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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河鲀魚肝!上海云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罰13萬

   2022-08-15 上海市場監管微信號372
核心提示:2022年3月11日,上海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云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河鲀魚肝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10元、沒收河鲀魚肝2.3千克、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今年以來,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堅持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突出問題導向,聚焦薄弱環節,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嚴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守查保”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上海云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違法經營河鲀魚肝案
 
  2022年3月11日,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云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河鲀魚肝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10元、沒收河鲀魚肝2.3千克、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在對該飯店進行現場檢查時,在后廚冰箱內查見待使用的河鲀魚肝,餐桌上查見含有河鲀魚肝的菜品“紅燒河豚魚”。經查,自2021年12月下旬起,當事人從養殖河鲀魚供應商泰州豐匯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取得河鲀魚肝,用于制作“紅燒河豚魚”。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購進河鲀魚肝6千克,已使用3.7千克,制售帶有河鲀魚肝的菜品收入2810元,尚有庫存2.3千克。
 
  依據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規定,養殖紅鰭東方鲀和暗紋東方鲀應當經具備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后方可銷售。加工企業的河鲀應來源于經農業部備案的河鲀魚源基地,養殖河鲀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河鲀加工技術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鲀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帶骨)經檢驗合格后附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因此含河鲀魚肝的菜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有關規定。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提示:餐飲服務單位經營的河鲀魚菜品的原料應來源于經農業農村部備案公布的魚源基地養殖、且經審核通過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后檢驗合格的預包裝產品,禁止經營河鲀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鲀魚。廣大消費者要加強食品安全意識,預防河豚毒素中毒事故,如發現違法行為的,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日期:2022-08-15
 
地區: 上海
行業: 漁業水產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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