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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規范(國質檢動〔2009〕387號)

   2010-06-25 848
核心提示: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規范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總局組織制定了《進出境水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規范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總局組織制定了《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規范》,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進出境水生動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工作,服務進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44號令)、《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99號令)、《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規定和要求,制訂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遵循客觀性、可行性、代表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原則。
 
  第三條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范圍包括所有進境、出境水生動物以及水生動物養殖水質、相關養殖投入品,監測對象包括水生動物疫病以及影響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
 
  第四條總局負責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和調整國家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計劃。
 
  總局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協作組負責監測信息的收集、分析,組織開展監測結果的評估,草擬國家進出境水生動物年度監測計劃方案,組織水生動物監測實驗室的能力驗證和人員培訓。
 
  各相關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進出境水生動物監測計劃,制定本地監測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進入水生動物養殖、存放等場所開展監測、調查及監督工作,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總局對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定期進行考評,表彰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
 
  第二章 監測計劃
 
  第七條 總局根據評估結果和可利用資源,制定和發布國家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計劃。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所承擔的進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業務工作情況,在國家進出境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基礎上,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地監測計劃。
 
  第八條監測計劃包括年度監測計劃、應急監測計劃。
 
  年度監測計劃屬于常規監測,是檢驗檢疫機構年度工作計劃的一部分。
 
  應急監測計劃是應處置突發事件需要而臨時增加的監測任務,所監測的項目是年度監測計劃未包含的內容。
 
  第九條監測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監測計劃的組織實施單位、監測范圍、監測對象、監測項目、監測時間、抽樣頻率、抽樣方法及樣品要求、檢測方法和標準、檢測機構、結果統計和報送等。
 
  第十條各有關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實施監測計劃,相關分支檢驗檢疫機構、檢測機構以及進出口企業等根據要求承擔具體監測工作。
 
  第十一條一般養殖用(養殖、繁殖、觀賞等用途)進出境水生動物以水生動物疫病為主要監測項目,食用水生動物以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為主要監測項目。連續2年監測且符合要求的項目,可不列入下年度監測項目或者降低抽樣比例和頻率。
 
  監測項目確定的原則:
 
  (一)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需要開展的監測項目
 
  (二)國家有監測和檢測要求的項目
 
  (三)輸入國有監測或者檢測要求的項目
 
  (四)無法確定水生動物中是否存在的項目。
 
  (五)日常監測、檢測以及境外通報的不合格項目。
 
  (六)公眾關注的項目。
 
  (七)影響水生動物質量安全的生存環境因素的變化,包括有毒浮游生物暴發、環境污染、氣候異常變化等。
 
  第十三條 監測時間和抽樣頻率要結合生產和進出口貿易情況確定,要確保監測結果能夠反映從繁殖或投苗、生長過程、捕獲等整個生產及進出口過程的實際情況,同時要兼顧監測對象、監測項目可能的季節性、地域性、流行性等特點,科學確定。
 
  一般對每個出境水生動物注冊養殖場每年抽樣監測不低于2次;野生捕撈中轉包裝出境的水生動物,按水生動物分類(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和捕撈區域劃分,每個區域每年抽樣監測一般不少于2次。進境水生動物按照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水生動物分類(魚、甲殼類、軟體類)進行監測,前5批進境水生動物應批批進行抽樣監測,進境5批以上的按進口總批次的5%進行抽樣監測。
 
  第十四條 抽樣方法和樣品要求按照國際組織和國家有關抽樣標準執行,要確保樣品的代表性和不受污染。
 
  第十五條 監測計劃中應列明每個項目的檢測方法和標準,確保檢測方法和標準統一,便于進行監測結果的分析、統計和比較。對國家尚未建立檢測方法或者限量標準的,優先采用相關國際組織推薦的方法和標準。
 
  第十六條 監測計劃實施的檢測機構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推薦,國家質檢總局組織考核認可。承擔監測檢測任務的機構,應當在人員、實驗室條件等方面達到相應的條件和水平。
 
  第十七條 各開展監測的單位應按照統一要求定期向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指定的單位報送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報告等信息。
 
  日常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的檢測項目與監測項目一致的,檢測數據可作為監測數據的組成部分,一并納入監測數據上報。
 
  第三章 監測過程
 
  第十八條 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下達的監測計劃,認真組織落實,確保及時、有效地完成監測工作,并按時上報監測數據統計和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抽取樣品時,要按照監測計劃的抽樣要求,參照"水生動物監測抽樣流程圖",抽取相應樣品。樣品由檢驗檢疫機構人員抽取,抽樣工作要確保樣品的代表性,并由抽樣人填寫抽樣單,由樣品來源的單位負責人員或其代表簽字確認。
 
  抽取的樣品應當加施封識,并加貼標簽(樣品標簽式樣見附件3)。
 
  第二十條 采集的樣品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檢測實驗室。樣品的包裝和運送應當符合生物安全及檢測的要求,能夠防止包裝破損、撒漏、樣品污染。
 
  第二十條 檢測單位在收到樣品后,應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認真檢查樣品的封存狀態,并與送樣單位聯系確認樣品接受情況。
 
  對于未按要求進行標識或因變質等原因而不能滿足檢測要求的樣品,檢測單位必須通知送樣單位重新送樣。
 
  第二十一條 檢測單位收到樣品后,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流程盡快完成檢測,出具檢測結果報告,并及時向送樣單位反饋。檢測實驗室不得拒收正常的監測樣品或延遲接收監測樣品和出具檢測結果。一般檢測機構應在收到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結果。
 
  篩選檢測結果疑似不合格的,必須進行確證。檢測實驗室若不具備確證條件,須將疑似樣品送達基準實驗室或者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證。
 
  檢測實驗室對確證不合格的樣品,應在確證后24小時內將確證結果通知送檢單位。
 
  第四章 數據分析和改進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直屬檢驗檢局應及時匯總監測數據信息,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以確認監測工作及時、有效開展。
 
  第二十三條 對監測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的樣品,應在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報告。對出境水生動物,組織調查不合格原因,針對不合格原因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對進境水生動物,由總局發布警示通報。
 
  第五章 監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完成監測計劃后,認真總結本年度監測工作,分析檢測數據,撰寫監測報告,闡明本轄區內監控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下年度監控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監測報告應當隨附監測數據,內容包括監控對象名單、監測項目、抽樣時間、監測樣品數、監測結果、不合格主要原因等。
 
  第二十六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當年的監測報告及其數據應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形式于下年度的1月10日前向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和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協作組組長單位報送。
 
  第二十七條 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協作組負責對各單位報送的監測數據、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形成全國進出境水生動物監測報告,于每年的2月20日前向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報送上年度監測報告,并對本年度的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六章 監測資源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協作組根據監測工作需要,擬訂監測和檢測技術培訓計劃,根據總局批準,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總局根據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的推薦,組織專家對擬承擔監測計劃相關檢測實驗室能力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公布承擔檢測任務的實驗室名單。
 
  第三十條 監測工作所需的經費,包括抽樣、檢測、耗材、儀器設備更新、數據統計分析上報、人員培訓、樣品傳遞等費用,統一納入財政經費預算管理。總局將根據各局監測業務工作量核定經費,各級檢驗檢疫機構應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 總局將加強進出境水生動物監測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公開監測信息,提高信息資源利用率。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監測工作的監督,及時考核監測計劃實施情況,研究解決和糾正監測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監測目標的實現。
 
  第三十三條 監測中發現重大疫情、影響食用安全的重大污染事件,要按照總局有關突發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上報和及時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水生動物:生活在水環境中的魚類、甲殼類、軟體類等動物及其精液、卵、受精卵等繁殖材料。
 
  投入品:指水生動物養殖、包裝、運輸過程中涉及安全、衛生的藥物、飼料、餌料、添加劑、疫苗、包裝水(冰)等物品。
 
  有毒有害物質:指與人體健康有關的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金屬污染物、生物毒素、放射性污染物等。
 
  第三十五條 進出境兩棲類、爬行類動物的監測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附件1:   進出境水生動物監測抽樣流程圖.doc
 
  附件2:   進出境水生動物監測抽樣單.doc
 
  附件3:   進出境水生動物監測樣品標簽式樣.doc
 
  附件4:   進出境水生動物監測樣品送檢單.doc
 
  附件5:   進境水生動物監測結果統計報表.doc
 
  附件6:   出境水生動物監測結果統計報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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