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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全面實施《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通知(滬食藥監食〔2005〕483號)【2015-09-30失效】

   2011-08-26 777
核心提示:各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為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以及2005年度食品衛生許可證
各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為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以及2005年度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換證工作,進而更好的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規范本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管理,提高保健食品的生產質量,我局將對本市范圍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全面實施《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17405-1998)(以下簡稱:GMP)的審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圍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均須實施《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二、本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GMP的審查工作自2005年8月15日起啟動,由我局受理中心(河南南路288號怡豐大廈一樓大廳)進行受理。
 
  三、凡在2005年7月31日前已領取有效的《上海市特種食品衛生許可證》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在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本企業的換發新證和GMP審查申請,審查合格后換發新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四、申請換發衛生許可證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經GMP審查,其結果為基本符合的,責令限期整改,6個月內整改合格者,予以換發新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未進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不予換發新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審查結果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將核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其保健食品的生產,可委托符合GMP的企業生產。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在產品包裝標識及說明書上必須注明“委托XXX生產”,并注明受委托生產企業的地址。
 
  五、自2005年8月15日起,新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經GMP審查合格,方可發給食品衛生許可證。
 
  六、凡接受轉讓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且符合GMP的企業。
 
  七、凡委托生產、加工保健食品的,接受委托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是通過GMP審查合格的企業。
 
  八、本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GMP的審核工作,由市局食品安全監察處組織實施,各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所及相關的局直屬單位、業務處室協助配合。
 
  全體審查人員應嚴格按照GMP評價準則進行審查,確保審查工作的優質高效。
 
  附件:1、《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2、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方法和評價準則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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