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約談制度(試行)》的通知(漳食藥監食生〔2015〕95號)

   2015-07-01 545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漳州開發區、漳州臺商投資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約談制度(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漳州開發區、漳州臺商投資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約談制度(試行)》經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約談制度(試行)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強化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切實提高食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約談的原則和目的
 
  按照“預防為主、依法規范、注重實效”的原則,以“問題導向、防控風險、排查隱患、解決問題”為目的,防范和控制食品生產活動中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以及地方政府或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通過對其責任人員進行談話,要求其正確認識問題,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查明原因,消除影響,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的各項工作制度。
 
  二、約談的范圍
 
  (一)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開展約談:
 
  1.未履行政府責任、監管部門責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發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上級部署的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展緩慢,影響食品安全目標責任完成的;
 
  3.國家、省、市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轄區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問題,經查實需要進行約談的;
 
  4.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5.監督抽檢中發現存在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食品安全隱患或者全年轄區食品質量合格率低于95%的;
 
  6.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投訴并經查實的,或者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
 
  7.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約談:
 
  1.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和質量隱患的;
 
  2.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和抽檢的;
 
  3.有關部門通報、媒體曝光等渠道涉及的食品安全問題;
 
  4.消費者多次舉報投訴,造成社會影響的;
 
  5.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三、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通報約談原由、目的等事項;
 
  (二)通報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分析查找問題產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應負的責任;
 
  (三)聽取被約談對象對問題性質的認識、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五)聽取被約談人陳述,征求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六)其他需要約談和告知的內容。
 
  四、約談的方式
 
  組織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安排2人以上參加約談,約談成員與被約談人或被約談單位之間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約談可采取個別約談、集體約談、定點約談、現場約談、專題約談等方式進行。
 
  五、約談的權限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下級政府分管領導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和本轄區內行政相對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法人或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要求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約談。
 
  約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管職責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同志主持進行,必要時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或者主要領導主持約談。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約談時可邀請法規、監察、執法等有關機構人員參與,也可邀請相關技術專家參與約談。
 
  六、約談的程序及后續處置
 
  (一)約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約談人,應告知被約談單位、被約談人員、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等內容;
 
  (二)約談由相關職能科(股、室)具體組織實施;
 
  (三)約談時約談組織單位應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在場,形成約談記錄,由約談人員和被約談人簽名確認。被約談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并經現場主持人簽字確認;
 
  (四)被約談人應當嚴格按照約談要求,對約談指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并在約談規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約談組織單位;
 
  (五)被約談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約談組織部門應向被約談人同級政府就有關事項進行通報;
 
  (六)被約談企業對約談內容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約談組織單位應充分聽取被約談企業的意見,被約談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約談組織單位應當采納;
 
  (七)約談組織單位應當將約談記錄(包括照片等)、企業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等資料存入企業監管檔案,被約談部門及其責任人的整改情況將納入年度食品安全績效及綜治考核依據之一;
 
  (八)約談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不代替履行法定職責,不影響、不代替依法依規應對被約談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相應處理。
 
  七、其他
 
  (一)本制度由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地區: 福建
標簽: 約談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