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標準問題收集匯總管理辦法》于2017年8月14日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標準問題收集匯總管理辦法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8月16日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標準問題收集匯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收集、匯總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標準執行,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適用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審批注冊、日常監管、稽查執法、應急處置、抽樣檢驗、風險管理等行為。
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收集匯總,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執行過程中,針對食品安全標準中的存在問題進行收集、匯總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針對食品安全標準中的存在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收集匯總工作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堅持科學合理、依法高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的原則。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簡稱省局)負責全省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收集匯總工作的組織管理。
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簡稱市局)負責轄區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收集匯總工作的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簡稱縣局)負責轄區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收集匯總工作。
第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存在問題包括:
(一) 標準實施效果問題,如實施中存在無用無效、資源浪費,標準存在重復、交叉、矛盾等不合理之處;
?。ǘ藴饰谋緝热輪栴},如文本表述的準確性、是否存在理解歧義等;
?。ㄈ藴手笜撕图夹g要求問題,如指標的合理性、實用性、完整性、科學性,技術方法的可操作性、準確性、先進性,以及基礎標準、產品標準、質量規格標準、方法標準之間的配套銜接等;
?。ㄋ模藴蕡绦兄械钠渌麊栴},如與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銜接性以及標準適用范圍等。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指定內設機構專人負責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存在問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內設機構應根據職能指定專人負責收集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存在問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要求承擔其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收集食品安全基礎標準、產品標準以及食品檢驗方法和規程在執行中的存在問題。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問卷調查、現場調查、指標驗證、專家咨詢等方式收集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存在問題,逐一填寫《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報表》(附表)。
第九條 縣局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底前將收集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報表》匯總后報市局。
市局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將收集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報表》匯總后報省局。
省局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將收集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報表》匯總后通報省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集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存在問題的過程中,對存在較大影響的和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向同級衛生計生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工作,可與同級衛生計生等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跟蹤評價、協調會商、立項需求和意見征集等工作相結合。
第十二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工作,對收集匯總工作的有效性、科學性、規范性等進行總結分析、指導反饋。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問題收集匯總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標準問題收集匯總管理辦法》于2017年8月14日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標準問題收集匯總管理辦法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8月16日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標準問題收集匯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收集、匯總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標準執行,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適用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審批注冊、日常監管、稽查執法、應急處置、抽樣檢驗、風險管理等行為。
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收集匯總,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執行過程中,針對食品安全標準中的存在問題進行收集、匯總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針對食品安全標準中的存在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收集匯總工作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堅持科學合理、依法高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的原則。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簡稱省局)負責全省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收集匯總工作的組織管理。
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簡稱市局)負責轄區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收集匯總工作的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簡稱縣局)負責轄區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收集匯總工作。
第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存在問題包括:
(一) 標準實施效果問題,如實施中存在無用無效、資源浪費,標準存在重復、交叉、矛盾等不合理之處;
?。ǘ藴饰谋緝热輪栴},如文本表述的準確性、是否存在理解歧義等;
?。ㄈ藴手笜撕图夹g要求問題,如指標的合理性、實用性、完整性、科學性,技術方法的可操作性、準確性、先進性,以及基礎標準、產品標準、質量規格標準、方法標準之間的配套銜接等;
?。ㄋ模藴蕡绦兄械钠渌麊栴},如與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銜接性以及標準適用范圍等。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指定內設機構專人負責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存在問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內設機構應根據職能指定專人負責收集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存在問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要求承擔其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收集食品安全基礎標準、產品標準以及食品檢驗方法和規程在執行中的存在問題。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問卷調查、現場調查、指標驗證、專家咨詢等方式收集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存在問題,逐一填寫《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報表》(附表)。
第九條 縣局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底前將收集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報表》匯總后報市局。
市局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將收集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報表》匯總后報省局。
省局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將收集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報表》匯總后通報省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集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存在問題的過程中,對存在較大影響的和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向同級衛生計生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工作,可與同級衛生計生等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跟蹤評價、協調會商、立項需求和意見征集等工作相結合。
第十二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工作,對收集匯總工作的有效性、科學性、規范性等進行總結分析、指導反饋。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問題收集匯總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