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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餐飲企業經營服務質量要求(試行)(筑府辦發〔2008〕110號)

   2011-08-05 868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餐飲行業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建立良好市場經濟秩序,促進餐飲行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餐飲行業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建立良好市場經濟秩序,促進餐飲行業快速、協調、健康發展,貴陽市商務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商務部頒布的《餐飲企業經營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貴陽市餐飲企業經營服務質量要求(試行》(以下簡稱《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于貴陽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種經濟類型的餐飲企業,包括賓館、飯店、酒家、餐館、酒吧、咖啡吧、茶樓以及機關、團體、院校經營性飲食機構和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等。
 
  第三條 在經營過程中要樹立行業整體觀念,維護國家、行業和本企業的聲譽及合法權益,維護餐飲市場的經營秩序,加強同行之間的團結協作和自律,開展公平、公正、有序、合理的競爭,禁止和抵制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在經營過程中要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要誠實守信,保護餐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餐飲消費者提供誠信、安全、衛生、優質的服務產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應該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執照和許可證等手續,持證合法經營。
 
  第六條 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食品、衛生、防疫、環保、節約、消防、安全、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七條 應保證各種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采購并使用節能、節約型設施設備和用品,降低能源與物品消耗。
 
  第八條 應采購并使用有合格憑證的原材料,確保各種原料、輔料、調料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原材料,必須采購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并有QS標志的產品。
 
  第九條 要建立健全生產經營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
 
  第十條 設置要符合所在區域商業網點規劃的設置要求。
 
  第十一條 應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達到相應的崗位技術素質要求,信守職業道德。
 
  第三章 經營場地要求
 
  第十二條 場地建筑符合《飲食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十三條 房屋結構堅固安全、布局合理,通風良好、光線充足、溫度適宜。餐飲企業選址應距離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并根據功能要求設獨立隔間場所:
 
  餐館加工經營場所面積≤50㎡的,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應≥1:2.5,切配烹飪場所面積≥8㎡;加工經營場所面積>50㎡的,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應≥1:3.0,切配烹飪場所面積≥10㎡;加工經營場所面積≤150㎡的,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應≥1:2.0,切配烹飪場所累計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且≥8㎡;加工經營場所面積>150㎡的,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應≥1:2.2,切配烹飪場所累計面積>食品面積處理區面積50%;加工經營場所面積>500㎡的,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應≥1:2.5,切配烹飪場所累計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加工經營場所面積>3000㎡的,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應≥1:3.0,切配烹飪場所累計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
 
  第十五條 應有與經營規模、接待能力相適應的加工、就餐、庫房等場地。
 
  第十六條 店堂內外干凈明亮,門面裝飾美觀大方。室內外裝飾應與經營規模、經營檔次相匹配。
 
  第十七條 應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和懸掛《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件。
 
  第十八條  就餐場所設有醒目、規范的公共標識,公共標識符合《公共信息標志用圖形符號》的規定,清真餐館應懸掛明顯的清真標志。
 
  第十九條 油煙排放口位置應距離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10米以上,油煙排放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上下水設施齊備,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未設立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等場所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異味的飲食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 產生油煙、異味的飲食服務、食品加工生產經營場所,應當使用清潔能源,采取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設立專用煙道、異味處理裝置等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油煙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標準。
 
  第四章 設備設施要求
 
  第二十三條 加工食品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設備設施齊全。
 
  第二十四條 應有專用的洗刷、消毒設備,洗刷消毒用的洗滌劑、消毒劑要符合《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準》和《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準》的規定。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加工工具、清洗消毒等產品,必須采購并使用獲證并有QS標志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 冷凍、冷藏、冷菜加工設施齊備。
 
  第二十六條 經營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場所應備有洗手間,并添置洗滌用品。
 
  第二十七條 應有防蠅、防鼠、防蟲、防潮以及處理垃圾的設施和措施,垃圾桶要設蓋。
 
  第二十八條 應有符合環保要求的排污、消音、除塵設備。
 
  第二十九條 消防設施設備齊全。
 
  第三十條 500個餐位以上的大型企業,應設置應急電源或自備發電機、設置符合衛生條件的二次供水設施;中、小型企業應有臨時停電的處置措施和應對停水情況的措施。
 
  第五章 衛生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衛生標準符合《飯館(餐廳)衛生標準》、衛生部《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應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1500平米以上的餐飲企業及集體用餐配送企業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其他企業及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員可以兼職,但不能由生產加工環節的工作人員兼任。
 
  第三十三條 餐飲企業與食品接觸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合格證,冷菜制作人員須戴口罩、手套上崗,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第三十四條 要保持店內的餐桌、餐椅、墻面、地面等環境設施的消毒清潔,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防止污染。
 
  第三十五條 餐飲企業的洗碗間、冷菜間、烹調制作間應保持清潔衛生,廚房用具應及時清洗、消毒,嚴格做到生熟分開。
 
  第三十六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第三十七條 為就餐者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餐具,提倡實行分餐制,餐具宜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但因材質、大水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制作、銷售食品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使用變質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制作食品;在食品中加入藥物,但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藥物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的除外;使用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作食品;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四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不得出售下列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食品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過期、失效、變質的食品;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食品;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四十二條 使用轉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須明示。
 
  第四十三條 對餐具、飲具、食品容器等進行消毒應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的規定,確保清潔衛生。
 
  第四十四條 要嚴格控制餐廚垃圾的流向,做好分類處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五條 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第六章 規章制度要求
 
  第四十六條 餐飲企業要有完善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要遵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準則,依法納稅。
 
  第四十八條 要有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和服務操作要求,有食品制作加工成本記錄。
 
  第四十九條 須明示營業時間、供應品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及其他特殊規定,銷售的食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嚴格按照標價執行,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費用應當符合與消費者的約定。
 
  第五十條 工作人員上崗人員應穿工作服,著裝整潔并佩帶服務標志。
 
  第五十一條 文明經營、熱情服務,不得強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危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二條 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登記注冊的主要登記事項,不得轉讓、出借、出賣、出租、涂改營業執照等證照。
 
  第五十三條 餐飲企業必須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銷售的菜肴、主食等在菜單上必須以明確標注凈含量和主要原料凈含量的配比。
 
  第五十四條 應在價目表、牌處醒目位置標明價格管理部門和行業監督機構的電話、地址,以保證餐飲消費者行使投訴權力。
 
  第五十五條 餐飲企業要減少向餐飲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
 
  第七章 其 它
 
  第五十六條 餐飲企業對外宣傳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真實反映企業的場所、環境、產品、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任何店堂告示、聲明、承諾均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加以兌現,做到誠信經營。
 
  第五十七條 遇到下列情況可以不予接待:
 
  1.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入店的;
 
  2.從事違法活動的;
 
  3.影響企業形象的(如:攜帶寵物等)和有損其他餐飲消費者利益的;
 
  4.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的傳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要求》是貴陽市餐飲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行為模范準則,本《要求》如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要求》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批準生效。
 
  第六十條 本《要求》由貴陽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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