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6年12月14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7次局長辦公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30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把應急預案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總體布局,同步規劃、同步實施,落實機構、人員和經費,切實做好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與銜接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按照“上下貫通、部門聯動、政企銜接、協調有力”的原則與相關應急預案進行有機銜接。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項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應進行企業內部全面協調溝通,實現縱向銜接;企業部門的專項應急預案編制要對指揮職責、人力調度、物資調配、裝備調用的程序和流程做好銜接,減少中間環節,確保快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要在明確本地區、本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重點的基礎上進行編制,優選確定編制預案方向,從行業分類、響應程序、具體操作上與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有機銜接。
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注重與相鄰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參考相鄰地區的預案進行評審,完善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跨區域、跨部門聯動的內容,保證聯動的及時、迅速、可行、有效。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政府應急預案銜接的主要內容:
(一)應急程序的銜接;
(二)指揮協調的銜接;
(三)應急處置方案的銜接;
(四)應急資源配置的銜接;
(五)預案覆蓋的銜接;
(六)與法律法規的銜接。
第二十四條 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銜接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編制過程的指導;
(二)優化應急功能設計;
(三)做好預案的備案、公開;
(四)開展預案聯合演練;
(五)建立互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標準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七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歷。鼓勵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和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央駐滇企業和省屬企業評審專家在省級專家庫中選取。
參與評審專家的人數應根據企業規模而定。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7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中型規模以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可酌情減少,但不得少于3人。應急預案論證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
(四)專家名單(簽名);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不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將修改說明報專家會簽通過。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駐滇企業(總部)、省屬企業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時,出示備案登記表或者備案證明復印件);其下屬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級單位(以下統稱二級單位)的應急預案,報駐地州、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出示備案登記表或者備案證明復印件);其下屬的二級單位跨兩個以上州、市的應急預案,報注冊地州、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跨州、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時,出示備案登記表或者備案證明復印件)。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出示備案登記表或者備案證明復印件)。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三十六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三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培訓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本行業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四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于當年的1月31日前報應急預案備案部門;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演練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演練情況報應急預案備案部門。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檢查。
第五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年度總結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按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的執行。
第五十三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2008年12月1日印發的《云南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暫行)》(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第8號)同時廢止。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把應急預案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總體布局,同步規劃、同步實施,落實機構、人員和經費,切實做好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與銜接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按照“上下貫通、部門聯動、政企銜接、協調有力”的原則與相關應急預案進行有機銜接。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項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應進行企業內部全面協調溝通,實現縱向銜接;企業部門的專項應急預案編制要對指揮職責、人力調度、物資調配、裝備調用的程序和流程做好銜接,減少中間環節,確保快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要在明確本地區、本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重點的基礎上進行編制,優選確定編制預案方向,從行業分類、響應程序、具體操作上與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有機銜接。
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注重與相鄰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參考相鄰地區的預案進行評審,完善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跨區域、跨部門聯動的內容,保證聯動的及時、迅速、可行、有效。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政府應急預案銜接的主要內容:
(一)應急程序的銜接;
(二)指揮協調的銜接;
(三)應急處置方案的銜接;
(四)應急資源配置的銜接;
(五)預案覆蓋的銜接;
(六)與法律法規的銜接。
第二十四條 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銜接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編制過程的指導;
(二)優化應急功能設計;
(三)做好預案的備案、公開;
(四)開展預案聯合演練;
(五)建立互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標準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七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歷。鼓勵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和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央駐滇企業和省屬企業評審專家在省級專家庫中選取。
參與評審專家的人數應根據企業規模而定。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7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中型規模以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可酌情減少,但不得少于3人。應急預案論證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
(四)專家名單(簽名);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不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將修改說明報專家會簽通過。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駐滇企業(總部)、省屬企業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時,出示備案登記表或者備案證明復印件);其下屬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級單位(以下統稱二級單位)的應急預案,報駐地州、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出示備案登記表或者備案證明復印件);其下屬的二級單位跨兩個以上州、市的應急預案,報注冊地州、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跨州、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時,出示備案登記表或者備案證明復印件)。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出示備案登記表或者備案證明復印件)。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三十六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三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培訓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本行業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四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于當年的1月31日前報應急預案備案部門;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演練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演練情況報應急預案備案部門。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檢查。
第五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年度總結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單位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按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的執行。
第五十三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2008年12月1日印發的《云南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暫行)》(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第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