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酒類流通管理,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酒類消費安全,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商務廳湘商運調【2010】28號指示,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現就進一步加強酒類流通市場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并建立好購銷臺帳,必須保留3年,違者由酒類商品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關規定予視為假酒沒收,并進行行政處罰。
二、凡在我市轄區內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酒類商品零售的單位或個人,須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到市商務局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地址:商務局辦公樓3樓,電話:56760315),方可從事酒類商品零售業務。
對預期未辦理備案登記,從事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的,由酒類商品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違者由市酒類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四、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酒類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違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者騙取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違者由酒類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市酒類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查閱帳冊或抽取樣品,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違者由酒類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七、全市取得酒類批發資質的經營戶,應及時領取酒類商品流通隨附單,嚴格遵守酒類流通溯源制度。
對不按《條例》、《辦法》的要求執行的違法經銷商,我們將根據《條例》《辦法》的相關條款依法進行處理。所以請自覺接受酒類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經營行為,維護酒類商品流通秩序,積極配合好酒類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