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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白酒行業突出問題整治第七批)典型案例

   2024-09-29 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716
核心提示:為維護黨政機關和軍隊形象,嚴厲打擊制售“特供酒”“內供酒”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遵義醬香白酒原產地、主產區聲譽,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冒用黨政機關、軍隊等名義,生產、銷售“特供酒”等侵權白酒的違法違規行為,現將“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白酒行業突出問題整治第七批)典型案例通報如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維護黨政機關和軍隊形象,嚴厲打擊制售“特供酒”“內供酒”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遵義醬香白酒原產地、主產區聲譽,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冒用黨政機關、軍隊等名義,生產、銷售“特供酒”等侵權白酒的違法違規行為,現將“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白酒行業突出問題整治第七批)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典型案例一:仁懷市周某某生產“對越自衛反擊戰41軍123師塔山英雄團戰友紀念酒1979”違反《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案
 
  2024年1月11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位于仁懷市鹽津街道楊堡壩社區祠堂小區的某物流經營場所內發現有30件“對越自衛反擊戰41軍123師塔山英雄團戰友紀念酒1979”。經查,當事人周某某購買了180斤散酒,托人訂制了30件“對越自衛反擊戰41軍123師塔山英雄團戰友紀念酒1979”包裝材料,于2023年3月包裝生產了30件“對越自衛反擊戰41軍123師塔山英雄團戰友紀念酒1979”成品酒。
 
  當事人無食品生產許可,生產“對越自衛反擊戰41軍123師塔山英雄團戰友紀念酒1979”成品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了沒收產品,罰款5.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貴州某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赤源8341”酒違反《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案
 
  2023年12月18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貴州廣告監測平臺推送問題線索。經查,當事人用抖音號為pjl8341發布了中警酒(8341)酒、“赤源8341”酒圖片視頻。其中“赤源8341”酒盒正面有紅軍部隊及旗幟。當事人于2023年包裝生產了兩件“赤源8341”酒,一件以1100元的價格已對外銷售,一件已自用。
 
  當事人利用軍隊的代號,借中央警衛部隊和紅軍的光輝形象進行違法違規商業營銷,生產銷售的“赤源8341”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萬元。
 
  典型案例三: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某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渡霸天下”酒違反《廣告法》案
 
  2024年6月6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儲存在仁懷市吉順達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有“渡霸天下”酒84件、包裝材料97件,該酒外包裝件、酒盒、酒瓶上印有“南湖紅船”圖案,手提袋、酒盒、酒瓶上印有“紅軍渡江”圖案。
 
  當事人利用紅船、紅軍形象對所生產的“渡霸天下”酒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4萬元。
 
  典型案例四:貴州省仁懷某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三渡燒坊(初心)酒”違反《廣告法》案
 
  2024年4月17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貴州省仁懷某某酒業有限公司時發現車間堆放有“三渡燒坊(初心)酒”88件。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包裝生產了食品名稱為“三渡燒坊(初心)酒”200件,酒盒上印制紅軍卡通圖案。
 
  當事人利用紅軍的形象對所包裝生產的食品名稱:“三渡燒坊(初心)酒”進行宣傳,給公眾帶來誤導,認為紅軍與三渡酒業生產的“三渡燒坊(初心)酒”存在某種特定聯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4萬元。
 
  典型案例五:貴州某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大禹特供酒”違反《食品安全法》案
 
  2024年6月13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貴州某某酒業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現場發現在該公司經營場所有20件未標注生產日期的“大禹特供酒”。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6月上旬,購買了120斤基酒,生產了20件“大禹特供酒”,酒盒上標注生產產家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糊涂酒業。
 
  當事人無食品生產許可,包裝生產“大禹特供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并處罰款1.5萬元。



日期:2024-09-29
 
地區: 貴州 遵義市
行業: 認證體系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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