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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襄政發〔2014〕22號)

   2014-12-31 702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鄂政發〔2014〕39號)精神,加快推進全市登記注冊制度便利化,現就推進全市“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大幅壓減“先證后照”項目,強力推行“先照后證”登記制
 
  市政府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除保留1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具體見《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1),仍然實行“先證后照”登記制外,其他149項一律作為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具體見《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2),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
 
  二、嚴格“先證后照”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切實做好“先照后證”登記銜接工作
 
  “先證后照”審批事項目錄由市政府負責發布實施,實行動態管理。對于“先照后證”的審批事項,市場主體均可以先向工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再向有關部門申辦許可審批。為提醒申請人守法經營,工商機關在核發“先照后證”事項營業執照時,應在經營范圍欄中標注“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字樣,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應辦理的許可事項、許可依據、實施許可部門及其聯系方式。工商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應通過湖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工商機關在公示平臺上實時公示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各有關部門在公示平臺上及時認領和公告屬于本部門職責內的行政審批許可信息。列入“先證后照”審批事項目錄的,工商機關應把好登記準入關,不得擅自放棄和改變前置審批。
 
  三、強化部門聯動機制,切實加強“先照后證”審批事項監督管理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先照后證”為原則、“先證后照”為例外的改革方向,堅持“放管并重、寬進嚴管”的基本方針,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防止監管缺位、監管不到位。各級政府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和落實各行政許可部門的監管職責。相關行政許可部門要完善配套措施,指導、督促“先照后證”市場主體依法申辦行政許可,對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項目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建立職能部門協同聯動監管機制,工商部門要發揮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主力軍作用,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各類違法行為,對監管執法中發現的無證經營行為,應及時移送有關行政許可部門依法處理。各行政許可部門要充分認識“先照后證”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主動作為,敢于擔當,密切配合,合力推進改革,共同提高監管和執法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培育壯大市場主體。
 
     附件:1.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2014年9月17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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