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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86號)

   2016-09-12 278
核心提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8月14日
 
  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區戰略,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各業不斷增強質量意識,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樹立質量先進典型,推進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以下簡稱主席質量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自治區登記注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區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組織。本辦法所稱“組織”,即包括一、二、三產業中從事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等工作的各類組織。
 
  第三條 主席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四條 主席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每年度獲獎組織不超過5個。當年無達到獎勵條件的組織,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評審主席質量獎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主席質量獎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主席質量獎由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認定(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審定委員會由自治區質量工作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成;審定委員會主任由自治區分管質量工作的副主席擔任,委員由自治區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審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主席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主席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主席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審議擬獎勵名單。
 
  第八條 審定委員會下設主席質量獎評審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質監局,負責主席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訂主席質量獎評審細則、工作程序和管理辦法等工作制度。
 
  (二)組織制訂評審員管理制度,組建評審員專家庫和評審組,考核、監督評審員職責履行情況,建立評審員選用退出機制。
 
  (三)編制主席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受理主席質量獎申請,組織評審,總結、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和成果。
 
  (四)匯總并向審定委員會報告主席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審議候選名單。
 
  第九條 主席質量獎實行評審組評審制度,評審組由評審專家和審定委員會成員組成,按照不同行業,分別組成專項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員主要職責是依據評審細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申報單位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保存好評審記錄。
 
  第十條 主席質量獎評審過程中,應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廣泛征求群眾意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主席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5年以上,經營性組織要及時足額納稅。
 
  (二)積極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三)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其質量水平、主要經濟和技術指標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區內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積極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環保技術,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主席質量獎:
 
  (一)其產品(經營服務)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內發生過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組織責任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或上訪的突出問題的。
 
  (四)近3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和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近3年內國家、自治區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服務質量問題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主席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制定。
 
  第十四條 在評審標準的統一規定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以保證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實施細則根據各行業的特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品牌影響力、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評審標準。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主席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審定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 每年度主席質量獎評審前,由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聯合有關審定委員會成員單位在相關媒體、網站上發布評審公告。
 
  第十七條 申報組織應根據本年度主席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向評審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申報表》和相關證實性材料。
 
  第十八條 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報告,綜合排序,提出主席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報評審辦公室,由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審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擬獎勵單位,并對擬獎勵單位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擬獎勵單位在自治區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勵單位,報審定委員會主任審核、自治區主席審定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并向獲獎單位頒發主席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組織給予100萬元的獎勵,組織所在的地區、所屬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獲獎組織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對獲獎組織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主席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主席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組織開展質量提升、技術攻關、人員培訓以及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評審經費主要用于會議費、聘請專家費、差旅費等相關支出。
 
  第七章 扶持措施和鼓勵政策
 
  各有關部門對獲獎組織在獲獎的有效期內,要積極扶持和幫助,促進其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門要給予獲獎組織較高的社會信用度。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各主要媒體要大力宣傳獲獎組織的發展成就,提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政府采購時要優先考慮購買主席質量獎獲獎組織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產業發展主管部門在扶持產業發展、確定重點項目時要全程支持主席質量獎獲獎組織提出的產業發展項目。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在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節能減排等方面向獲獎企業傾斜。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在執行產業扶持經費補貼時,對符合支出條件的主席質量獎獲獎組織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九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時,要給予主席質量獎獲獎企業加分。
 
  第三十條 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給予主席質量獎獲獎組織出口產品免檢政策,扶持出口創匯。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質監部門對獲獎組織給予以下支持:
 
  (一)有效期內,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定為AAA級。
 
  (二)除法定檢驗外的技術服務,減免收費。
 
  (三)執法檢查每年一次,不得重復檢查。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主席質量獎榮譽的單位,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可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主席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有效期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自治區級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或發生嚴重違法違紀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獎勵稱號。
 
  第三十四條 建立獲獎組織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績效。
 
  第三十五條 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主席質量獎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三十六條 承擔主席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嚴格遵守評審有關規定、程序,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自律,公正廉潔。
 
  第三十七條 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發《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內政辦發〔2011〕89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鼓勵各地區、各行業結合實際設立相應的質量獎。


 
地區: 內蒙古
標簽: 評審 質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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