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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若干規定〉等5件規章的決定

   2011-01-21 796
核心提示: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更好地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南昌市人民政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更好地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若干規定》等5件規章(目錄見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5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5件)

序號
規章名稱
發布日期及文號
說明
1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若干規定
1989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洪政發[1989]102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2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的通告 1996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洪政發[1996]4號發布,根據1997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修正 已被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45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代替。
3
南昌市副食品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1999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修正 已被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代替。
4
南昌市旅游管理若干規定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發布,根據2003年 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第二次修正 已被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旅游條例》代替。
5
南昌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 200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發布 已被2010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代替。

 

 



 
地區: 江西 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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