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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關于印發修訂后《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遼名推[2016]1號)【2017-07-11廢止】

   2017-04-24 954
核心提示:省名推委各成員單位,各市質監局,綏中、昌圖縣質監局,經濟管理權限改革試點的縣(市)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遼寧
省名推委各成員單位,各市質監局,綏中、昌圖縣質監局,經濟管理權限改革試點的縣(市)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依據《遼寧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15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意見》(遼政發〔2014〕3號)有關規定,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組織修訂了《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
 
  2016年4月12日

  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制度,規范認定工作程序,確保認定工作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特制定本細則。
 
  一、認定依據
 
  依據《遼寧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15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意見》(遼政發〔2014〕3號)等有關規定。
 
  二、認定程序
 
  認定程序共有10個主要步驟,包括發布通告、企業申報、初審上報、資格審查、數據核查、綜合評價、征求意見、審議審定、公示公告、表彰獎勵。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名推委)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一)發布通告
 
  名推委在有關媒體上向社會發布通告,公布本屆《遼寧名牌產品申報認定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遼寧名牌產品社會評價測評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遼寧名牌產品市場競爭力指數測評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指導性文件和相關事宜,啟動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
 
  《指南》、《規則》和《通則》由名推委辦公室根據當年產業政策和遼寧名牌認定總體要求進行制修訂,并征求名推委各成員單位同意。其中:《指南》主要明確當年名牌產品認定總體要求、申報條件、申報范圍、申報受理、審查評價和進度安排等;《規則》主要明確遼寧名牌產品認定社會評價的具體方式和分值計算方法,總分1000分;《通則》對遼寧名牌產品認定競爭力指數有關指標進行量化,總分1000分,主觀分不高于15%,指標一經公布,不得擅自變動,不得臨時增減。
 
  (二)企業申報
 
  企業申報采取紙質材料和網上在線并行申報的方式。
 
  1.申報企業在《遼寧名牌網》(www.lnmp.gov.cn)下載《遼寧名牌產品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按規定格式填寫,并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完成數據的傳輸。
 
  2.將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材料裝訂成冊形成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推薦單位(申報企業所在地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綏中、昌圖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擴大縣域經濟重點縣(市)經濟管理權限改革試點的縣(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三)初審上報
 
  推薦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符合性進行初審,必要時可現場核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并形成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名推委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包括申報條件、商標、許可、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其他方面等7個方面的審查。
 
  1.申報條件審查。按照當年遼寧名牌產品申報范圍、經濟指標限額、遼寧名牌產品必備條件的相關規定,審查遼寧名牌產品申報資格,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認定申請。
 
  2.商標審查。申報產品須取得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放的商標注冊證,且注冊時間滿1年,商標注冊人應當屬于遼寧省企業。
 
  3.許可審查。申報產品凡有行政許可要求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如列入“安全認證”(3C認證)、“生產許可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出口質量許可證”、“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安全生產許可證” 、“環保許可條件審查”和其它有行政許可規定的產品,申報企業尚未獲取相應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認定申請。
 
  4.產品質量審查。近三年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認定申請:
 
  (1)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不合格的;
 
  (2)出口商品檢驗不合格的;
 
  (3)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造成較大損失遭到外方索賠的;
 
  (4)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5)因產品質量問題,被消費者三次以上投訴的。
 
  5.安全生產審查。近三年內發生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被市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處罰的,不予受理認定申請。
 
  6.環境保護審查。近三年內發生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并被市級以上環保部門處罰的,不予受理認定申請。
 
  7.其它方面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認定申請:
 
  (1)企業偽造證明材料、虛報數據的;
 
  (2)企業被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
 
  (3)近三年內出現經營性虧損的;
 
  (4)企業達不到國家節能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5)在全省征信體系建設中被“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
 
  (6)企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數據核查
 
  根據統計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對申報企業申報數據進行核查,必要時名推委辦公室可通過統計部門直接核查。
 
  1.對企業申報數據與其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對照,重點核查申報產品近三年銷售額(量)、利潤等數據;
 
  2.申報指標含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審查子公司或分公司與母公司關系的證明文件;屬委托加工的,審查委托加工合同;
 
  3.申報數據與企業曾經提供給有關部門的數據有較大出入的,取消認定資格。
 
  名推委辦公室對通過資格審查和數據核查的申報產品進行匯總,提出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入圍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布。
 
  (六)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由社會評價和量化打分組成,其中社會評價得分和量化打分滿分均為1000分,社會評價占綜合評價得分的10%,量化打分占綜合評價得分的90%。
 
  1.社會評價。名推委辦公室通過有關媒體對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入圍名單向社會發布,依據《規則》對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入圍名單中的有關產品按類別編組進行社會評價打分。
 
  2.量化打分。名推委辦公室根據當年申報產品的總體情況,按行業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成立競爭力指數測評專家組,依據《通則》,對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入圍名單中的有關產品按類別編組進行量化打分。
 
  3.綜合得分。名推委辦公室根據社會評價和量化打分得分情況,按照規定的權重比例,計算產品綜合得分,并按產品類別編組進行排序。名推委辦公室根據產品綜合得分和排名情況,綜合企業在行業中的品牌知名度,并結合《指南》中有關名牌產品認定的具體要求,提出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原則上,進入初選建議名單的產品綜合得分不低于500分,且同類產品淘汰率不低于20%。
 
  4.現場復核。名推委辦公室隨機抽取相應行業專家與觀察員組成現場復核專家組,并隨機抽取初選名單中的企業進行現場復核。現場復核企業重點在百姓關注度高的食品、紡織、建材、輕工類等產品和新申報企業中隨機抽取。現場復核主要包括核實申報產品經濟數據、證明材料原件、生產及檢驗數據是否符合要求;考察企業生產、檢驗能力、現場管理情況及生產環境等,重點考察生產技術條件是否滿足產品生產標準要求,檢驗檢測設備是否滿足需要、是否經檢定合格等,現場復核不合格的企業,將取消認定資格。名推委辦公室根據現場復核結果,提出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擬建議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七)征求意見
 
  名推委辦公室對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擬建議名單中的產品,在環境保護、質量安全、違法違規等方面,廣泛征求名推委各成員單位意見,并綜合各成員單位意見后,提出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八)審議審定
 
  名推委辦公室組織召開名推委全體成員會議,對建議名單進行審議和審定,確定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擬認定名單。
 
  (九)公示公告
 
  將本年度遼寧名牌產品擬認定名單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無異議或者經名推委辦公室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正式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公示結束后,在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十)表彰獎勵
 
  1.對獲得遼寧名牌產品所有者(以下簡稱名牌企業)進行表彰,頒發獎牌、證書;
 
  2.名推委辦公室根據當年認定的實際情況設置資金獎勵條件,并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認定企業一次性給予適當的資金獎勵,該資金不得用于對個人的獎勵;
 
  3.連續3屆復評的,經名推委認定后,命名為“金質遼寧名牌產品”。
 
  三、動態管理
 
  名推委辦公室負責遼寧名牌產品的動態管理工作,每年度對有效期內的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經營與質量發展狀況進行動態跟蹤,并定期向社會通報遼寧名牌產品發展情況。推薦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遼寧名牌產品跟蹤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一)管理方式
 
  1.企業自查。名牌企業應如實填報《遼寧名牌產品發展跟蹤表》,每年4月30日前上報名推委辦公室,同時抄報推薦單位。
 
  2.建立檔案。推薦單位應建立本地區的遼寧名牌產品跟蹤管理檔案,對本地區名牌企業的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產品質量水平、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等情況進行分析匯總,提出本地區遼寧名牌產品發展狀況分析報告,于每年5月31日前報送名推委辦公室。
 
  3.備案核準。企業有更名、重組、變更注冊商標事宜、關鍵設備改造等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名推委辦公室備案,經核準后,方可繼續使用遼寧名牌產品稱號和標志。
 
  4.集中通報。名推委辦公室匯總各地名牌發展跟蹤表及經營、變更等信息,提出遼寧名牌產品發展狀況分析報告,上報名推委,并在《遼寧名牌網》(www.lnmp.gov.cn)向社會通報。
 
  (二)管理措施
 
  1.書面警告。名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推委辦公室將建議名推委給予書面警告:
 
  (1)虛報、缺報、遲報(超過規定上報時間10天以上)《遼寧名牌產品發展跟蹤表》和變更備案的;
 
  (2)用戶(消費者)對名牌企業產品意見較多,經調查屬生產企業責任的;
 
  (3)在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出口商品檢驗中出現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不合格項的;
 
  (4)經濟效益出現明顯滑坡的。
 
  2.撤銷稱號。名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推委辦公室將建議名推委撤銷該產品的遼寧名牌產品稱號,3年內不得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并予以公告:
 
  (1)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騙取遼寧名牌產品稱號的;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3)在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出口商品檢驗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中出現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不合格項的;
 
  (4)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5)商標專用權喪失的;
 
  (6)發生違反安全生產或環保法律法規并被市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處罰的;
 
  (7)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體健康、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事件,經調查屬生產企業責任的;
 
  (8)擅自擴大遼寧名牌產品稱號和標志使用范圍的;
 
  (9)偽造、出借、出租、轉讓《遼寧名牌產品證書》和標志的;
 
  (10)其他違反國家質量法律、法規,被查處的。
 
  四、附則
 
  (一)認定用表式、報告和記錄等由名推委辦公室統一制定和修訂;
 
  (二)有關認定過程中的表式、報告和記錄等由名推委辦公室保存,保存期為5年;
 
  (三)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名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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