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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新規

   2021-11-18 大連海關12360服務熱線微信號448
核心提示:2021年4月14日,海關總署發布了第249號令(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令),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2021年4月14日,海關總署發布了第249號令(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令),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其中,該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 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1. 法條釋義
 
  該條明確指出,對于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定義要求的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
 
  2. 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定義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適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3. 具體影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關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70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進口商應當負責審核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否則將被判定不合格,不得進口。
 
  建議措施
 
  相關食品進口企業需特別關注該項新規,在洽談進口采購前,請與外商溝通,確保將中文標簽印制在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避免貨物到港后因標簽不合規導致無法進口問題。



日期: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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