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點擊查看更多相關條款】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我們對食品進口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簡單梳理:
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分為進口前、進口時、進口后三個環節進行,涉及21項制度,更加強調出口方的責任,更加強調進出口商的主體責任,讓檢驗檢疫部門“回歸”監管職責。其中,進口前,主要通過國家(地區)體系評估、企業注冊、官方證書等制度,向出口國家(地區)政府和企業傳導責任。進口時,持續推進以科學嚴密、高效便利、協調統一、公開透明為特征的口岸檢驗檢疫機制創新,強化監管、優化服務。進口后,完善進口食品追溯體系和風險預警體系,精準處置問題產品和企業。下面,我們對其中的部分環節進行解讀。
1.進口前準入
(1)體系評估
對出口國或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狀況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是否能夠保障向我國出口的食品安全且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符合要求的會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信息系統”中公布,目前,系統中包括了肉類、乳制品、水產品、燕窩、腸衣、植物源性食品、中藥材、蜂產品8大類產品的準入信息。
(2)進口食品適用標準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實施檢驗。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海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進行檢驗。進口無國標食品是指由境外生產經營的,我國未制定公布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例如,2020年5月15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發布脫蛋白乳礦物乳糖粉(乳制品滲透物粉)適用標準(暫行)的公告》,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乳制品滲透物粉標準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指定脫蛋白乳礦物乳糖粉(乳制品滲透物粉)暫行適用標準。
(3)境外生產企業注冊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規定肉類、水產品、乳品(初乳、生乳和乳制品)、燕窩產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需要注冊。
2.進口時查驗
在進口時,進口商或代理商向海關報關并提交相關材料,可以通過“互聯網+海關”、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進行。申報完成之后,海關在口岸對入境貨物進行審單布控,對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分為現場檢驗檢疫,有必要的進行實驗室檢測。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3.進口后監管
(1)出口國或地區食品安全體系回顧性審查
檢驗檢疫機構對已獲準入的國家或地區、已獲注冊的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回顧性檢查。不符合要求的進行整改。
(2)召回
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食品進口商應當主動召回并向所在地海關報告。進口食品進口商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況記錄。進口食品進口商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直屬海關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海關總署。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責令其召回。海關總署可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4.進口食品相關法規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獲得中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關于取消部分產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公告》、《質檢總局關于實施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關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70號)【點擊可查看更多進口食品相關法規】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我們對食品進口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簡單梳理:
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分為進口前、進口時、進口后三個環節進行,涉及21項制度,更加強調出口方的責任,更加強調進出口商的主體責任,讓檢驗檢疫部門“回歸”監管職責。其中,進口前,主要通過國家(地區)體系評估、企業注冊、官方證書等制度,向出口國家(地區)政府和企業傳導責任。進口時,持續推進以科學嚴密、高效便利、協調統一、公開透明為特征的口岸檢驗檢疫機制創新,強化監管、優化服務。進口后,完善進口食品追溯體系和風險預警體系,精準處置問題產品和企業。下面,我們對其中的部分環節進行解讀。
1.進口前準入
(1)體系評估
對出口國或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狀況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是否能夠保障向我國出口的食品安全且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符合要求的會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信息系統”中公布,目前,系統中包括了肉類、乳制品、水產品、燕窩、腸衣、植物源性食品、中藥材、蜂產品8大類產品的準入信息。
(2)進口食品適用標準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實施檢驗。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海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進行檢驗。進口無國標食品是指由境外生產經營的,我國未制定公布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例如,2020年5月15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發布脫蛋白乳礦物乳糖粉(乳制品滲透物粉)適用標準(暫行)的公告》,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乳制品滲透物粉標準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指定脫蛋白乳礦物乳糖粉(乳制品滲透物粉)暫行適用標準。
(3)境外生產企業注冊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規定肉類、水產品、乳品(初乳、生乳和乳制品)、燕窩產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需要注冊。
2.進口時查驗
在進口時,進口商或代理商向海關報關并提交相關材料,可以通過“互聯網+海關”、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進行。申報完成之后,海關在口岸對入境貨物進行審單布控,對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分為現場檢驗檢疫,有必要的進行實驗室檢測。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3.進口后監管
(1)出口國或地區食品安全體系回顧性審查
檢驗檢疫機構對已獲準入的國家或地區、已獲注冊的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回顧性檢查。不符合要求的進行整改。
(2)召回
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食品進口商應當主動召回并向所在地海關報告。進口食品進口商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況記錄。進口食品進口商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直屬海關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海關總署。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責令其召回。海關總署可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4.進口食品相關法規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獲得中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關于取消部分產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公告》、《質檢總局關于實施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關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70號)【點擊可查看更多進口食品相關法規】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