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我市農產品出口,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起草了《重慶市農產品出口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為加強對《辦法》的理解和貫徹落實,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辦法》的研究制定主要基于如下背景:
按照《全面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行動計劃》(渝委發〔2019〕22號)和《重慶市擴大農產品對外貿易工作方案》(渝農改〔2020〕2號)精神要求,需制定《辦法》予以落實。其中《全面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行動計劃》明確要求“開展特色優勢農林產品出口提升行動,深入推進出口示范基地建設”、“培育和壯大農產品進出口企業”。《重慶市擴大農產品對外貿易工作方案》要求“開展農產品出口‘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年度評選”。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章19條。
第一部分為總則。界定了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以及開展認定管理工作的主體和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為申報條件。明確了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申報條件。
第三部分為認定程序。明確了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程序。
第四部分為監督管理。對通過認定的優秀區縣、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將給予的相應支持。明確了監督管理的時限、方式和動態管理機制。
第五部分為附則。明確了本辦法出臺之前市農業農村委與重慶海關共同確定的示范基地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明確管理主體。明確“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商務委、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共同開展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和管理。”
(二)明確認定周期。規定“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主體均可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申報。”
(三)明確申報標準。申報優秀區縣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效的保障措施、較強的集聚效應、引領作用、完善的質量安全體系和良好的帶動能力等六個方面的條件。申報示范基地應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產業特色鮮明、出口導向性強、推廣綠色生產技術、帶動能力較強等五個方面的條件。申報示范企業應達到規模效益突出、企業信用良好、企業管理規范、產品競爭力強、帶動效果明顯等五個方面條件。
為加強對《辦法》的理解和貫徹落實,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辦法》的研究制定主要基于如下背景:
按照《全面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行動計劃》(渝委發〔2019〕22號)和《重慶市擴大農產品對外貿易工作方案》(渝農改〔2020〕2號)精神要求,需制定《辦法》予以落實。其中《全面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行動計劃》明確要求“開展特色優勢農林產品出口提升行動,深入推進出口示范基地建設”、“培育和壯大農產品進出口企業”。《重慶市擴大農產品對外貿易工作方案》要求“開展農產品出口‘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年度評選”。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章19條。
第一部分為總則。界定了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以及開展認定管理工作的主體和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為申報條件。明確了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申報條件。
第三部分為認定程序。明確了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程序。
第四部分為監督管理。對通過認定的優秀區縣、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將給予的相應支持。明確了監督管理的時限、方式和動態管理機制。
第五部分為附則。明確了本辦法出臺之前市農業農村委與重慶海關共同確定的示范基地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明確管理主體。明確“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商務委、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共同開展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和管理。”
(二)明確認定周期。規定“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主體均可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申報。”
(三)明確申報標準。申報優秀區縣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效的保障措施、較強的集聚效應、引領作用、完善的質量安全體系和良好的帶動能力等六個方面的條件。申報示范基地應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產業特色鮮明、出口導向性強、推廣綠色生產技術、帶動能力較強等五個方面的條件。申報示范企業應達到規模效益突出、企業信用良好、企業管理規范、產品競爭力強、帶動效果明顯等五個方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