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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江蘇省農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29號)

   2011-02-24 382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衛生廳、省發展發展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愛衛辦制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衛生廳、省發展發展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愛衛辦制定的《江蘇省農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二○○九三月五日
 
  江蘇省農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管理辦法
 
  省衛生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水利廳  省環保廳  省愛衛辦
 
  (2009年2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管理,提高供水水質,保障農村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第53號令)、《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和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08〕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農村集中式供水的衛生監測管理。
 
  第三條  從事農村集中式供水工作和進行農村集中式供水水質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作為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措施,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落實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確保農村飲水安全。
 
  第五條  各級愛衛會在同級政府領導下統一管理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協調衛生、財政、發展改革、水利、環保等成員單位共同開展工作。
 
  第六條  衛生部門、愛衛辦負責組織實施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含衛生學評價和水性疾病監測)工作,制定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衛生監測網絡和督查、考核制度,編制衛生監測年度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實施農村生活飲水衛生監測和飲用水衛生安全評價及水性疾病監測工作。衛生監督機構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進行衛生監督。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規劃編制和報批、項目審批、計劃下達及監管工作中,應當認真落實衛生監測相關要求。
 
  第八條  水利部門組織和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管理,負責水源水質監測和水量調度。
 
  第九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負責落實行政區域內必要的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經費,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管。
 
  第十條  環保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及污染源監控,對生活飲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提出農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意見,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水質衛生監測
 
  第十一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從原水、出廠水到管網水全過程的衛生檢測和控制體系,確保達到供水衛生要求。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展水質自檢:
 
  (一)建立水質衛生檢驗室,配備必要的水質衛生檢驗儀器、設備;
 
  (二)水質衛生檢驗人員須經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培訓合格后上崗;
 
  (三)開展水質衛生日常性檢驗,檢驗項目及頻率按《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SL308-2004)執行。
 
  第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農村生活飲水衛生監測工作,具體要求包括:
 
  (一)配備與完成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儀器、設備,并通過省級計量認證;
 
  (二)對轄區內所有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每年進行不少于兩次的水質衛生監測,并出具正式檢驗報告;
 
  (三)建立水質衛生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對水質衛生監測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并對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四)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開展水質衛生監測和結果評價;
 
  (五)開展水性疾病監測,通過傳染病監測網、全死因疾病監測網等途徑,收集農村水性疾病發生情況和相關資料;
 
  (六)對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開展應急監測。
 
  第四章  衛生學評價
 
  第十三條  新(改、擴)建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含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下同),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新(改、擴)建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在立項后,供水單位必須申請進行衛生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衛生學評價費用納入工程建設費用,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新(改、擴)建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衛生學評價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具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設計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供水工程項目衛生學評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供水單位向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申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全愛衛辦發〔2008〕4號)及時組織衛生學評價,出具評價報告書,并報省愛衛辦備案;
 
  (二)設計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供水工程項目衛生學評價由市級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供水單位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申請,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工程建設前水源及建成后驗收性水質檢測工作,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衛生學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開展水源衛生學評價、工程設計評價、工程技術審查(若水源已完成水資源論證,可不做水源衛生學評價);
 
  (二)評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衛生安全要求落實情況,即工程衛生風險性評價;核查工程供水覆蓋的范圍;
 
  (三)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
 
  (四)開展現場衛生學調查,收集有關衛生學資料;
 
  (五)查驗水廠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員健康證等;
 
  (六)審核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衛生學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水源水質、水處理工藝、輸配水系統的衛生風險性評價,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分析及評價,供水單位水質分析能力評估等。
 
  第五章  信息報告與通報
 
  第十八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初和10月初,將水質衛生監測數據通過網絡各報告一次,發生突發事件時增加檢測頻次并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每年應形成本地區農村生活飲水衛生監測信息年度分析報告,經同級愛衛辦審核后,報上級愛衛辦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二十條  各地愛衛辦定期將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情況和衛生學評價報告提交當地政府,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報上級愛衛辦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農村生活飲用水:指鄉(鎮、涉農街道)、村(涉農居委會)的集中式供水或來自城市水廠的二次供水。
 
  集中式供水: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存儲,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方式。
 
  水性疾病:主要指經水傳播的傷寒、霍亂、痢疾、甲肝等重點腸道傳染病,飲水所致的地方病和腫瘤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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