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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本地農產品穩產保供重點生產基地培育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穗農規字〔2024〕2號)

   2024-11-25 491
核心提示:為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規范廣州市本地農產品穩產保供重點生產基地(以下簡稱穩產保供基地)的培育與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穩產保供基地有效供應和先鋒示范作用,建立健全穩產保供長效機制,確保在突發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情況時我市本地農產品產得出、供得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1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區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本地農產品穩產保供重點生產基地培育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1月12日

廣州市本地農產品穩產保供重點生產基地培育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規范廣州市本地農產品穩產保供重點生產基地(以下簡稱穩產保供基地)的培育與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穩產保供基地有效供應和先鋒示范作用,建立健全穩產保供長效機制,確保在突發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情況時我市本地農產品產得出、供得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1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穩產保供基地是指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生產規模和質量安全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且經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培育的農業生產主體(含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包括蔬菜類生產基地、畜禽類生產基地、水產類生產基地、水果類生產基地等。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穩產保供基地的培育與管理工作,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穩產保供基地的組織申報、初審推薦與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穩產保供基地的培育,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執行生產主體自愿申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推薦、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復審等程序,實行動態管理制度。

第五條 穩產保供基地在有效期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基地產品包裝、標簽、廣告宣傳等使用“廣州市本地農產品穩產保供重點生產基地”字樣。

(二)在基地適當位置懸掛穩產保供基地牌匾。

(三)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人員培訓和交流活動。

(四)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中心五區貨車通行預約登記。

(五)按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設施農業建設等方面財政資金獎補扶持政策。

第六條  穩產保供基地在申報時自愿承諾:

(一)自覺接受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日常檢查和監測評估管理;主動向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基地重大變更事項(如基地名稱、法人、規模發生變更等)。

(二)緊急情況(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時導致市場供應嚴重短缺、價格漲幅過大等情況)下自愿接受本市應急調度與調控,基地產品保障本市市場供應。

(三)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標準化、規模化、組織化的要求進行本地農產品生產,自覺維護穩產保供基地信譽和形象。

第七條  申報穩產保供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當是在本市從事生產活動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生產主體。

(二)申報主體投產三年(含)以上,土地使用權剩余三年及以上有效期,申報前三年內無失信記錄、安全生產事故,在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抽檢中未出現兩次(含)以上檢出不合格農產品情況。

(三)生產場地符合規劃、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

(四)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執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生產記錄檔案完整。

(五)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通過設立檢測室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有較為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疫)信息檔案,按要求落實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報穩產保供基地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基地規模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類生產基地:露地蔬菜常年生產面積不少于100畝、設施蔬菜生產面積不少于50畝;食用菌生產面積不低于5畝。

(二)畜禽類生產基地:生豬年出欄量不少于5000頭或種豬存欄量不少于300頭;肉禽年出欄量不少于100000羽,蛋禽(種禽)存欄量不少于50000羽;奶牛存欄量不少于1000頭;生豬屠宰基地日屠宰產能0.3萬頭以上;家禽屠宰基地日屠宰產能3萬羽以上。其他畜禽類生產、屠宰規模標準參照執行。

(三)水產類生產基地:大宗水產品養殖水面不少于200畝;特種水產品養殖水面不少于100畝。

(四)水果類生產基地:種植面積不少于100畝。

第九條  在符合第七、八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可納入重點培育范圍:

(一)申報主體為市級及以上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農場,國家(省)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場),國家(省)級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

(二)基地產品已獲得農產品“三品一標”認證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三)配備有產地冷庫、冷藏車等冷鏈物流設施。

(四)通過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認定。

(五)基地產品獲得省級以上品牌認定。

第十條  穩產保供基地培育工作由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年工作實際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辦理事項、申報受理時間及申報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組織對申報主體開展初審和現場核查后進行推薦,形成本轄區穩產保供基地推薦名單,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各區推薦的申報主體進行復審,必要時赴申報主體生產基地進行現場考察,擬定穩產保供基地復審名單。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定的穩產保供基地復審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實名以書面形式向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提供具體、真實情況及相關佐證材料、聯系方式。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異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情況并作出復核結論。

第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穩產保供基地培育名單予以公布,并頒發牌匾。

第十五條  穩產保供基地有效期為三年,期間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

第十六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市穩產保供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穩產保供基地建立管理檔案,并采取定期調度、實地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基地的生產、經營、管理、產品質量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符合穩產保供基地培育條件,由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牌匾。有以下(六)至(十一)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基地基本條件、規模發生變化,達不到申報條件的。

(二)不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自愿承諾承擔的義務的。

(三)未按要求落實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的。

(四)自愿申請退出的。

(五)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的。

(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其他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

(七)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抽檢中被檢出兩次(含)以上農產品不合格或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八)因產品質量安全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十)在申報過程中,采取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騙取通過的。

(十一)轉借、轉讓、偽造穩產保供基地牌匾的。

第十八條  2023年3月公布的廣州市本地農產品穩產保供重點生產企業繼續有效,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相關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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