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后處理“掛牌督辦”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后處理“掛牌督辦”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問題突出產品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133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對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且問題突出產品后處理實行“掛牌督辦”(不含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和化妝品)。省質監局產品質量監督處負責督辦,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掛牌督辦”的落實和報告等事項。
第三條 產品質量出現以下問題之一,實行“掛牌督辦”:
?。ㄒ唬┦〖壱陨媳O督檢查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
?。ǘ┦〖壱陨媳O督檢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
?。ㄈ┦〖壱陨媳O督檢查的產品有區域性或者行業性質量問題;
?。ㄋ模┦〖壱陨媳O督檢查的產品,產品質量問題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造成較大影響,經調查問題屬實;
?。ㄎ澹┏霈F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問題。
第四條 省質監局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后處理實行“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產品質量監督處依照職責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質監局領導審核同意后,省質監局向市質監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產品質量監督處在省質監局網站的本處子網站中,建立“掛牌督辦”專欄,依法向社會公布;
?。ㄈ┦匈|監局責令產品生產者限期改正;
(四)市質監局監督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落實整改責任;
(五)經市質監局審核,不合格產品生產者已落實整改責任、復查合格的,向省質監局上報后處理結果;
(六)經省質監局審核,達到整改效果的,解除督辦。
第五條“掛牌督辦”通知書主要內容有:
?。ㄒ唬?企業名稱;
?。ǘ┊a品質量問題;
(三) 承辦單位;
?。ㄋ模?辦理期限。
第六條 市質監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辦理下列事項:
?。ㄒ唬?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提出明確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改正;
?。ǘ┊a品質量問題嚴重的,可以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督促企業整改;
(三) 審核、批準企業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處理的報告并監督處理,受理并審核整改報告,監督落實整改措施;
?。ㄋ模┦芾韽筒樯暾埐⒁婪ńM織抽樣復查;
?。ㄎ澹┮婪▽肪糠韶熑蔚纳a者實施處罰;
?。┢渌婪☉斵k理的事項;
?。ㄆ撸?上報后處理報告。
第七條 市質監局應當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督辦事項。沒有時限要求的,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及時辦結,完成督辦事項一般不超過60日。產品檢驗時間不計算在內。對于重大或復雜疑難事項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在期滿10日前向省質監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八條 對省質監局督辦的事項,辦理單位實行專報制度,并實行領導負責制,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在督辦期間,市質監局應當及時向省質監局報告有關情況。省質監局有關處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十條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有關職能機構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或者在“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對后處理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市質監局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后處理“掛牌督辦”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
掛牌督辦通知書(存根)
( ) 質監 號
企業名稱 | |
產品質量問題 | |
督辦處室 承辦人意見 | 年 月 日 |
督辦處室 負責人意見 | 年 月 日 |
局領導批示 | 年 月 日 |
備 注 |
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
掛牌督辦通知書
( ) 質監 號
企業名稱 | |||
產品質量問題 | |||
確定掛牌督辦時間 | 年 月 日 | ||
辦理時限 | |||
督辦部門 | |||
督辦部門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承辦單位 | |||
備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