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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1542號(農業水利類176號)提案答復的函|關于簡化辦理出入境文物展覽涉及水生瀕危物種展品出入境證明書手續的提案 (農辦案【2020】16號)

   2020-09-29 716
核心提示:呂成龍委員:您提出的關于簡化辦理出入境文物展覽涉及水生瀕危物種展品出入境證明書手續的提案收悉。經商國家林草局,現答復如下。
呂成龍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簡化辦理出入境文物展覽涉及水生瀕危物種展品出入境證明書手續的提案收悉。經商國家林草局,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取消辦理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因科學研究、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除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經省級水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水生瀕危物種文物展覽是《野保法》明確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近年來,水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相關審批工作,加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展覽展示等利用行為的規范管理,嚴厲打擊非法利用水生瀕危物種活動,保障依法從事相關活動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提案中提到的取消辦理相關特許利用證件的建議,需要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對《野保法》相關規定進行修訂,目前尚不具可操作性。
 
    二、關于全部審批手續均由瀕危物種管理部門辦理
 
    根據《野保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或者進出口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經國務院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部門按照規定辦理通關。因此,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水生瀕危物種文物展品出入境的,需要依法經我部批準后再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兩個審批環節各自側重不同,我部主要是對進出口行為是否符合國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把關,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主要是對進出口行為是否符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要求進行把關。因此,保留上述兩個審批事項是必要的。
 
    三、關于簡化申報程序和減少紙質文件
 
    近年來,根據國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我部會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瀕管辦”在水生野生動物審批方面,不斷采取優化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一是我部取消合并重復性材料,明確兜底性材料,有效精簡申請材料;取消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審批省級初審環節,并對現有審批過程環節進行優化;主動將進出口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為15個工作日。同時,我部對水生瀕危物種文物相關審批,采取依申請進出口同時辦理、延長批文有效期、容缺后補受理及開展專題培訓、座談會等方式,不斷提升審批服務水平。二是國家瀕管辦不斷精簡申請紙質材料,對非必要或通過共享等方式可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并建設運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審批系統,與海關報關、檢疫等系統聯網,為申請人無紙化通關創造便利條件。采取由國家瀕管辦“一站式”審批和授權各地辦事處就近審批相結合的方式,方便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受理和初審兩個環節合二為一,并通過充實審批力量和加強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
 
    下一步,我部將按照《野保法》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水生瀕危物種文物相關審批工作予以進一步優化。一是指導申請人辦理相關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對已取得經營利用許可的水生瀕危物種文物進出境審批,可直接報送我部;對未取得經營利用許可的,可通過“串聯”改“并聯”的方式,與進出境審批同時辦理。二是在國家信息共享機制的基礎上,將能夠通過網絡核驗等共享的材料列入取消紙質文件報送計劃;同時,針對水生瀕危物種文物公益性展覽,將充分考慮展期等實際情況,盡量將我部審批時限控制在10個工作日內。三是將繼續加強與國家瀕管辦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提高審批結果在部門間的運轉效率;同時,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感謝您對我部工作的關心,希望繼續對“三農”工作給予支持。
 
    農業農村部
 
    2020年9月3日
 
   


 
標簽: 農業 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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