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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認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農專發〔2016〕49號)

   2016-07-22 529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農業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現將《浙江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認定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現將《浙江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認定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6年6月8日
 
  浙江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認定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推動出口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全面提升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高農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促進農產品出口貿易穩定增長,更好地服務于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特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思路
 
  堅持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以國際農產品市場需求為導向,立足省內優勢農產品資源,在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基礎上,圍繞重點出口農產品領域,擇優認定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以推動經營主體更加重視生產經營管理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并有效帶動全省出口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進一步擴大農產品出口,加快推動外向型農業發展。
 
  二、認定范圍
 
  全省范圍內建設主體明確,由農業企業、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性家庭農場、國有農場等主體經營,或者與農產品出口企業建立穩定訂單聯系,符合標準化、規模化、外向化要求的蔬菜、茶葉、旱糧、水果、花卉、食用菌、畜牧業、中藥材等農產品生產基地。
 
  三、認定條件
 
  (一)基地規模。蔬菜、茶葉、旱糧、水果生產露地連片種植面積核心區在500畝以上或設施栽培連片面積核心區在200畝以上,花卉、中藥材生產露地連片種植面積核心區在200畝以上或設施栽培連片面積核心區在100畝以上,食用菌生產在100萬袋(段、瓶)以上,生豬養殖場年出欄數量在1萬頭以上,禽蛋類養殖場年存欄數量在1萬羽以上,其他特種種植、養殖生產達到一定規模;或者基地生產的農產品或以其為原料的制成品,通過自營出口或供貨給其他企業出口,出口貿易額能力在50萬美元以上。
 
  (二)主體能力。經營主體信譽良好、經營證照齊全、經營管理和檢驗檢測制度機制完善,屬于各級農業企業、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性家庭農場、國有農場等。
 
  (三)產品質量。基地生產的農產品達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農產品的標準,符合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使用規范的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近兩年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在出口過程中沒有不良記錄、未遭受出口國家(地區)的不合格產品通報。
 
  (四)生態環境。基地基礎設施和生產條件良好,土壤、水質經檢測符合要求,外來污染源影響或污染物限量控制在允許范圍內。
 
  (五)生產管理。基地生產管理規范嚴格,全面建立落實相應制度措施:
 
  1.生產過程操作規范。基地通過GAP認證或目標市場要求的認證,通過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2.農業投入品使用控制嚴格。建立落實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實行農業投入品采購、保管、使用和廢棄物回收等登記記錄;農藥、獸藥、化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符合我國和進口國家(地區)相關要求。
 
  3.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健全。基地全面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化生產,建立農業生產記錄制度,實行農業生產全過程記錄;按要求進行土壤、水等生產環境檢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檢測,實行可追溯制度。
 
  (六)政府重視。當地政府部門積極主導,鼓勵支持實施基地建設,在技術、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認定程序
 
  (一)書面申報。書面申報由符合條件的基地經營主體或與基地建立穩定訂單聯系的農產品出口企業提出。申報主體填寫《浙江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申報表》(詳見附件),并附相關附件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檢驗檢疫部門初審后,符合要求的于11月底前報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申報材料的相關附件包括:
 
  1.申報主體證明文件(農業企業、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性家庭農場、國有農場等主體的證照復印件)及申報主體對基地擁有合法管理權限或自營管理、訂單合同等有效證明。
 
  2.基地平面圖和編號說明;
 
  3.基地生產管理相關文件(出口基地備案或目標市場相關認證證明,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等文件);
 
  4.基地環境和產品檢測報告。
 
  (二)考核評估。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檢驗檢疫部門進行考核評估,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在12月底前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會同浙江檢驗檢疫局組織考評小組,按照認定條件進行核實和綜合評估。
 
  (三)頒證授牌。經考核評估合格的基地,由省農業廳和浙江檢驗檢疫局共同頒發認定證書,授予浙江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稱號。
 
  五、監督管理
 
  (一)動態管理。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報主體須重新申請認定。經認定合格后,重新授予浙江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稱號。
 
  (二)監督檢查。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認定條件,對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申報主體采取糾正措施,并報告上級農業主管部門和檢驗檢疫部門。省農業廳、浙江檢驗檢疫局視情組織對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三)報告制度。申報主體在農產品出口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新的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等,及時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專項報告;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檢驗檢疫部門及時將申報主體的報告轉報省農業廳、浙江檢驗檢疫局。
 
  (四)應急處置。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在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動植物疫情疫病,農產品出口過程中檢出農獸藥殘留或環境污染物嚴重超標等安全衛生問題而被進口國家(地區)啟動加嚴檢驗程序、停止進口程序或封關等重大突發事件時,申報主體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采取應急處置和控制措施。
 
  (五)撤銷稱號。對已經不符合認定條件,有效期滿未重新申報認定,發生問題且整改不力,或者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重大動植物疫情疫病等情況的,撤銷浙江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稱號。被撤銷稱號的,2年內不受理重新認定申報。
 
  六、政策措施
 
  (一)鼓勵現代農業園區、糧食生產功能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放心示范縣、生態循環農業示范區、農業“一區一鎮”范圍內的基地,創造條件申報認定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
 
  (二)支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經營主體,參加浙江省農業廳統一組織的國際農產品(食品)展覽展銷活動,按政策給予一定的攤位費等補助。
 
  (三)支持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經營主體牽頭創辦或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申報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或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性家庭農場。
 
  (四)鼓勵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推進科技創新,創建農產品品牌,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和農產品流通條件,并按規定在財政支農項目、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檢驗檢疫部門對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內生產的農產品出口實行綠色通道、出口直放等便利措施;優先對外推薦進口國家或地區的衛生注冊,所屬區域優先推薦評選浙江、全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
 
  (六)檢驗檢疫部門依據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自檢自控情況和檢驗檢疫監管情況,對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生產的農產品減少抽檢批次和檢測項目等優惠措施。
 
  (七)農業主管部門和檢驗檢疫部門加強對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建設的指導,適時組織開展技術培訓交流,為提高生產經營水平和組織農產品出口提供相應服務。檢驗檢疫部門為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 加強指導幫助,提供進口國家(地區)食品、農產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咨詢服務。
 
  (八)當地農業部門在安排農業產業資金或省切塊下達的農業項目資金方面,對符合條件的出口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在政策允許范圍內適當給予傾斜。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原《浙江省出口食用農產品示范基地認定辦法》(浙農專發〔2012〕64號)同時廢止。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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