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及市場內各食品攤販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以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飲食業生產經營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ǘ﹪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
?。ㄈ┯墒行l生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地區和單位;
前款規定外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由具有管轄權的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鐵道、交通部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凡在不同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或登記地與生產經營場所的地址不在同一處的,要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五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或食品添加劑生產申辦食品衛生許可證時,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行業衛生規范、衛生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根據生產經營的方式、內容及場所向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ㄒ唬┦称飞a加工企業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所場地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憑協議);
3.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4.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產品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樣稿。
5.產品或試產樣品全項目衛生檢驗報告和產品質量標準(含企業標準);
6.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和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
8.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9.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10.生產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新品種食品添加劑的還需提供有關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11.食品的委托加工還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書和受委托加工企業衛生許可證,且受委托企業衛生許可證項目中應含有與委托加工產品相同工藝的產品;
12.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ǘ┦称方洜I銷售企業(包括儲存、運輸等)及市場舉辦者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地場所的使用證明(產房屋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3.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4.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5.衛生設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況;
6.根據規定提交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
7.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8.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ㄈ┎惋嫎I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議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地場所的使用證明(產房屋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3.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4.衛生設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況;
5.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6.餐飲具消毒效果檢測報告;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
8.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9.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ㄋ模┦称窋傌?br>
1.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加工經營產品品種;
3.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4.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給予書面補正通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單,按照食品行業衛生規范、衛生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對提供的資料和現場進行審查、核實,制作現場衛生監督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只銷售定型包裝食品的單位不進行現場審查。
第八條 在街頭、夜市、早市、食品展銷會、廟會等設攤從事加工、銷售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九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在20個工作日內發給食品衛生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發給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
第十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凡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延續取得食品衛生許可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逾期不換證的,視為無證。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登記、整理、歸檔,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名稱欄按申請的法定名稱填寫;
(二)地址欄按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
?。ㄈ┰S可項目應按照生產經營方式和范圍填寫,生產經營方式有生產、加工、貯存、銷售等;生產經營范圍按照《北京市食品及食品用產品分類》要求填寫;從事送餐、學生營養餐的,應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注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欄按核準的姓名和資格證明填寫;
?。ㄎ澹┦称沸l生許可證編號按照《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目錄》要求填寫;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后,必須在衛生許可范圍內生產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變更經營項目或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標掛在明顯位置,亮證經營。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租、出借。
第十四條 遺失、毀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必須立即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申請延續食品衛生許可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衛生許可證副本或正本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食品生產企業、銷售冷葷、涼菜、裱花糕點的單位須有一年內經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食品衛生檢驗單位出具的衛生檢測結果報告;
6.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自接到申請延續食品衛生許可證資料后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食品行業衛生規范、衛生管理辦法、衛生標準和近一年衛生監督筆錄所顯示的守法經營情況,進行衛生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換證;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20個工作日內改進,逾期仍無改進者,不予延續。
衛生審核主要內容:
1.對申請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方式和生產經營范圍核實;
2.對生產經營場所、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進行現場審查;
3.對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和培訓情況進行檢查;
4.查閱衛生行政部門存檔的衛生監督筆錄。
現場審核應制作現場衛生監督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者變更食品衛生許可證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其它負責人、許可項目時,應當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并核發衛生許可證。對變更許可項目的申請,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可注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ㄒ唬┰洜I場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食品衛生許可證過期的;
?。ㄈ┍还ど绦姓芾聿块T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被依法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辦。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和衛生部《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或造成重大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4日頒布的《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修訂稿)》同時廢止。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及市場內各食品攤販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以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飲食業生產經營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ǘ﹪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
?。ㄈ┯墒行l生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地區和單位;
前款規定外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由具有管轄權的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鐵道、交通部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凡在不同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或登記地與生產經營場所的地址不在同一處的,要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五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或食品添加劑生產申辦食品衛生許可證時,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行業衛生規范、衛生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根據生產經營的方式、內容及場所向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ㄒ唬┦称飞a加工企業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所場地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憑協議);
3.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4.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產品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樣稿。
5.產品或試產樣品全項目衛生檢驗報告和產品質量標準(含企業標準);
6.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和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
8.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9.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10.生產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新品種食品添加劑的還需提供有關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11.食品的委托加工還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書和受委托加工企業衛生許可證,且受委托企業衛生許可證項目中應含有與委托加工產品相同工藝的產品;
12.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ǘ┦称方洜I銷售企業(包括儲存、運輸等)及市場舉辦者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地場所的使用證明(產房屋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3.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4.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5.衛生設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況;
6.根據規定提交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
7.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8.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ㄈ┎惋嫎I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議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地場所的使用證明(產房屋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3.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4.衛生設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況;
5.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6.餐飲具消毒效果檢測報告;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
8.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9.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ㄋ模┦称窋傌?br>
1.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加工經營產品品種;
3.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4.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給予書面補正通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單,按照食品行業衛生規范、衛生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對提供的資料和現場進行審查、核實,制作現場衛生監督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只銷售定型包裝食品的單位不進行現場審查。
第八條 在街頭、夜市、早市、食品展銷會、廟會等設攤從事加工、銷售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九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在20個工作日內發給食品衛生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發給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
第十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凡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延續取得食品衛生許可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逾期不換證的,視為無證。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登記、整理、歸檔,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名稱欄按申請的法定名稱填寫;
(二)地址欄按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
?。ㄈ┰S可項目應按照生產經營方式和范圍填寫,生產經營方式有生產、加工、貯存、銷售等;生產經營范圍按照《北京市食品及食品用產品分類》要求填寫;從事送餐、學生營養餐的,應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注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欄按核準的姓名和資格證明填寫;
?。ㄎ澹┦称沸l生許可證編號按照《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目錄》要求填寫;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后,必須在衛生許可范圍內生產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變更經營項目或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標掛在明顯位置,亮證經營。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租、出借。
第十四條 遺失、毀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必須立即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申請延續食品衛生許可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衛生許可證副本或正本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食品生產企業、銷售冷葷、涼菜、裱花糕點的單位須有一年內經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食品衛生檢驗單位出具的衛生檢測結果報告;
6.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自接到申請延續食品衛生許可證資料后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食品行業衛生規范、衛生管理辦法、衛生標準和近一年衛生監督筆錄所顯示的守法經營情況,進行衛生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換證;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20個工作日內改進,逾期仍無改進者,不予延續。
衛生審核主要內容:
1.對申請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方式和生產經營范圍核實;
2.對生產經營場所、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進行現場審查;
3.對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和培訓情況進行檢查;
4.查閱衛生行政部門存檔的衛生監督筆錄。
現場審核應制作現場衛生監督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者變更食品衛生許可證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其它負責人、許可項目時,應當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并核發衛生許可證。對變更許可項目的申請,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可注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ㄒ唬┰洜I場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食品衛生許可證過期的;
?。ㄈ┍还ど绦姓芾聿块T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被依法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辦。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和衛生部《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或造成重大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4日頒布的《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修訂稿)》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