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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宿政辦發〔2010〕177號 )

   2011-03-04 928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解決食品加工小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解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安全監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法律規定及《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06號)等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分工

  在省相關配套法規或規章出臺前,對允許暫時存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其食品安全監管按以下分工規定執行:

  1.屬流通環節的食品制售行為:

  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有固定店面的現場加工、銷售食品,不提供桌、椅等現場就餐服務設施的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2.屬餐飲環節的食品制售行為:

  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有固定店面的現場加工、銷售食品并提供桌、椅等現場就餐服務設施的行為,以及快餐外賣服務,由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3.屬生產環節的食品制售行為:

  上述食品制售行為中,如生產與銷售地點相分離的(不含快餐外賣服務),其生產加工點的食品安全工作,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4.流動食品攤販、放心早餐銷售點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管。

  5.大排檔在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屬地管理”或“誰批準、誰監管”的原則,由所屬地政府負責監管。

  二、明確準入條件和監管要求

  有關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準入條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食品攤販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制售行為的監管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由負責監管的部門發放許可證或簽署準入意見后,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由負責監管的部門將名單送所屬地的縣區政府,由縣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綜合整治。

  三、有關要求

  市食安委要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定期匯集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對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研究落實對策,并及時向政府報告。各級食安委辦公室要健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切實防止推諉扯皮現象。

  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及其他有關監管部門要引導、鼓勵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規范經營,對本部門監管范圍內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要摸清底數,登記備案。

  凡本通知內容涵蓋不全及今后監管過程中出現部門職責不清的,由監管部門自行協商監管。協商不成的,由市食安委指定部門監管。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監管部門上級有新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報告并提請市政府協調。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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