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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市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征收辦法(松政發(2010)12號)

   2011-05-18 570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計劃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產和生活用水,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計劃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產和生活用水,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988〕1號)、《吉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和《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格聯〔2009〕163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松原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其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含生產、經營用水的個人,下同),由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水指標,并納入用水計劃管理。納入用水計劃管理的單位,必須在每年11月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要根據城市用水計劃及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單項用水定額及用水單位實際需要用水量等,在每年年底前下達用水單位的下一年度用水計劃。
 
  第五條  用水單位需要調整年度用水計劃增加用水量的,要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計劃增加用水量的用途說明和有關方案。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用水定額規定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用水定額規定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用水單位要按照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下達的用水計劃用水。超過計劃用水的單位,對超過計劃部分除繳納水費外,還要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第七條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按以下標準進行收費:
 
  超計劃用水10%(含1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價1倍標準收費;
 
  超計劃用水11%—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價2倍標準收費;
 
  超計劃用水21%—30%(含3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價3倍標準收費;
 
  超計劃用水31%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價5倍標準收費。
 
  第八條  用水單位超計劃加價水費要從稅后留利或預算包干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或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第九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征收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作為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專項資金,??顚S?。
 
  第十條  用水單位必須按規定報送用水計劃,未按規定報送用水計劃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計劃核減其用水量。
 
  第十一條  超計劃用水的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逾期未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從限期終結次日起,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對限期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未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松原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標簽: 物價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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