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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團出臺《兵團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實施辦法》

   2016-09-01 國家食藥監總局381
核心提示:近日,新疆兵團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兵團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實施辦法》,規范兵團轄區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一是規范
近日,新疆兵團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兵團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實施辦法》,規范兵團轄區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一是規范投訴舉報的定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二是明確工作原則。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統一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工作的領導協調、指導監督,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三是明確投訴舉報機構職責。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級投訴舉報機構的主要職責,強調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暢通“12331”投訴舉報電話、網絡、信件、來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轄區互聯互通的投訴舉報管理系統。
 
  四是明確辦理程序和辦理時限。明確一般投訴舉報由有關師(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辦理;重要投訴舉報和上級、同級交辦(轉辦、移送)的投訴舉報由稽查部門或舉報內容所涉及的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明確了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轉辦、辦理、結果告知等時限。
 
  五是明確投訴舉報機構工作責任。明確兵團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全區的投訴舉報信息,對規律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形成監管建議。同時,明確了投訴舉報機構及承辦部門工作準則和責任。



日期:2016-09-01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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