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更好地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若干規定》等5件規章(目錄見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5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5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5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5件)
序號 | 規章名稱 | 發布日期及文號 | 說明 |
1 |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若干規定 | 1989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洪政發[1989]102號發布 | 主要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
2 |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的通告 | 1996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洪政發[1996]4號發布,根據1997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修正 | 已被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45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代替。 |
3 | 南昌市副食品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 1999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修正 | 已被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代替。 |
4 | 南昌市旅游管理若干規定 |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發布,根據2003年 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第二次修正 | 已被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旅游條例》代替。 |
5 | 南昌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 | 200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發布 | 已被2010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