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工商局,市區各行政分局、新華分局:
現將《襄陽市工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追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襄陽市工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認真履行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工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及責任追究辦法》、《湖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省局《工商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時,出現過錯責任的,應依據本辦法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與過錯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屬地監管責任制和崗位監管責任制。
縣(市、區)工商局局長是本級食品安全監管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局領導、消保分局(科)分局長(科長)負重要領導責任。
工商所長、分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副所長負屬地監管第一責任。食品專管員、其他執法人員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崗位監管直接責任。
第五條 縣(市、區)工商局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照上級的統一安排和工作要求,及時研究、部署、檢查、督促本系統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依法查處流通環節食品違法違章經營案件;
(二)把食品安全監管和防范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本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人員和專項經費,改善基層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條件;制定本級處理食品安全問題工作預案,及時采取措施監控或消除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問題隱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三)貫徹落實上級制定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各項配套制度;建立并實行食品安全監管目標管理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監管作為考核基層所工作績效的重要內容;
(四)與基層所負責人簽訂監管工作責任書,組織基層所及時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食品安全監管目標,督促基層所明確各區域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及其任務,建立和完善基層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組織專班不定期開展明察暗訪活動,每季度對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行“一季一考評”,并將考評結果通報;
(五)嚴格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食品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作出許可決定;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具備法定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必須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對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六)辦理行政執法職權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七)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工商所按照省局《工商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規定,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上級機關委托,辦理轄區食品流通許可和監督檢查。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申請人的經營場地、設施進行現場檢查;依法開展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督促經營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查驗健康證明;
(二)根據上級機關委托,依法辦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年檢初審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驗照;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無證經營以及不按照法定條件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和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建立食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采集、錄入并上報食品經營主體信用信息;
(四)指導、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食品市場開辦者建立并執行食品經營自律制度;
(五)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散裝食品依法進行快速檢測,清查轄區內國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依法查處食品經營違法行為;
(六)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和舉報;
(七)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公示、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八)宣傳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九)辦理行政執法職權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十)及時處置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故;
(十一)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七條 對單位責任追究方式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取消評先資格等;
對個人責任追究方式為: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扣發年終獎勵工資;
(六)暫停執法活動;
(七)停職待崗學習;
(八)調離執法崗位;
(九)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用,也可以并用。扣發年終獎勵工資最低標準為50元,酌情扣發;暫停執法活動期限為10至30天;停職待崗學習期限為1至3個月,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取消評先資格等處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崗位等組織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不重視,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人員、經費落實不到位;所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措施不力,檢查、指導、督促不深入,造成本地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及監管長效機制流于形式、疲于應付、疏于管理、整改不力的;
(二)未與工商所簽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書,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在組織開展階段集中整治行動時,部署不周密、督導不到位、上報不及時,造成本地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狀況出現問題,上級主管部門及地方黨委政府不滿意,各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人民群眾申訴舉報反映強烈的;
(三)不按規定出臺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工作預案;或本地發生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后,不按規定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遭到重大損失的;
(四)本地發生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后,不按上級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瞞報、謊報的;
(五)不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食品安全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食品安全許可條件而不撤銷原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或對發現、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而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六)對上級有關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設置障礙、干擾調查的;或阻擾、干涉上級對食品安全監管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七)不按上級規定時間和要求上報食品安全監管相關工作情況,或上報監管工作情況失實作假,或統計數據存在虛報、瞞報、漏報等問題,被上級通報指出整改的;上級檢查暗訪出現明顯問題被通報的;黨委、政府點名批評的;省、市主要領導和市局主要領導批示批評的。
(八)對重大食品案件查辦不力;為違法經營者說情,甚至為食品違法經營者通風報信、出謀劃策的;
(九)需要及時轉辦的,而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本區域食品安全問題引發嚴重社會后果的;
(十)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工商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取消評先資格等處理。工商所長、分管食品監管工作的副所長、食品專管員及其他執法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崗位等組織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建立食品經營主體分類監管臺帳;未設置食品監督崗位;未與食品專管員簽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書;監管網格區域劃分不準確,網格監管人員職責不清;
(二)每月未采取抽查、暗訪、講評、考核等方式對巡查工作進行督查;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快速檢測工作,工作程序不合法,資料歸檔不規范。
(四)未按照要求應用食品電子監管系統,經營戶進銷貨可追溯平臺未按照要求推廣使用。
(五)在辦理食品流通許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年檢、驗照等有關手續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未建立食品流通許可臺帳;許可資料未按照一戶一檔要求裝訂歸檔。
(六)未與食品經營主體100%簽訂《食品安全質量責任承諾書》;轄區食品經營戶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臺帳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有無照無證經營食品、經營“三無”及過期食品等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的;未按照要求制定巡查計劃;未按照巡查計劃和頻次巡查,或無巡查記錄、巡查記錄不完整。
(七)對群眾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或督辦的案件及相關部門提供的食品案件線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八)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
(九)由于失察、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造成對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及時管控,導致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十)對應當查處的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它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十一)對不按上級規定時間和要求上報食品安全監管相關工作情況,或上報監管工作情況失實作假,或統計數據存在虛報、瞞報、漏報等問題,被上級通報指出整改的;上級檢查暗訪出現明顯問題被通報的;黨委、政府點名批評的;省、市主要領導和市局主要領導批示批評的;
(十二) 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請上級機關移送的;
(十三) 違反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管理制度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四)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襄陽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