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5號),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障酒類消費安全,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酒類產銷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不含家庭自釀自飲的酒類)生產、流通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應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三、岳陽市商務局是本市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酒類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領酒類生產許可證。未經許可的,一律不得從事酒類生產。
五、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岳陽市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并提供申請許可必需的材料。
六、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書復印件進行備案登記。
七、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八、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主動會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出入境檢驗檢疫、公安、新聞等部門,對酒類生產和銷售市場進行經常性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的行為。
九、廣大市民應增強社會監督意識,對無證生產、經營和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行為要積極舉報(舉報電話:0730-8214261)。有關部門將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