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現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含何首烏保健食品監管有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137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根據前期調查摸底情況,督促轄區內相關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于2014年10月8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省局提出變更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國家總局變更申請批準后按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
1.保健食品中生何首烏每日用量超過1.5g的;
2.制何首烏每日用量超過3.0g的;
3.保健功能包括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的產品,擬取消該保健功能的;
4.產品配方中去除或替換何首烏的。
三、2014年9月1日后生產的含何首烏保健食品應根據國家總局的要求修訂標簽標識中的“不適宜人群”和“注意事項”。
四、各單位要加強對含何首烏保健食品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生產企業加強何首烏原料管理,增加檢查頻次,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采取措施,報告有關情況。
附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含何首烏保健食品監管有關規定的通知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