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規范青海省名牌產品的評價管理,引導和支持企業創名牌,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質量水平,增強我省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海省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青海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青海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開,不向企業收費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青海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下設的名牌產品推進工作辦公室負責中國名牌的推薦及青海省名牌的申報、評價等工作。 青海省名牌產品推進工作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青海省名牌產品推進工作辦公室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青海省名牌產品評價細則,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六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協助做好本區域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對青海省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青海省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產品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省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年銷售額、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企業建立標準體系,產品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優先考慮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
(五)企業具有適宜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六)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效,并通過ISO9000質量認證,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近三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連續合格;
(七)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高。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青海省名牌產品稱號。
(一)使用國外注冊商標的;
(二)列人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出口質量許可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在近三年內有被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和出口產品因質量不合格遭到國外索賠的;
(四)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五)有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及評價程序
第九條,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評價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
第十條 由青海省名牌產品推進工作辦公室負責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
第十一條 青海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二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青海省名牌產品申請表》(另行制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省名牌產品推進工作辦公室。
第十三條 青海省名牌產品推進工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各地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四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另行規定)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提出各專業的青海省名牌產品建議名單,青海省名牌產品推進工作辦公室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提交青海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五條 青海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15日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六條 經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青海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 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名義授予“青海省名牌產品”稱號,頒發青海省名牌產品證書及匾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青海省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青海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統一規定的青海省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九條 青海省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免于省內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抽查,并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范圍。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產品優先申報中國名牌產品、中國免檢產品等。
第二十條 對已獲得青海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反映強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由青海省名牌產品推進工作辦公室提出意見,報青海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批準撤銷該產品的青海省名牌產品稱號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青海省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青海省名牌產品標志只能使用在獲得青海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青海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青海省名牌產品標志;被撤銷青海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青海省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青海省名牌產品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參與青海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公正廉潔,嚴格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取消評價工作資格,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行為獲得青海省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進行通報,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名牌產品申請。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名牌產品的相關評價、評比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