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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理順全省鹽業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工作的通知(遼政發〔2001〕8號)

   2010-11-17 984
核心提示: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和《遼寧省鹽業管理條例》,切實做好我省食鹽專營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順鹽業管理體制,全省鹽業實行政企分開并統一歸口管理

  1.全省鹽業行政管理工作統由各級經貿委負責。省鹽務管理局受委托繼續負責全省鹽業行政管理工作。有產有銷的市、縣(市)可在經貿委下設鹽務管理局;其他市、縣(市)在經貿委內設鹽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鹽業行政管理工作。

  2.對各級鹽業行政管理機構的管理實行以地方管理為主,領導班子實行下管一級。市級鹽業行政管理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要征得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即省鹽務管理局同意,而后由各市按規定程序任免;縣級鹽務局(鹽業管理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要征得市鹽業行政管理機構同意,而后由各縣(市)按規定程序任免。

  3.完善鹽政稽查機構。各級鹽務局(鹽業管理辦公室)下設鹽政稽查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政稽查工作。上一級鹽政稽查隊對下一級鹽政稽查隊負有指導和監督責任。下級鹽政稽查隊負責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級鹽業行政管理機構同意。

  4.整頓鹽政管理及執法隊伍。各級鹽業行政管理機構和稽查隊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另行確定。在理順、組建鹽政執法隊伍的過程中,要保持原鹽業行政執法人員的相對穩定,原則上人隨業務走,但要進行清理整頓。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人員可轉入鹽政管理及執法隊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能轉入鹽政管理及執法隊伍,但要妥善安排;對于有與私鹽販子內外勾結、營私舞弊行為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5.規范鹽政執法工作。各級鹽政管理和稽查機構的理順、組建要實行政企分開,鹽政管理及執法人員不得在企業兼職。各級鹽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由各級鹽業行政管理機構審核,統一報省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辦理。

  6.鹽業行政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鹽業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稽查隊的人員經費及業務經費,均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收費及罰沒收入均上繳各級財政。省鹽務管理局由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轉為省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7.大連市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及其鹽政稽查隊,接受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和鹽政稽查隊的業務指導,干部由大連市管理,管理辦法不變。

  二、整頓鹽業生產、流通秩序,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工作

  1.加強對鹽業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各級政府要建立食鹽專營工作協調聯席會議制度,主要負責本地區食鹽專營的組織協調工作。召集人由各級政府主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經貿委、商業、公安、工商、技術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本級的鹽業行政主管機構。

  2.鹽資源開發和鹽產品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對于從事鹽業資源開發、鹽產品生產的企業,各級鹽業行政管理機構要按有關鹽業法規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逐一進行核查,符合條件和規定的,報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發放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鹽業法規規定的不予發證,工商部門不予發照,并堅決取締。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國家審查后發放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同時必須有衛生許可證。

  3.食鹽批發經營與其他商品批發經營分開。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和行業管理標準,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食鹽專營批發公司逐級審核,報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重新核發其食鹽專營批發許可證。食鹽專營批發企業隸屬關系不變,但要深化改革,剝離富余人員,降低經營成本。

  4.食鹽專營繼續按照國家和省政府對食鹽專營工作的要求實施“五統兩定三證"管理。即:統一計劃、統一包裝和防偽、統一調撥、統一結算、統一定價;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食鹽定點生產、批發許可證和鹽政執法證、運輸準運證。保證食鹽專營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理順鹽業管理體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精心組織。要處理好鹽業管理、鹽政稽查和食鹽批發經營三者的關系,不能進行簡單的撤并、劃轉,要通過理順和整頓鹽業管理體制,建立一支素質高、作風硬的鹽政執法隊伍,進一步強化食鹽專營工作。在理順和整頓鹽業管理體制過程中,全省鹽政管理和食鹽專營工作不能受到任何削弱。

  理順鹽業管理體制的工作由各級經貿委牽頭,編委辦、商業、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理順鹽業行政管理(含稽查隊)體制工作要在2001年6月末前完成,其他各項整頓工作,最遲在2001年末完成。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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