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蘭州新區、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
《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28日
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3)發生波及我市,并在多個省份發生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區)。(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發生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20例以上。(4)霍亂發生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縣(區),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員感染或死亡的。(1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4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3)霍亂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 ,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4)一周內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員在100人以內,死亡1-9例。(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不良反應和接種事件。(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9)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腺鼠疫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9例。(2)霍亂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5)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蘭州地區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果斷處置,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2.1.1市應急指揮部的組成
成立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衛生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衛生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旅游局、市紅十字會、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電信蘭州分公司、中國移動蘭州分公司、中國聯通蘭州分公司、蘭州鐵路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武警蘭州市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的分管領導為成員。
2.1.2市衛生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指揮部職責:負責提出緊急防控措施,指揮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到達崗位,落實防控措施;指揮醫療衛生單位開展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緊急調集人員、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儲備物資等,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向省應急指揮部及時報告應急處置情況;經市政府批準,組織人群疏散、隔離、查驗;緊急情況下,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提出限制流動和疫區封鎖等決定的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督導檢查應急處置工作。成員單位職責: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制訂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評估。市委宣傳部:組織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單位,及時、準確報道已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并積極主動地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宣傳報道、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市發改委: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公共衛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市工信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應急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市場供應。市教育局:負責制訂各類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業應急預案,與衛生部門密切配合,組織落實各類學校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市科技局: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研究規劃,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防治技術、藥品、疫苗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市公安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理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突發事件,加強治安管理,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封鎖措施,做好交通疏導等保障工作。市司法局:負責監獄和勞教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市監察局:負責對應急物資、應急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紀案件,追究失職、瀆職人員責任。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制訂、實施相關醫療和生活救助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群防群治;負責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醫療保險等待遇政策。市交通局: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市農委:負責組織制訂突發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方案,組織開展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市林業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基礎調查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協助有關部門快速隔離及病樣采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貿活動期間傳播擴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職責范圍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應急處理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生產等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市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緊急狀態下的正常市場秩序,督促有關企業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藥品、試劑、防護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資的生產供應。市物價局:加強物價監管,依法查處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犯罪行為,保持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秩序。市旅游局:負責組織旅游行業協助衛生、檢疫部門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疫情監測、健康教育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對旅行社、星級旅游賓館、飯店做好旅游團隊及個人宣傳、登記、觀察和管理工作,落實防控措施,必要時勸阻或限制疫區旅游活動。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助;根據工作需要,向國內外發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組織做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境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確保出入境應急物資產品質量。電信蘭州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移動蘭州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聯通蘭州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蘭州鐵路局:負責組織對進出蘭州市火車站和乘坐列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的環節傳播;負責列車、車站的消毒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對乘坐飛機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航空運輸環節傳播;依法在機場設置臨時留驗觀察室,做好可疑傳染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和報告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武警蘭州市支隊: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2.1.3縣(區)衛生應急指揮部的組成與職責
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各縣(區)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縣(區)政府主要或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擔任總指揮??h(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做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市衛生局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各縣(區)衛生局參照市衛生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2.3市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1)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3)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5)參與對衛生應急人員的培訓和指導衛生應急知識宣傳工作;(6)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意見;(7)承擔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技術指導工作??h(區)衛生局負責組建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2.4.1醫療機構
各級醫療機構負責傷病人員的現場搶救、檢傷、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品采集,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組建應急醫療隊和專家組,指導和支援應急處理。蘭州市肺科醫院承擔重大傳染性事件醫療救治任務;省人民醫院承擔化學中毒、核輻射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醫療救治任務;蘭大一院承擔傳染性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重癥病人醫療救治任務;省三院承擔職業中毒事件醫療救治任務;省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承擔全市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檢傷分類、現場急救、病人轉送任務;駐蘭其他綜合醫院承擔重大非傳染性事件的醫療救治任務。
2.4.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收集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提出預警建議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支持任務;負責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收集、分析、報告疫情信息,預測重大傳染病發生和流行趨勢,提出防控措施和技術方案;開展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效果評價;指導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現場調查和應急處理。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工作。
2.4.3衛生監督機構
主要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飲用水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協助市衛生局組織實施全市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對各縣(區)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監督工作。
2.4.4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工作。
2.4.5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主要負責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對口岸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疾病監測、疫情報告、病人控制、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2.5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監測、預警、報告及病例診斷
3.1監測
市、縣(區)衛生局要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并加強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市、縣(區)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電話,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值班。蘭州大學第二醫院、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為省級流感/人禽流感監測點;各縣(區)要指定一所綜合醫院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點;如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縣(區)可適當增加監測點。
3.2預警
市、縣(區)衛生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迅速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認真分析,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響應級別的預警建議,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公布。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劃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3.3.1責任報告單位及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A、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B、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C、各級衛生行政部門。D、縣級以上地方政府。E、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2)責任報告人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責任
報告單位及責任報告人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防控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各級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盡快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區)衛生局可直接上報衛生部。
3.3.3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事件處理結束后要及時寫出結案報告,并按程序上報。報告的具體要求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3.4網絡直報
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互聯網上的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h級以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后,應逐級審核、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3.3.5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程序及時限圖
3.4病例診斷
首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需由省級專家組初步判定,由衛生部組織的專家組進行最終確認。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外的其它法定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衛生部沒有特定規定診斷要求的,其病例診斷由當地專家組確認。
4應急反應
4.1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區)、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 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事發地之外的縣(區)衛生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市衛生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縣(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事發地應急反應措施
4.2.1市、縣(區)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2)根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決定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及其組成人員。(3)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4)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封鎖蘭州市,以及封鎖可能導致干線交通中斷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5)疫情控制措施:緊急情況下,事發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 (6)流動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區和高危地區人口流動,對從疫區和高危地區進入本行政區域的人員進行必要的留驗觀察,對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7)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交通、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動物進行衛生檢疫查驗,一旦發現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及時向指定的機構移交。(8)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要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報道已經發布的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9)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落實公共衛生措施等工作。(10)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市場監管,打擊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4.2.2市、縣(區)衛生局
?。?)組織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及專家組對事件進行評估,提出預警建議。(2)提出是否成立本級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啟用應急指揮中心并確定本部門指揮體系和人員組成。(3)組織本級專業應急隊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理。(4)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設立臨時衛生檢疫點、留驗觀察站等應急控制措施。(5)組織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督導和檢查。(6)組織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人員的培訓。(7)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和心理危機干預,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8)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及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各級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收傷病人員。(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依法報告相關信息。(3)做好院內感染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感染和污染。(4)對非傳染性傷病人員,按照現場救援、分類轉運、后續救治、康復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傳染性傷病人員,要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原則進行處理。(5)做好救治經驗總結,積累相關知識和經驗,提高醫療救治水平。
4.2.4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信息報告:加強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監測,實行應急值班制度,及時匯總、分析、報告事件信息。(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根據應急專業預案,制定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及時提出預防控制措施。(3)開展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集足夠標本,分送相關實驗室,盡快查明事件原因。(4)制訂應急工作方案: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制訂重大傳染病、常見中毒事件等的應急工作技術方案,并對技術方案提出修訂建議。(5)技術培訓: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應急培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6)督導檢查:組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及技術指導。(7)對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損害的人群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8)對整體預防控制技術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并預測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
4.2.5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傳染病防治、飲用水衛生、環境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3)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4.2.6各級應急隊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級別和工作需要,做好應急支援準備,準時集結待命。
4.2.7市、縣(區)愛衛會要組織開展經常性群眾愛國衛生運動。把整治內外環境、改善衛生面貌作為重點,清除垃圾、積留污水、污物及蚊蠅孳生場所。城鎮要抓好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環境衛生和飲用水衛生的改善;農村要抓好飲用水源和人畜糞便的無害化處理,衛生管理及改水、改廁工作,提高綜合環境衛生質量。
4.2.8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4.2.9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報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進展情況。
4.3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縣(區)應根據其他縣(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縣(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必要時,啟用留驗觀察設施。
4.4分級反應
I級應急反應由國務院和衛生部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國家應急預案;II級應急反應由省政府和省衛生廳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III級應急反應由市政府和市衛生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市級應急預案;IV級應急反應由縣(區)政府和縣(區)衛生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縣級應急預案。
5應急處置
5.1應急處理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安全第一原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邊調查、邊處理、邊救治、邊控制”、“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
5.2現場處理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由省衛生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現場調查組、醫療組、檢驗組、消毒組、信息組、衛生監督組、宣傳組、后勤組、安全保衛組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態勢?,F場應急處理工作完成,傷病人員轉為院內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應急隊伍按照省、市、縣(區)級順序依次撤離現場。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險化學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結束時,應急隊伍的撤離,應由事發地縣(區)衛生局組織專家對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或留驗觀察,對醫療設備進行統一消毒處理,檢驗合格方可撤離。
5.3院內醫療救治
根據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傷病人員救治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原則由事發地各級醫療機構、專業康復機構負責救治。院內救治按照危重搶救、專科治療、康復治療的基本程序進行。需要轉院治療的應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則進行。各級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先救治、后結算”,不得拒收傷病人員。涉及外籍或港、澳、臺傷病人員,原則上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要向事發地縣(區)衛生局報告。需轉入上級醫療機構或境外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衛生局審核簽署意見,上報省衛生廳審批,由患者救治醫療機構負責轉運。
5.4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縣(區)政府和衛生局應及時向毗鄰縣(區)政府和衛生局通報相關情況。
5.5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宣布后實施。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提出終止反應的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的建議,報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廳報告。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區)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的建議,報縣(區)政府或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局報告。
5.6應急處理工作評估
應急反應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評估組,對應急處理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的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理效果評價、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改進建議等。評估報告在應急反應終止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6善后處理
6.1善后處理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組織衛生、民政、人社等部門進行人員傷亡情況評估,組織開展事件善后處理工作。事發地各級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妥善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遺體。因傳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遺體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6.2獎勵
市、縣(區)政府及人社、民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6.3撫恤和補助
市、縣(區)政府及民政、財政、人社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4征用物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市、縣(區)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6.5責任
對在突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市、縣(區)政府和衛生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和應急物資,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7.1信息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加強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核實和管理,確保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信息分析任務。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要加強信息的審核,嚴格按照規范和程序進行數據收集、匯總和報告。加強現有資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2應急體系建設
逐步建立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衛生監督體系。
7.2.1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和設備裝備,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條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水平。
7.2.2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設
?。?)各縣(區)要明確緊急醫療救援機構,加強緊急醫療急救機構建設。(2)加強傳染病救治機構建設。市肺科醫院為蘭州市傳染病的定點收治醫院,各縣(區)至少建立1個傳染病(病區)科,負責傳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負責傳染病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
7.2.3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在全市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執法行為,充實執法人員,加強執法裝備,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7.3衛生應急隊伍
準備市衛生局負責組建市級專業應急隊伍,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化學污染中毒和重大創傷事故、救災防病、中醫中藥應急、心理危機干預、健康教育等專業隊伍,每隊不少于20人??h(區)衛生局負責組建本級衛生應急隊伍。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要組建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小組(醫療隊),配備基本裝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市疾控中心組建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隊,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指導和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件的現場處理。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組建1支市級衛生監督應急隊,依法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監督。市級各綜合醫療機構要分別組建1支應急救援醫療隊,負責全市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臨床救治和現場救援??h(區)醫療衛生機構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隊伍。各級衛生應急救援隊伍要服從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指揮和調度。必要時,市衛生局對全市衛生應急隊伍統一進行調度。
7.4培訓和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隊伍培訓,并組織演練。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演練中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政府批準。
7.5集中留驗觀察場所準備
市、縣(區)要建立1至2個備用留驗觀察站。蘭州機場,蘭州火車站,蘭州市汽車東站、南站、西站要設立1所相對封閉、能滿足一定數量傳染性疾病接觸者或可疑病人的臨時集中留驗觀察室。留驗觀察室的啟用,由市政府及應急指揮部、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留驗觀察室衛生技術人員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從各醫療衛生機構中抽調。留驗觀察室要依法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信息。
7.6應急物資儲備
醫療衛生應急物資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疫苗、快速檢驗檢測器材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和衛生防護用品等。市衛生局根據省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提出市級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市工信委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物資儲備經費。實物儲備要定期更換,保證效期,減少損失。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血液中心等應急專業機構中建立實物儲備制度,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7經費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專項管理、??钍褂弥贫?。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優先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8通訊與交通保障
市、縣(區)政府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為應急處置機構和應急隊伍配備通訊和交通工具,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9法律保障
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10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級新聞、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開展心理衛生干預,教育和倡導公眾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本預案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縣(區)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9附則
9.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病人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數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熱、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事發地區是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和主要波及區域。傷病人員是指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傷、致殘或死亡人員。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國境內居住、工作、學習旅游等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國外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留學生及游客等。
9.2預案解釋
部門本預案由市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28日
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3)發生波及我市,并在多個省份發生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區)。(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發生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20例以上。(4)霍亂發生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縣(區),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員感染或死亡的。(1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4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3)霍亂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 ,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4)一周內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員在100人以內,死亡1-9例。(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不良反應和接種事件。(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9)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腺鼠疫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9例。(2)霍亂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5)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蘭州地區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果斷處置,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2.1.1市應急指揮部的組成
成立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衛生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衛生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旅游局、市紅十字會、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電信蘭州分公司、中國移動蘭州分公司、中國聯通蘭州分公司、蘭州鐵路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武警蘭州市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的分管領導為成員。
2.1.2市衛生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指揮部職責:負責提出緊急防控措施,指揮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到達崗位,落實防控措施;指揮醫療衛生單位開展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緊急調集人員、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儲備物資等,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向省應急指揮部及時報告應急處置情況;經市政府批準,組織人群疏散、隔離、查驗;緊急情況下,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提出限制流動和疫區封鎖等決定的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督導檢查應急處置工作。成員單位職責: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制訂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評估。市委宣傳部:組織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單位,及時、準確報道已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并積極主動地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宣傳報道、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市發改委: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公共衛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市工信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應急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市場供應。市教育局:負責制訂各類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業應急預案,與衛生部門密切配合,組織落實各類學校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市科技局: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研究規劃,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防治技術、藥品、疫苗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市公安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理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突發事件,加強治安管理,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封鎖措施,做好交通疏導等保障工作。市司法局:負責監獄和勞教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市監察局:負責對應急物資、應急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紀案件,追究失職、瀆職人員責任。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制訂、實施相關醫療和生活救助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群防群治;負責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醫療保險等待遇政策。市交通局: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市農委:負責組織制訂突發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方案,組織開展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市林業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基礎調查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協助有關部門快速隔離及病樣采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貿活動期間傳播擴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職責范圍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應急處理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生產等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市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緊急狀態下的正常市場秩序,督促有關企業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藥品、試劑、防護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資的生產供應。市物價局:加強物價監管,依法查處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犯罪行為,保持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秩序。市旅游局:負責組織旅游行業協助衛生、檢疫部門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疫情監測、健康教育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對旅行社、星級旅游賓館、飯店做好旅游團隊及個人宣傳、登記、觀察和管理工作,落實防控措施,必要時勸阻或限制疫區旅游活動。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助;根據工作需要,向國內外發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組織做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境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確保出入境應急物資產品質量。電信蘭州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移動蘭州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聯通蘭州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蘭州鐵路局:負責組織對進出蘭州市火車站和乘坐列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的環節傳播;負責列車、車站的消毒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對乘坐飛機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航空運輸環節傳播;依法在機場設置臨時留驗觀察室,做好可疑傳染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和報告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武警蘭州市支隊: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2.1.3縣(區)衛生應急指揮部的組成與職責
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各縣(區)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縣(區)政府主要或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擔任總指揮??h(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做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市衛生局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各縣(區)衛生局參照市衛生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2.3市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1)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3)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5)參與對衛生應急人員的培訓和指導衛生應急知識宣傳工作;(6)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意見;(7)承擔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技術指導工作??h(區)衛生局負責組建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2.4.1醫療機構
各級醫療機構負責傷病人員的現場搶救、檢傷、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品采集,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組建應急醫療隊和專家組,指導和支援應急處理。蘭州市肺科醫院承擔重大傳染性事件醫療救治任務;省人民醫院承擔化學中毒、核輻射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醫療救治任務;蘭大一院承擔傳染性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重癥病人醫療救治任務;省三院承擔職業中毒事件醫療救治任務;省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承擔全市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檢傷分類、現場急救、病人轉送任務;駐蘭其他綜合醫院承擔重大非傳染性事件的醫療救治任務。
2.4.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收集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提出預警建議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支持任務;負責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收集、分析、報告疫情信息,預測重大傳染病發生和流行趨勢,提出防控措施和技術方案;開展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效果評價;指導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現場調查和應急處理。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工作。
2.4.3衛生監督機構
主要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飲用水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協助市衛生局組織實施全市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對各縣(區)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監督工作。
2.4.4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工作。
2.4.5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主要負責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對口岸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疾病監測、疫情報告、病人控制、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2.5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監測、預警、報告及病例診斷
3.1監測
市、縣(區)衛生局要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并加強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市、縣(區)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電話,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值班。蘭州大學第二醫院、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為省級流感/人禽流感監測點;各縣(區)要指定一所綜合醫院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點;如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縣(區)可適當增加監測點。
3.2預警
市、縣(區)衛生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迅速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認真分析,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響應級別的預警建議,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公布。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劃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3.3.1責任報告單位及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A、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B、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C、各級衛生行政部門。D、縣級以上地方政府。E、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2)責任報告人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責任
報告單位及責任報告人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防控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各級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盡快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區)衛生局可直接上報衛生部。
3.3.3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事件處理結束后要及時寫出結案報告,并按程序上報。報告的具體要求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3.4網絡直報
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互聯網上的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h級以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后,應逐級審核、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3.3.5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程序及時限圖
3.4病例診斷
首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需由省級專家組初步判定,由衛生部組織的專家組進行最終確認。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外的其它法定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衛生部沒有特定規定診斷要求的,其病例診斷由當地專家組確認。
4應急反應
4.1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區)、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 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事發地之外的縣(區)衛生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市衛生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縣(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事發地應急反應措施
4.2.1市、縣(區)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2)根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決定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及其組成人員。(3)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4)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封鎖蘭州市,以及封鎖可能導致干線交通中斷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5)疫情控制措施:緊急情況下,事發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 (6)流動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區和高危地區人口流動,對從疫區和高危地區進入本行政區域的人員進行必要的留驗觀察,對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7)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交通、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動物進行衛生檢疫查驗,一旦發現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及時向指定的機構移交。(8)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要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報道已經發布的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9)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落實公共衛生措施等工作。(10)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市場監管,打擊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4.2.2市、縣(區)衛生局
?。?)組織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及專家組對事件進行評估,提出預警建議。(2)提出是否成立本級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啟用應急指揮中心并確定本部門指揮體系和人員組成。(3)組織本級專業應急隊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理。(4)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設立臨時衛生檢疫點、留驗觀察站等應急控制措施。(5)組織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督導和檢查。(6)組織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人員的培訓。(7)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和心理危機干預,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8)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及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各級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收傷病人員。(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依法報告相關信息。(3)做好院內感染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感染和污染。(4)對非傳染性傷病人員,按照現場救援、分類轉運、后續救治、康復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傳染性傷病人員,要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原則進行處理。(5)做好救治經驗總結,積累相關知識和經驗,提高醫療救治水平。
4.2.4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信息報告:加強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監測,實行應急值班制度,及時匯總、分析、報告事件信息。(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根據應急專業預案,制定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及時提出預防控制措施。(3)開展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集足夠標本,分送相關實驗室,盡快查明事件原因。(4)制訂應急工作方案: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制訂重大傳染病、常見中毒事件等的應急工作技術方案,并對技術方案提出修訂建議。(5)技術培訓: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應急培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6)督導檢查:組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及技術指導。(7)對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損害的人群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8)對整體預防控制技術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并預測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
4.2.5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傳染病防治、飲用水衛生、環境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3)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4.2.6各級應急隊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級別和工作需要,做好應急支援準備,準時集結待命。
4.2.7市、縣(區)愛衛會要組織開展經常性群眾愛國衛生運動。把整治內外環境、改善衛生面貌作為重點,清除垃圾、積留污水、污物及蚊蠅孳生場所。城鎮要抓好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環境衛生和飲用水衛生的改善;農村要抓好飲用水源和人畜糞便的無害化處理,衛生管理及改水、改廁工作,提高綜合環境衛生質量。
4.2.8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4.2.9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報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進展情況。
4.3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縣(區)應根據其他縣(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縣(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必要時,啟用留驗觀察設施。
4.4分級反應
I級應急反應由國務院和衛生部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國家應急預案;II級應急反應由省政府和省衛生廳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III級應急反應由市政府和市衛生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市級應急預案;IV級應急反應由縣(區)政府和縣(區)衛生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縣級應急預案。
5應急處置
5.1應急處理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安全第一原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邊調查、邊處理、邊救治、邊控制”、“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
5.2現場處理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由省衛生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現場調查組、醫療組、檢驗組、消毒組、信息組、衛生監督組、宣傳組、后勤組、安全保衛組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態勢?,F場應急處理工作完成,傷病人員轉為院內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應急隊伍按照省、市、縣(區)級順序依次撤離現場。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險化學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結束時,應急隊伍的撤離,應由事發地縣(區)衛生局組織專家對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或留驗觀察,對醫療設備進行統一消毒處理,檢驗合格方可撤離。
5.3院內醫療救治
根據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傷病人員救治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原則由事發地各級醫療機構、專業康復機構負責救治。院內救治按照危重搶救、專科治療、康復治療的基本程序進行。需要轉院治療的應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則進行。各級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先救治、后結算”,不得拒收傷病人員。涉及外籍或港、澳、臺傷病人員,原則上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要向事發地縣(區)衛生局報告。需轉入上級醫療機構或境外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衛生局審核簽署意見,上報省衛生廳審批,由患者救治醫療機構負責轉運。
5.4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縣(區)政府和衛生局應及時向毗鄰縣(區)政府和衛生局通報相關情況。
5.5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宣布后實施。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提出終止反應的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的建議,報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廳報告。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區)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的建議,報縣(區)政府或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局報告。
5.6應急處理工作評估
應急反應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評估組,對應急處理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的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理效果評價、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改進建議等。評估報告在應急反應終止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6善后處理
6.1善后處理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組織衛生、民政、人社等部門進行人員傷亡情況評估,組織開展事件善后處理工作。事發地各級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妥善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遺體。因傳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遺體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6.2獎勵
市、縣(區)政府及人社、民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6.3撫恤和補助
市、縣(區)政府及民政、財政、人社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4征用物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市、縣(區)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6.5責任
對在突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市、縣(區)政府和衛生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和應急物資,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7.1信息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加強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核實和管理,確保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信息分析任務。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要加強信息的審核,嚴格按照規范和程序進行數據收集、匯總和報告。加強現有資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2應急體系建設
逐步建立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衛生監督體系。
7.2.1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和設備裝備,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條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水平。
7.2.2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設
?。?)各縣(區)要明確緊急醫療救援機構,加強緊急醫療急救機構建設。(2)加強傳染病救治機構建設。市肺科醫院為蘭州市傳染病的定點收治醫院,各縣(區)至少建立1個傳染病(病區)科,負責傳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負責傳染病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
7.2.3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在全市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執法行為,充實執法人員,加強執法裝備,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7.3衛生應急隊伍
準備市衛生局負責組建市級專業應急隊伍,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化學污染中毒和重大創傷事故、救災防病、中醫中藥應急、心理危機干預、健康教育等專業隊伍,每隊不少于20人??h(區)衛生局負責組建本級衛生應急隊伍。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要組建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小組(醫療隊),配備基本裝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市疾控中心組建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隊,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指導和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件的現場處理。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組建1支市級衛生監督應急隊,依法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監督。市級各綜合醫療機構要分別組建1支應急救援醫療隊,負責全市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臨床救治和現場救援??h(區)醫療衛生機構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隊伍。各級衛生應急救援隊伍要服從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指揮和調度。必要時,市衛生局對全市衛生應急隊伍統一進行調度。
7.4培訓和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隊伍培訓,并組織演練。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演練中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政府批準。
7.5集中留驗觀察場所準備
市、縣(區)要建立1至2個備用留驗觀察站。蘭州機場,蘭州火車站,蘭州市汽車東站、南站、西站要設立1所相對封閉、能滿足一定數量傳染性疾病接觸者或可疑病人的臨時集中留驗觀察室。留驗觀察室的啟用,由市政府及應急指揮部、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留驗觀察室衛生技術人員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從各醫療衛生機構中抽調。留驗觀察室要依法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信息。
7.6應急物資儲備
醫療衛生應急物資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疫苗、快速檢驗檢測器材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和衛生防護用品等。市衛生局根據省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提出市級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市工信委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物資儲備經費。實物儲備要定期更換,保證效期,減少損失。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血液中心等應急專業機構中建立實物儲備制度,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7經費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專項管理、??钍褂弥贫?。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優先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8通訊與交通保障
市、縣(區)政府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為應急處置機構和應急隊伍配備通訊和交通工具,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9法律保障
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10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級新聞、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開展心理衛生干預,教育和倡導公眾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本預案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縣(區)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9附則
9.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病人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數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熱、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事發地區是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和主要波及區域。傷病人員是指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傷、致殘或死亡人員。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國境內居住、工作、學習旅游等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國外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留學生及游客等。
9.2預案解釋
部門本預案由市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