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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經營使用散裝食用油的通告(長政發〔2013〕11號)

   2013-07-09 935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加強食用油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進一步加強食用油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禁止經營、使用散裝食用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散裝食用油,是指以散裝形式銷售的無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的食用油。

  二、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食用油生產加工、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的相關規定。

  三、從事食用油生產加工、分裝,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生產的食用油其產品的包裝、標識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利用傳統工藝從事茶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以及動物油脂等現場制售的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允許此項目經營的營業執照,且必須在盛油容器、外包裝上表明食用油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從事食用油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禁止經營散裝食用油,也不得經營包裝、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食用油。食品經營者經營預包裝食用油,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產品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和供貨憑證,并做好相關記錄,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食用油分裝活動。

  六、本市所有的食品生產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用油加工、分裝企業除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餐飲服務單位禁止采購使用散裝食用油加工制作食品,必須從具有合法資質的食用油生產經營單位購進包裝、標識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的食用油,采購食用油應嚴格執行采購索證索票制度,索取供貨方的許可證、產品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和供貨憑證,建立完備的臺賬記錄。

  七、對違反本通告要求的,由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經營使用散裝食用油的,歡迎廣大市民撥打舉報電話:88665026(市食安辦)、12365(市質監局)、12315(市工商局)、85570477(市衛生局)。

  八、本通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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