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以案說法:銷售過期食品被判十倍賠償案例

   2025-03-31 山東省消協微信號942
核心提示:2023年5月,消費者張先生在某超市購入某品牌堅果一盒,價款200元。食用時,張先生發現該產品已超過保質期3個月,隨即要求超市賠償。然而,超市卻以“商品為促銷尾貨,已盡提示義務”為由,拒絕了張先生的訴求。協商無果后,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不僅要退還購買堅果禮盒的200元貨款,還須按價款的十倍進行賠償,即支付2000元賠償金。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堅果的外包裝盒上所標注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該產品確實已超過保質期3個月?!ㄊ澜缡称肪W-m.cctv1204.com)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消費者張先生在某超市購入某品牌堅果一盒,價款200元。食用時,張先生發現該產品已超過保質期3個月,隨即要求超市賠償。然而,超市卻以“商品為促銷尾貨,已盡提示義務”為由,拒絕了張先生的訴求。協商無果后,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不僅要退還購買堅果禮盒的200元貨款,還須按價款的十倍進行賠償,即支付2000元賠償金。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堅果的外包裝盒上所標注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該產品確實已超過保質期3個月。
 
  另外,超市無法提供該商品有效的進貨查驗記錄,貨架上仍有過期商品在銷售?;谶@些事實,法院認定,超市作為經營者,未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遂判決超市向張先生退還貨款200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000元。
 
  案例評析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趙承霞律師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通過本案,消費者須認知三個法律焦點:
 
  1.如何認定經營者“明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經營者承擔十倍賠償責任的關鍵前提是“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在本案里,超市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而且貨架上已過標明的保質期的食品仍在銷售。這些情況充分表明,超市并未盡到審慎管理的義務,由此可以推定超市存在“明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過錯。
 
  2.消費者權益的“首負責任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中的任意一方主張賠償,被請求的一方不得拒絕或推諉。在本案中,張先生直接起訴超市,超市作為銷售者,依法應當先行賠付,然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3.懲罰性賠償的法定適用
 
  法院判決超市支付2000元賠償金,是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價款十倍”的規定作出的裁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張先生并未因食用過期食品遭受健康損害,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消費者就有權主張該懲罰性賠償。這樣的法律規定,目的在于通過加大違法成本,促使經營者時刻嚴守食品安全的底線,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日期:2025-03-31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