力,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產品形成適度的經濟規模,并有一定的出口創匯能力或 潛力。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出口創匯處于國內較好水平,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產品生產的工藝、裝備水平先進。產品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或者體現云南特色的獨特工藝;
(五)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或高于上述標準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適宜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建立了質量檔案,質量檢驗機構經過合格評定,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滿意程度高;
(九)產品使用注冊商標達兩年以上,企業擁有合法有效的商 標注冊證書。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云南名牌產品”稱號:
(一)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在近兩年內,有被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經歷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因質量問 題遭到國外索賠的;
(三)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末獲證的;
(四)未經加工的天然產品(如石油、礦產品、農副產品等);
(五)近兩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三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 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 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 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 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五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 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由云南省 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六條 云南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云南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材料,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報所在地的州 (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企 業,可直接向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接到企業申請 之日起30日內會同當地統計、稅務、消協及綜合經濟管理等部門對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提出推薦意見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 進委員會辦公室。對不予推薦的申請,于20日內通知申請企業并 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報送申請或者直接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組織相關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提出本專業的云南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初選名單。對未能進入初選名單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30日內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 體會議審議、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經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以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云南名牌”稱號,頒發云南名牌產品證書。
第六章 標志及標志使用
第二十二條 云南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云南名牌產品標志適用子獲得云南名牌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 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云南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 期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云南名牌產品證書及標志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制作。云南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圖形必須準確,并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 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鼓勵云南名牌產品生產企業使用“云南名牌”防偽標志。云南 名牌防偽標志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使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的備案制度。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使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應填寫《云南名牌產品標志使用備案表》,并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云南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可直接向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重新申請續展。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條件的,準予繼續使用云南名牌產品稱號,有效期仍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 云南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免于省內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并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范圍。
云南名牌生產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做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獲得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 現重大問題等,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以暫停直至撤銷該產品的云南名牌產品稱號。從撤消云南名牌產品稱號之日起,該 產品生產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就原產品重新申請云南名牌產品。
第二十八條 各州(地)、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加強對云南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負責對出現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的企業進行調查,將調查情況上報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 辦公室。辦公室負責核實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委員會,委員會 批準后由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二十九條 云南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企業管理,依靠技術進步,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維護云南名牌產品的信譽。
第三十條 云南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的 產品,不得冒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云南名牌產品稱 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云南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出借、出租、偽造云南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新聞媒體在為云南名牌產品做宣傳廣告時,必須嚴格審查,確定為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認的云南名牌產品,方可使用云南名牌產品的稱號及標志。
第三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侵犯云南名牌產品專用權的行為:
(一)擅自組織類似云南名牌產品評價活動,授予云南名牌產品稱號、發放有關標志和證書的;
(二)擅自在產品包裝、容器、裝潢、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務活動中使用云南名牌產品稱號或者標志的;
(三)在產品上使用與云南名牌產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誤認的標志的;
(四)以其他方式損害云南名牌產品信譽的。
第三十二條 參與云南名牌產品評價和管理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和管理。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云南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云南名牌產品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