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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于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的通知

   2013-06-28 847
核心提示:  各進出口企業: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882號)(以下簡

  各進出口企業: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88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明年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將調整。為保證調整后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的順利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河南檢驗檢疫系統將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計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用,認真落實檢驗檢疫各項監管規定,確保檢驗檢疫各項工作穩定有序開展以及把關服務職責的有效落實。

  二、河南檢驗檢疫系統將按規定及時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收費許可證》手續,并在門戶網站、申報大廳等處將收費文件等及時向出入境關系人公示、宣傳。

  三、根據《通知》規定,調整后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于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對于報檢日期在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費標準計收費,對屬于2012年第4季度免收費范圍的,免收相關費用;報檢日期在1月1日之后(含當天)的,按調整后收費標準計收費。報檢日期指系統生成正式報檢號的日期。

  四、轉單貨物收費主體確定原則

  (一)對在產地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再收取貨物檢驗檢疫費。

  (二)同一報檢批中,檢驗檢疫類別含“P”或“R”的非食品加工設備類的入境流向貨物,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不再收取貨物檢驗檢疫費。

  (三)同一報檢批中,檢驗檢疫類別為“M”或“LM”的入境流向貨物,以及檢驗檢疫類別為“MR”申報僅用于工業用途不用于人類食品或動物飼料添加劑及原料的入境流向貨物,以及檢驗檢疫類別為“R”或“MR”或“LMR”或“LR”入境流向食品加工設備,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收取貨物檢驗檢疫費(大宗散裝商品、進口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等應當在卸貨口岸實施檢驗的商品除外)。

  五、咨詢電話:0371-65685781

  投訴電話:0371-65685859。

  附件:調整后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計收費標準問答

  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2年12月20日

  調整后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計收費標準問答

  一、同批貨物涉及多個檢驗檢疫類別的,如何計收費?

  答:按貨物檢驗檢疫費收費,不再按品質檢驗、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場檢疫、動植物產品檢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衛生檢疫分別計算和累計收費。

  二、對過渡期的入境流向貨物的檢驗檢疫費如何收取?

  答:對在2012年第四季度期間報檢的入境流向貨物,目的檢驗檢疫機構在2013年1月1日后落實檢驗時,不再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三、實施入境直通放行的貨物,如何收取貨物檢驗檢疫費?

  答:實施入境直通放行的貨物,其貨物檢驗檢疫費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收取。

  四、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工作及收費有何規定?

  答: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規定,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應在卸貨口岸實施檢驗檢疫,其貨物檢驗檢疫費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計收。

  五、加工貿易的進出境貨物,其貨物檢驗檢疫費如何收費?

  答:對檢驗檢疫類別為“M”或“LM”的來料加工入境貨物,不實施品質檢驗的,不計收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對于檢驗檢疫類別含“N”的加工貿易出境貨物,不再核查貨物總值中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入境原料價值比例,一律按收費標準的70%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六、完成型式試驗的出境貨物,其貨物檢驗檢疫費是否按70%計收?

  答:是。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申報貨物列入型式試驗目錄;(2)報檢時提供了“型式試驗確認書”和“型式試驗涵蓋表”;(3)申報貨物的檢驗檢疫類別含“N”。

  七、樣品、禮品、暫準進出境的貨物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如何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答:對于免予實施商品檢驗的樣品、禮品、暫準進出境的貨物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不涉及其他檢驗檢疫工作的,免收貨物檢驗檢疫費;涉及其他檢驗檢疫工作的,按規定收取貨物檢驗檢疫費。

  八、對獲得免驗資格的出口貨物,如何計收費?

  答:獲得免驗資格的出口貨物,不收貨物檢驗檢疫費,只收證書費。

  九、涂料進口如何收費?

  答:涂料進口時,僅收取貨物檢驗檢疫費,不收專項檢測費。

  十、哪些情況適用邊境小額貿易收費標準?

  答:⒈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貿易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貿易貨物;⒉邊民互市貿易貨物。

  邊境小額貿易申報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整批貨值在10萬元(含)人民幣以下;(2)貿易方式申報為“邊境貿易”。

  十一、哪些情況適用對臺小額貿易收費標準?

  答:經批準的對臺小額貿易公司與臺灣地區公司或居民依照《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管理辦法》、貿易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貿易貨物。

  對臺小額貿易申報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整批貨值在10萬元(含)人民幣以下;(2)出口的輸往地區申報為“臺灣”,并且到達口岸申報為臺灣地區口岸。或者進口的貿易地區申報為“臺灣”,并且啟運口岸申報為臺灣地區口岸。

  十二、貨物檢驗檢疫費不足最低費的,如何收取?

  答:對同一批貨物,貨物檢驗檢疫費不足最低費的,按最低費收取。

  十三、哪些出入境貨物需要計收數/重量鑒定費?

  答:對檢驗檢疫類別含“M”或“N”的出入境貨物需計收數/重量鑒定費。

  十四、哪些出入境貨物需要計收包裝使用鑒定費?

  答:對檢驗檢疫類別含“N”的出境貨物需計收包裝使用鑒定費。

  十五、按共同檢驗方式實施檢驗的貨物,如何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答:按共同檢驗方式實施品質檢驗的貨物,其貨物檢驗檢疫費按收費額的50%收取。

  十六、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出入境關系人對不合格的出口貨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檢驗檢疫機構再檢驗檢疫一次的,如何收費?

  答:其貨物檢驗檢疫費減半收取。

  十七、出入境貨物每批貨值低于2000元人民幣的,如何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答:出入境貨物每批貨值不足2000元人民幣的,免收貨物檢驗檢疫費,只收簽發證單費。

  十八、對出入境貨物僅實施衛生檢疫,如何計收費?

  答:不收費。

  十九、進口小批量食品如何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答:進口小批量食品按貨物總值的0.8‰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進口小批量植物油按貨物總值的0.3‰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二十、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場檢疫確定需做實驗室檢驗的,如何計收費?

  答: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場檢疫確定需做實驗室檢驗的,除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以外,還需按實際實驗室檢驗項目數額另行計收費;動植物產品的實驗室項目不另收費。

  二十一、同批貨物檢驗檢疫費超過5000元的,超過部分是否仍按80%折收?

  答:不再折收。

  二十二、無法確定貨值的動植物,如何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答:無法確定貨值的動植物,其貨物檢驗檢疫費仍依照[2003]2357號文件中的動植物檢疫收費標準,以頭、只、百尾、千尾、萬粒、管、株、盆、支為單位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二十三、哪些資源類進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費由從價計征改為從量計收?標準是多少?

  答:以下資源類商品的檢驗檢疫費由從價計征改為從量計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中第二十六章(礦砂、礦渣、礦灰)的所有貨物按每噸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氣(HS編碼2711110000)、氣態天然氣(HS編碼2711210000)、石油原油(HS編碼270900000)按每噸0.08元收取。

  二十四、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是否仍加倍收費?

  答:不再加倍收費。

  二十五、進口航空煤油、出口農產品是否繼續實施收費減免政策?

  答:是。

  二十六、打火機等含小型氣體容器包裝檢驗的出口危險貨物,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時貨物總值如何確定?

  答:含小型氣體容器包裝檢驗的出口危險貨物,貨物總值按小型氣體容器的內、外包裝及內裝物的貨值計算。

  二十七、出入境貴稀金屬,如何計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答:出入境貴稀金屬,單價每公斤超過20000元的,超過部分免收貨物檢驗檢疫費。

  二十八、供港澳屠宰的活動物是否按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收費?

  答:供港澳屠宰的活動物檢驗檢疫收費標準未作調整,原收費標準維持不變。

  二十九、出口農產品減免的收費項目包括哪些?

  答:貨物檢驗檢疫費、重量鑒定費、數量鑒定費、包裝使用鑒定費、其他特殊檢驗項目費、簽發證(單)費以及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費。

  三十、本次收費標準調整未涉及的其他收費規定及標準是否仍然有效?

  答:對《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882號)中未涉及調整的其他收費規定及標準仍然有效。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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