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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實施辦法

   2011-03-01 451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省優勢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促進農產品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省優勢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促進農產品出口規模不斷擴大,推動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質檢工作要點》(國質檢辦 〔2010〕49號)要求和我省食品、農產品出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區的申報、評審、審批、撤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示范區條件及類型。
 
  (一)示范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種植、養殖有較好的產業基礎和品牌優勢,已經形成或初步形成一定規模的特色產業群;
 
  出口食品農產品原料種植、養殖基地或注冊備案場相對集中,具有特色產品生產加工龍頭企業和相應的配套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環境。地方政府重視,納入發展規劃,明確發展方向和目標,制定相應的促進政策和措施,為產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二)根據不同類別、功能和特點,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可分為示范縣 (市、區)、示范基地、示范企業 (以下統稱示范區)三種類型。
 
  第二章 示范區機構設置
 
  第四條 成立由示范區所在地政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商務、農業、畜牧業、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條 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負責示范區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
 
  (二)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對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領導相關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六條 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制定示范區建設的相關規章、制度和規程;
 
  (二)負責示范區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督察和考核工作;
 
  (三)及時向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匯報請示工作,協調工作進程,安排部署階段性任務。
 
  第三章 示范區建設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建立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允許使用、禁用、限用農業投入品目錄。
 
  第八條 建立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制度。
 
  第九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農業投入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查。杜絕使用禁用的農獸藥的行為。對私自銷售和使用禁用的農獸藥化學投入品的單位和個人,相關部門予以依法懲處。
 
  第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配足植保員、獸醫和生產技術員負責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制定實施技術培訓計劃,加強對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素質。
 
  第十二條 示范區種植、養殖基地應按照GB/T20014 《良好農業規范》要求,制定相應種類產品良好農業規范 (GAP)操作指南等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內容主要包括:
 
  (一)環境控制要求;
 
  (二)種苗管理控制要求;
 
  (三)農藥、化肥、獸藥、飼料管理控制程序;
 
  (四)種植、養殖管理控制要求;
 
  (五)疫病疫情控制規范;
 
  (六)出口食品原料生產管理技術規范;
 
  (七)殘留監控計劃;
 
  (八)員工安全健康和動物福利基本要求;
 
  (九)異常情況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 適時對示范區內進行環境監測評估,保證示范區周圍無污染源。
 
  第十四條 示范區內出口加工企業符合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管理要求,并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五條 示范區內實驗室或借助外部資源能夠滿足出口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的檢測監控要求。
 
  第十六條 示范區內所有出口食品農產品企業必須建立全面的質量追溯體系,實現從消費者到種植、養殖基地相關信息的追溯查詢。
 
  第十七條 建立示范區內所有食品農產品加工企業和種植、養殖基地的質量檔案。
 
  第十八條 對發生問題的種植、養殖基地或加工企業能夠及時預警,啟動緊急處置方案,進行風險評估,采取糾偏措施。
 
  第四章 示范區的申請、評審、審批和撤銷
 
  第十九條 申請示范區由縣級政府向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 《農藥等化學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良好農業規范技術標準體系》、《出口產品追溯體系》、《出口企業誠信體系》等體系文件或有關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 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牽頭會同商務、農業、畜牧業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組,由專家評審組實施具體評審工作,提交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吉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對專家評審組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做出審批意見。
 
  第二十二條 示范區資格有效期為五年。示范區出口產品被檢出違禁有毒、有害物質的,立即取消備案基地待遇,停止出口報檢;連續被檢出違禁有毒、有害物質的,進行全面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銷示范區資格。
 
  第五章 示范區建設的優惠措施
 
  第二十三條 示范區應享受下列優惠措施:
 
  (一)縣 (市、區)以上政府對示范區給予政策、資金扶持,包括實驗室檢測、出口基地、新產品研發、品牌、市場開拓 (參展布展)、國內外注冊認證、專業技術培訓、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等多方面支持,以及省直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政策支持與服務;
 
  (二)檢驗檢疫部門提供以下便利和信息服務:1。對示范區內的種植、養殖基地給予備案基地待遇,不再進行逐一考核;2。對列入示范區的品種降低出口產品抽檢頻次,減少抽樣數量,降低出口企業成本;3。貨物通過口岸出境時,根據需要出具有關文件和有效證明;4。對列入示范區的出口產品優先實施綠色通道;5。對列入示范區的出口產品優先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享受相關技術支持;6。對列入示范區的出口產品GAP/HACCP等認證給予優先培訓咨詢;7。國外政府有準入要求的,優先對外推薦注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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