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一、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質量安全風險,全面履行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和市場經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快速反應預案》,制定本預案。
二、本預案適用于全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食品生產 加工環節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三、食品安全預警要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查處、早報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要遵循統一領導、預防為主、反應迅速、措施果斷、科學嚴謹、加強協作的原則。
組織領導
四、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質量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 ( 行署 ) 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領導。
五、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
( 一 ) 及時掌握全區食品質量安全預警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經分析評估,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或通報相關盟市人民政府 ( 行署 ) 、有關部門。
( 二 ) 研究應對重大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重要措施,決定啟動和終止全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協調處置重大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 三 ) 組織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國家質檢總局交辦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六、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預警信息收集、整理、上報工作,并組織指揮和實施本轄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七、旗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盟市局和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預警監測
八、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所屬食品檢驗機構要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食品安全預警工作。預警信息主要從執法檢查、日常巡查、監督檢驗結果、消費者申訴舉報、相關部門通報、各類媒體報道的食品安全信息中采集,經分析整理后根據具體情況向上級部門報告。
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日常執法檢查、實施區域監管巡查、回訪中發現的區域性集中生產加工同一種食品半數以上企業都存在超量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以及故意制假等違法行為的,要在嚴格依法查處的同時,認真調查分析可能導致的后果,形成執法檢查結果預警報告,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時報告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或人民政府 ( 行署 ) 。
凡是一個鎮中超過 l 5 家、一個縣中超過 30 家生產加工同一種食品的企業和小作坊,為區域性集中生產,應列為預警重點監測區域。
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盟市、旗縣食品檢驗機構在實施監督檢驗時發現同一類食品衛生指標及食品添加劑嚴重超標,且合格率低于 30 %的 ( 檢驗批次為 10 個以上,下同 ) ,應形成檢驗結果預警報告,及時報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合格率低于 l 0 %的,或發現食品生產禁用的蘇丹紅、甲醇等有毒有害物質,盟市局必須及時報告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當地人民政府 ( 行署 ) 。
自治區級食品檢驗機構在實施監督檢驗時發現同一類食品合格率低于 30 %的或同一地區同一類食品合格率低于 10 %的要及時形成檢驗結果預警報告,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十一、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執法檢查結果和檢驗結果預警報告后,邀請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對造成不合格的原因進行科學分析、提出評估意見。有針對性地組織對全區同類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專項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對存在區域性、行業性和傾向性的食品安全問題,形成預警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國家質檢總局。
十二、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執法檢查結果或檢驗結果預警報告后,要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相關生產企業依法進行查處。查清違法使用的添加劑、原料和不合格產品的數量及流向,查封和責令追回違法使用的原料、添加劑和不合格產品,把違法生產和不合格食品的潛在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十三、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當地已經發生造成突發群體中毒、致病、死亡等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在了解或基本掌握相關情況 2 小時內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同時報告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或人民政府 ( 行署 ) 。根據事件發展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先行采取監管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 符合國家質檢總局 3 級預警和內蒙古自治區一、二級食品安全事故 ) 信息,應同時向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應急處置
十四、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收到國家質檢總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食品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信息后,應采取如下措施:
( 一 ) 立即啟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 2 小時內
通知到事發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相關直屬單位。
( 二 ) 屬于國家質檢總局 3 級預警和內蒙古自治區一、二級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立即部署相關處置工作,并派工作組赴事發地參與組織、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 三 ) 屬于國家質檢總局 l 、 2 級預警和內蒙古自治區三級食品安全事故的,應迅速部署有關盟市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和行動。必要時,派專人赴事發地督導、協調。
( 四 )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應急處置的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分析、評估,并按要求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相關情況。
( 五 )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危害程度和發展情況,有針對性地部署全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組織有關食品檢驗機構開展分析檢驗、監督抽查。
十五、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上級發布的食品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信息后,應采取如下措施:
( 一 ) 事發地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 1 小時內通知到相關直屬單位,并派工作組赴現場參與組織、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到達現場后 l 小時內要做出初次報告,說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死傷人數、簡要經過,初步判斷的事件發生原因、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現場處置工作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等。
( 二 ) 對于出現人員死亡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發地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在得知情況后 4 小時內,派工作組到達事件發生的生產加工企業現場;對于出現群體性中毒或致病的食品質量安全事件,要在 8 小時內到達事件發生的生產加工企業現場。迅速組織執法人員對有關生產加工企業進行有效控制,對事件發生原因進行調查。對已生產的問題食品實施查封并抽樣檢驗;對已銷售的問題食品進行追查,對生產加工企業依法采取責令停止生產、停止銷售、責令召回等措施;查清問題食品的流向及原輔料來源,及時有效地遏制危害的進一步發生。必要時,請當地公安部門協助,對責任嫌疑人進行控制。
( 三 ) 事發地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及時組織相關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涉及的食品進行分析檢驗,進一步分析評估事件危害程度和風險程度,并及時報告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當地不具備相應檢驗能力的,應盡快就近送檢或請示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統籌安排。
( 四 ) 事發地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在 12 小時內報告事件發展情況、處置過程、處置成效和進一步查明的事件發生原因等。需特別處置和報告情況的,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及時上報。
( 五 ) 針對食品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各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對相關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組織拉網式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食品,要立即查封,對有關生產企業依法采取責令停止生產、停止銷售、責令召回等措施,并詳細調查生產情況、銷售情況,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各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新問題和上級部門的指示,進一步確定問題食品涉及地區,對監督檢查的重點地區、食品種類和生產企業做出及時調整。當發現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涉及其它地區時,應及時通報相關地區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及時上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涉及其它執法部門的,應將有關信息通報相關部門。
( 六 ) 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家質檢總局解除食品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處理結束后,事發地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在 5 個工作日內上報事件處置總結報告,說明事件的認定結論,處置全過程,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和影響,總結處置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今后類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處置意見。
十六、旗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上級發布的食品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信息后,應按照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當地政府的安排部署,迅速參與處置工作。
屬于內蒙古自治區四級食品安全事故的,旗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處置工作,超出其處置工作能力的,應請示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導、協助。
附則
十七、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以及玩忽職守、臨陣脫逃、推卸責任、包庇事件責任者,導致處置工作不能正常實施或有重大疏漏的,以及泄漏調查處置秘密,影響事件處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監察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堅持統一歸口的原則,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新聞宣傳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及結果。
十九、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一經啟動,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實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確保信息通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