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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整治食品安全問題典型案例(二)

   2022-05-26 莆田市場監管微信號林娟802
核心提示:近年來,莆田市深入開展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聚焦群眾關切的食品安全問題,結合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持續加大執法力度,用“四個最嚴”,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為進一步震懾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近年來,莆田市深入開展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聚焦群眾關切的食品安全問題,結合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持續加大執法力度,用“四個最嚴”,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為進一步震懾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城廂區某某鮮超市龍橋店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9年7月,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海蝦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檢,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復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7月11日以每公斤60元的價格購進涉案的“海蝦”2公斤,并以每公斤71.6元的價格全部售出。其貨值金額共計143.2元,違法所得23.2元。當事人無法提供其購進票據、供貨方資質材料及檢測報告。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于銷售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02萬元。
 
  【案例二】莆田市荔城區某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鮮雞蛋案
 
  2019年12月,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荔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現場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鮮雞蛋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未保存相關憑證的情況下從農貿市場路邊流動攤販處購買了鮮雞蛋25公斤,貨值金額共計329.5元,涉嫌違法所得23元。當事人經營的食用農產品鮮雞蛋(購進日期:2019年10月24日)經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表明該產品檢驗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規定。根據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聯合會商會議會商,該產品屬于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2020年4月13日,經莆田市食品抽檢不合格項目專家評估認定,該批次產品不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于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4萬元。
 
  【案例三】莆田市秀嶼區南日某景食雜店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姜案
 
  2021年5月,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福建賽福食品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對莆田市秀嶼區某學校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該學校采購的生姜不合格,經調查,該批次生姜是從當事人莆田市秀嶼區南日某景食雜店購進的。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以每公斤14元的價格從涵江蔬菜批發市場購買上述涉案不合格本地生姜7.65公斤,并以每公斤17.6元的價格全部售出,貨值金額134.64元,違法所得27.54元。因當事人購進上述食用農產品生姜時,未索取供貨商相關資質憑證且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造成無法進行有效溯源。經專家組綜合評估,一致認定上述批次產品不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于銷售污染物限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生姜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三小”食品案件適用減輕處罰情形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0.65萬元。
 
  【案例四】梁某某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案
 
  2019年9月10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位于莆田市涵江區某農貿市場梁某某經營的豬肉攤點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梁某某僅能提供一張購進豬肉時的付款金額憑證,未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存在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向個人私宰戶購進了總價值4590元的豬肉在其個人豬肉攤點進行銷售,截至查獲時,已賣掉了部分豬肉,經營額為4856元,違法所得為150.5元,執法人員當場封存未銷售的豬腳18個共計38.5公斤,并于9月11日會同涵江區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依法對現場封存的上述豬肉先行進行深埋無害化銷毀處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處以罰款1.9萬元。
 
  【案例五】城廂區傅某某豬肉店涉嫌銷售無中文標簽進口冷凍豬肚案
 
  2020年8月12日,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城廂區市場監管局移交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城廂區傅某某豬肉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0年8月10日,當事人對外銷售的凍庫里發現無中文標簽凍豬肚是由上一家將店鋪轉讓,截止目前尚未售出,每件擬定銷售價330元。其貨值金額為165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無法提供其購進票據、供貨方的資質材料及檢驗報告。當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從福州市馬尾區某水產品商行、某食品經營部分別購進“冷豬小排”“冷凍豬背排、冷凍豬腳”各10公斤,貨值金額為1060元,截至查獲時,已售4公斤,違法所得21元。當事人可提供供貨方的資質材料及檢測報告,但無法提供其購進票據。
 
  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當事人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凍豬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三小”食品案件適用減輕處罰情形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并給予警告,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人民幣1.18萬元。
 
  【案例六】莆田市涵江區尊某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鴨蛋、黃豆芽案
 
  2020年7月26日,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福建賽福食品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對莆田市涵江區尊某超市經營的食品鮮鴨蛋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鴨蛋抽檢結果申請復檢,經福州海關技術中心復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8月14日,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莆田市涵江區尊某超市經營的食品黃豆芽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根據檢測報告,市市場監管局予以并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情況下,于2020年7月22日購進不合格鮮鴨蛋330公斤,銷售150.35公斤,貨值金額3220.8元,違法所得174.4元;于2020年8月13日銷售黃豆芽5公斤,貨值金額16.8元,違法所得5.92元。經專家組綜合評估,一致認定上述批次產品不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于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5.5萬元。
 
  【案例七】莆田市涵江區某誼凍品經營部經營無中文標簽冷凍豬肚案
 
  2020年10月12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莆田市涵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線索,依法對位于莆田市涵江區塘北街的莆田市涵江區某誼凍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經營無中文標簽冷凍豬肚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查驗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材料,未索取供應商經營資質等材料的前提下,于2020年8月以16元/公斤的價格從福州某橋市場購進進口冷凍豬肚20公斤,并標示以24元/公斤的價格進行銷售,至案發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并保存供應商經營資質材料及相關食品合格證明材料,給予警告,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八】莆田市荔城區阿某牛羊肉攤涉嫌經營不合格牛肉案
 
  2021年2月8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莆田市涵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線索,依法對莆田市涵江區某幼兒園食堂抽樣不合格的牛肉進行調查,得知該批次牛肉是在莆田市荔城區阿某牛羊肉攤購進。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4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涉案牛肉的源頭供應商莆田市荔城區阿某牛羊肉攤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情況下,于2021年1月7日以82元/公斤的價格從廈門購進上述抽檢不合格的牛肉16公斤,并以86元/公斤的價格全部銷售出,上述貨值金額為1376元,違法所得為64元。經檢驗該批次牛肉克倫特羅項目不符合《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四批)>的通知》要求,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三小”食品案件適用減輕處罰情形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1.17萬元。
 
  【案例九】莆田市城廂區許某某豬肉攤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豬肚案
 
  2020年12月,城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莆田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對當事人銷售的豬肚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月,根據城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線索,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以90元/公斤的價格購進上述檢驗不合格的豬肚2.5公斤,并以100元/公斤的價格全部售出,其貨值金額250元,違法所得25元。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購進票據、供貨方的資質材料及檢測報告等材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于銷售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15萬元。
 
  【案例十】莆田市城廂區建某肉攤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肉案
 
  2019年7月,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莆田市城廂區建某肉攤銷售的牛肉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7月以每公斤74.92元價格從陳某某購進涉案的“牛肉”6.5公斤,并以每公斤110元的價格售出4公斤,余下2.5公斤當事人自個食用及報損。其貨值金額共計715元,違法所得140.32元。當事人僅可提供其購進憑證,無法提供其供貨方資質材料、檢測報告材料。根據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聯合會商會議會商,當事人違法行為由市市場監管局予以行政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于銷售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三小”食品案件適用減輕處罰情形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16萬元。



日期:2022-05-26
 
地區: 福建 莆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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