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全省食品衛生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和《山西省食品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餐飲業和食堂衛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餐飲業、食堂的衛生準入標準
(一)餐飲業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等。其中無固定加工和就餐場所的稱飲食攤點。
食堂是指設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用餐的單位。
(二)經營飲食攤點必須具備以下衛生條件:
1.攤點周圍無暴露垃圾、糞堆、污水溝、滲透性廁所、畜禽圈舍或其他污染源。
2.具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制作、銷售條件和必要的防蟲、防塵、防雨、防曬、防風沙設施。
3.具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清洗、消毒設施。
4.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三)從事其他餐飲業和開辦食堂必須具備以下衛生條件:
1.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2.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及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3.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4.具有密閉的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5.食品加工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6.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四)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從業單位,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規范服務行為,加強市場監管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食品集貿市場、飲食攤點和飲食早市、夜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城建、衛生、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加大對餐飲業、飲食早市、夜市綜合整治力度。對基本符合衛生條件,但屬無證無照經營或證照不全的,要限期盡快辦理衛生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對證照齊全,但達不到衛生要求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締;對無證無照又不符合衛生條件的,工商、衛生、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取締。
(二)強化服務意識,簡化辦事程序。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衛生廳《山西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晉衛監字〔2001〕33號)規定的條件、程序,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餐飲業、食堂經營者衛生許可申請材料及現場衛生審查和衛生許可證發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函告工商等有關部門。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確定符合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承擔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鄉(鎮)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在全省有效。要嚴格體檢項目,采取預約上門、巡回體檢等辦法,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務。
(三)減免收費項目,規范收費行為。按照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14號)的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收取工本費10元。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收費,省市、縣、鄉分別為每人次50元、44元、35元;餐具監測限量抽樣收費,由每份98元降為49元;取消場所照度監測收費。嚴禁隨意增加收費項目,嚴禁搭車捆綁收費。各級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列為創收單位。
(四)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把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與衛生許可制度結合起來,全面提高餐飲業和食堂食品衛生安全信譽度等級。衛生行政部門可對食品衛生信譽度A級的,簡化監督,每年監督2次;對B級的,進行常規監督,每年監督4次;對C級的,強化監督,每年至少監督6次。
(五)建立日常監督和專項整治相結合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衛生部《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衛監督發〔2005〕260號),以強化原料進貨索證為重點,在餐飲業和集體食堂全面推行原料進貨溯源制度,加強對采購、貯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的日常監督指導。在元旦、春節、“五一”、中秋、國慶等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以及食物中毒高發的夏秋季節,衛生部門要牽頭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活動,消除餐飲業、食堂、食品安全隱患。
(六)加強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進一步改善工作條件,充實執法力量,保證執法經費。要進一步加強鄉(鎮)一級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依托鄉(鎮)衛生院,在每個鄉(鎮)衛生院明確2-3名衛生監督員,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衛生安全監督等職責。
(七)完善重大食品衛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調查的報告和應急處理機制。餐飲業、食堂要完善重大食品衛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后,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號)的規定,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并積極協助醫療機構組織救治,確保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及時、反應迅速、處理得當,控制事態擴大、減少危害損失。
(八)加強社會監督。各級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指定專人受理舉報事項,做到有報必查,對于查證屬實的要依法處理。
三、明確工作職責,形成監管合力
(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業、食堂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嚴厲查處餐飲業、食堂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經營。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餐飲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核發營業執照,依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米、面、油、酒、飲料、肉制品、豆制品、調味品等食品產品質量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糧、肉、蛋、蔬菜、水果等初級農產品的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報告制度與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學校食堂的檢查力度,改善學校食堂衛生設施與條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學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
(六)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安全督促檢查,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建筑工地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市、縣城建、規劃行政部門負責城鄉飲食攤點的規劃布局和管理。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取締亂擺、亂設的飲食攤點。
(七)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相關行政部門移送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構成違法犯罪的案件,依法打擊阻礙監督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
(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農村村委會,要配合有關職能部門開展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群眾性宣傳教育活動;監督、舉報和協助查處轄區內餐飲業、食堂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餐飲經營單位法人代表、食堂負責人是餐飲業和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要不斷改善飲食制作和就餐場所的衛生條件;要確保食品采購、貯存、加工等環節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要配備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要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
四、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進一步明確職責,把任務和責任逐級分解到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違規發放衛生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執法不到位,不作為和亂作為,管轄區范圍存有多處無證照經營行為的衛生等部門、機構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化衛生監督稽查工作。省、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衛生監督稽查工作制度,采取經常性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法,認真做好稽查工作,及時糾正和查處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食品衛生監管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和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針對餐飲業、食堂衛生的薄弱環節和預防集體食物中毒的重點環節,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倡導健康的飲食和衛生習慣,增強餐飲、食堂經營者責任意識,強化食堂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提高廣大群眾的食品衛生知識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識。
(二)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的領導,各級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應加強組織協調工作,衛生、工商、質監、農業、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建設、公安等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要定期召開會議,通報餐飲業和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情況,協調解決重大、疑難問題,組織聯合執法行動,研究制定餐飲業、食堂衛生安全工作措施并督促指導工作落實。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