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食品送貨車的監管,從食品生產商、批發商等源頭監管食品質量,建立食品市場質量安全防控體系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食品送貨車是指食品生產商、批發商用于向食品經營者運送食品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食品生產商、批發商向食品經營者運送食品的送貨車,實行備案制度。
第三條 本地食品送貨車備案由食品生產商、批發商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請,工商所負責本轄區送貨車備案工作。旗縣局、分局負責赤峰以外地區送貨車的備案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送貨車備案工作收取費用。
第五條 送貨車備案實行一次性備案制度,即,一次備案赤峰市本地范圍內通用、有效。
第六條 食品生產商、批發商必須具備合法經營資格,送貨車由食品生產商、批發商進行管理。
第七條 送貨車不得將運送的食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
第二章 工商所備案規范
第八條 食品生產商、批發商向食品經營者運送食品,必須持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送貨車輛行駛證、送貨人員身體健康證明到食品生產商、批發商所在地工商所申請備案,填寫《食品送貨車備案申請表》。
第九條 工商所對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發放食品送貨車備案標志牌。標志牌由市局統一監制,旗縣局、分局統一管理,統一登記編號,每臺食品送貨車發給標志牌一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標志牌要隨車攜帶,隨時接受工商機關的監督檢查。送貨車停止運營,工商所要及時將標志牌收回,并核銷登記編號。
第十條 工商所建立本轄區內食品生產商、批發商送貨車備案檔案。內容包括:食品生產商、批發商基本情況(字號名稱、執照號、負責人、經營范圍、住所、有效期限)、食品倉庫地址、車牌照號、行車證號、車型、經辦人及電話、食品送貨車標志牌編號、食品送貨人健康證。
第十一條 工商所對備案的送貨車進行動態監管。在經營單位年檢驗照時,對標志牌進行年度驗證。
第十二條 工商所應當指導食品經營者嚴把食品進貨關,不得接受無備案標志牌等車輛送來的來源不明的食品。
第十三條 工商所要加大對未經備案的食品送貨車的監督檢查力度,從嚴查處食品送貨過程中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嚴防假冒偽劣食品通過流動送貨車“上山下鄉”。對食品送貨人無健康證明、送貨過程中不能出具相關證照、銷貨“一票通”票據以及食品檢驗報告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指導赤峰以外地區食品生產商、批發商送貨車到旗縣局分局食品股辦理備案。
第三章 旗縣局、分局食品股備案規范
第十五條 組織、指導、檢查工商所做好送貨車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對此項工作統計、調研。
第十六條 負責對赤峰以外地區食品生產商、批發商來本旗縣區送貨車的備案,發放食品送貨車備案標志牌等工作。
第四章 食品送貨車
第十七條 食品送貨車車體內外及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等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生鮮食品、熟食制品和散裝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條 送貨車送貨時,應將備案標志牌隨車攜帶,置于醒目位置,便于接貨的食品經營者識別。
第十九條 送貨車送貨時,應向食品經營者開具銷貨“一票通”憑證,“一票通”憑證一式兩聯:一聯用于交付食品經營者,一聯用于留存。
第五章 食品經營者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接受送貨車送貨時,要驗明食品送貨車備案標志牌方可收貨,同時索要進貨憑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置備進貨登記臺帳,并將進貨“一票通”憑證存根按日期粘貼于進貨登記臺帳上。“一票通”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由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送貨車備案登記表
生產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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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 倉庫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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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 經營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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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號 |
| 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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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現 有 車 輛 | 車輛類型 | 車牌號碼 | 統一標志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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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單位報送備案材料 | 1、營業執照復印件;2、車輛行車證復印件;3、銷售商品目錄;4、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5、送貨人健康證復印件;6、其它證件 | ||||
受理人員 意見 |
年 月 日 | ||||
所長 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
此表為工商所使用。一式二份,一份工商所留存建檔,一份報食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