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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銷售24.5元過期食品被罰1萬元后不服提起訴訟,法院:駁回!

   2021-08-11 海寧法院微信號371
核心提示:因銷售過期食品,嘉興一家食品超市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1萬元。事后,該超市不服行政處罰,以“過期食品不屬于食品”為由,將執法部門告上了法庭。近日,海寧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因銷售過期食品,嘉興一家食品超市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1萬元。事后,該超市不服行政處罰,以“過期食品不屬于食品”為由,將執法部門告上了法庭。近日,海寧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2020年7月,南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的一家食品超市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其貨架上在售的9個冰淇淋和1罐爆米花超過了保質期。經詢問及調查取證,監管人員認定超市對外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監管人員認為,在該超市內查獲的過期食品貨值金額雖只有24.5元,但仍屬法律規定的“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范疇,依法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考慮到貨值金額較小,并充分考慮超市的認錯與整改等各種情節,南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行政處罰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最終決定依法沒收涉案過期食品并處1萬元罰款。
 
  因對該處罰不服,今年4月,該食品超市一紙訴狀將南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書。
 
  超市訴稱,過期的食品已不屬于食品應為商品,食品安全法針對的是生產行為,不包括銷售行為,自己的行為不適用食品安全法。而過期商品也有自身價值,可以用作動物飼料,有價商品應受物權法保護。并且現有行政法規對過期商品如何存放管理并無具體規定,不存在自己存放過期商品而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形。
 
  海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本案中原告被查獲的冰淇淋、爆米花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且原告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亦載明其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等。原告辯稱食品過期之后就不屬于食品,顯然不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同時,原告主營的是食品銷售業務,本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但原告卻未盡到這樣的法定義務,而是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放在經營場所內供消費者選擇購買,對不特定的消費者形成危害風險,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危害后果。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日期:2021-08-11
 
地區: 浙江 嘉興市
行業: 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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