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水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了規范北京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養護、運行、保護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市財政局、市水務局以及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7月23日
北京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養護、運行、保護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相關政策的制定工作,并負責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管理工作;區(縣)財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制定工作。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到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第四條 本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含使用自來水、自備井、地熱井、地礦井等水源),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中心城區和區(縣)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分別由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二章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
第六條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代收單位收繳污水處理費,并與代收單位簽訂代收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七條 代收單位應按協議約定履行代收職責,并將收繳的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八條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量收繳:污水處理費=用水量×污水處理費單價。
已實行用水量計量的,按實際用水量計量。未實行用水量計量的以及計量設施損壞的,按供水設施每日最大供水能力連續測算用水量收繳。
第九條 代收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向用水單位和個人出具收費票據。
污水處理費可通過銀行、代收單位設立的收費點等渠道繳納。
用水單位和個人繳費后,可向代收單位索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十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手續費實行比例控制,每年用于征收手續費的支出金額原則上不超出當年所征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2%。污水處理費征收手續費應通過有效合同明確約定。
第三章 污水處理費的使用
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年初控制數編制污水處理費項目預算,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應專款用于以下事項:
(一)污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以及污泥處理處置。
(二)污水處理費征收手續費支出。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根據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協議的情況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季度將已核定支出的污水處理費使用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費使用要強化預算執行,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規定,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使用污水處理費,確保專款專用。污水處理費使用過程中的預算調整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加強污水處理費收支管理及相關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污水處理費代收單位收費情況和污水處理費使用單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十六章 對于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現行其他有關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規定,凡是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