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穩妥地推進以市場為取向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保護廣大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糧食生產與流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04]30號)和《延邊州政府關于印發延邊州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延州政發[2004]10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供應、有利于搞活糧食經營、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有利于邊疆社會穩定。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強糧食工作縣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縣實際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開糧食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種糧農民,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加強糧食宏觀調控,切實強化組織領導。
一、糧食購銷市場
(一)積極穩妥地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糧食收購價格,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發展和規范多種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
(二)轉換價格形成機制。取消保護收購制度,一般情況下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國家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充分發揮價格的導向作用,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根據國家要求實行最低收購價格。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繼續辦好農村集市貿易。加快糧食批發市場建設,引導企業入市交易。取消糧食運輸憑證制度和糧食準運證制度,嚴禁各種形式的糧食區域性封鎖,形成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糧食市場。
二、直接補貼種糧農民
(四)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是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核心。結合農村稅費改革,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直接補貼的對象是種糧農民(包括農墾企業、農場的糧食生產者)。直接補貼金額按計稅面積或商品量確定。直接補貼資金要真正補到種糧農戶,確實起到促進糧食生產和增加種糧農民收入的作用。
(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做好直接補貼的組織和落實工作,保證種糧農民得到實惠。要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三、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六)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是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總體要求是:實行政企分開,推進體制創新,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通過戰略性改組,形成合理的企業布局和組織結構;實現糧食市場化經營,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七)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實行企業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我縣只保留一至兩個骨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并通過改造、重組,使之成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和政府實行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在國家宏觀調控和應急需要時,接受政府委托,承擔中央、省和地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軍糧供應和災民口糧供應、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農民余糧等政策性業務。其余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以產權出售為主,或作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收儲點,或租賃、轉制。
(八)對改制為非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按政策消化歷史包袱、落實銀行貸款債務、核實資產。有凈資產的企業,可與資產優良的糧食加工企業進行兼并重組;可由原企業職工買斷國有股權或由外商、民營企業等投資主體入股,降低國有股比重,實行企業產權主體多元化;可出售凈資產,與債務相當的資產部分,根據買方企業的資金承受能力,采取承債方式收購;資債相等的企業,可實行零價出售。資不抵債、整體出售有困難的企業和其他未能按上述方式改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采取租賃、債轉股或國有民營等方式,盤活有效資產。
(九)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產權出售、改組、兼并和破產過程中,要嚴格審批制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9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號)等規定,依法規范操作,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銀行債務不懸空。
(十)以縣內外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糧食加工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依托,打破行政區域、所有制部門界限,充分利用和整合企業現有糧食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促進糧食產購加銷一體化經營。鼓勵、支持各類糧食經營企業面向縣內外客戶和農民開展代購、代烘、代儲、代銷等業務,拓寬糧食購銷渠道,搞活糧食經營;通過與農戶簽訂糧食收購訂單等方式,逐步結成利益共同體,增加企業效益和產業化經營,推進糧食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逐步形成若干個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中型糧食企業集團,在糧食經營和宏觀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
(十一)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積極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努力開拓市場,盡可能多地掌握糧源,保證市場供應,加快由“計劃主渠道”向“市場主渠道”的轉變。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發揮主渠道作用,要通過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在與多元化主體的平等競爭中實現。
(十二)改革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和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對企業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重新確定勞動關系。在內部管理崗位上,實行公開選聘、競爭上崗,經營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本著“科學、精干、高效”的原則合理定崗定員。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副職、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職工均通過競聘產生。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副職競爭上崗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民主推薦、考核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與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任期目標合同,對任期內不能完成目標,或職工反映強烈、多數群眾認為不稱職的,以職代會討論后,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合同解除其職務;其他人員通過考試、民主測評等方式擇優錄用;對違反企業有關規章的,企業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直至解除勞動關系;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會計,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選聘委派。企業臨時性崗位用工,由企業與被招用人員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各類人員競聘辦法,由縣有關部門另行確定。在企業內部分配制度上,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建立以崗位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系的激勵工資制度。職工工資水平,由企業經濟效益決定。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業績考核和貢獻確定企業經營者的勞動報酬,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十三)妥善安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富余人員。從實際出發,因企制宜,把握政策,妥善處理,不搞一刀切。對截至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企業具備條件,以本人申請,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對因公致殘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對合同期滿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由企業按本人在崗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補助費,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其他富余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由企業按本人在崗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企業要與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結清相互拖欠,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和個人按政策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要及時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十四)企業轉制后,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妥善處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等所需資金,統籌考慮,多渠道解決。
(十五)廣開就業門路,認真做好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的再就業工作。縣政府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和再就業規劃,切實解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生活和再就業問題,確保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十六)按照“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的原則,做好國有糧食工業、供應等附營企業的改革(改革方案另行制定)。
(十七)對現有庫存中保護價(含定購價)糧食(以下簡稱“老糧”),省人民政府將組織糧食、農發行等部門進行認真清理,鎖定庫存數量,實行“新老劃斷、分步銷售”的辦法,3年內處理完畢。對庫存中質量符合標準的老糧,優先用于充實省級糧食儲備和政策性供應糧源,其余部分扣除陳化糧,按國務院有關部門安排,分批分期下達計劃,一部分由省里統一組織公開競價銷售,實現的價差收入上繳省財政;一部分由企業自行銷售。競價銷售老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用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彌補,難以彌補時,實行掛賬,利息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由省逐步歸還。縣糧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老糧銷售計劃執行情況、老糧庫存和價差虧損掛賬的監管。對未銷售的庫存老糧,由省繼續給予利息和必須的保管費用補貼。對改制后非國有獨資或非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庫存老糧,要就地、就近劃轉到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未銷售前,要簽訂委托保管合同,落實老糧監管責任和義務,確保庫存老糧安全。
(十八)對庫存中已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老糧,在出庫前必須經過具有資質的州糧油監測站的質量鑒定。經過鑒定的陳化糧就地封存,嚴格按國家計劃統一定向競價銷售,嚴禁倒賣和流入口糧市場。陳化糧價差虧損按現行辦法解決。
(十九)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按有關規定繼續消化;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發生并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其消化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對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新發生的財務掛賬,按省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審計,按“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認定的各項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利息從省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賬,由省人民政府統籌資金,限期消化。非政策性虧損掛賬,按“債隨資產走”的原則,結合產權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和還本付息來源。
(二十)加快全縣糧食系統信息化建設。結合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加強糧食管理信息網絡建設和應用,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網絡暢通、信息安全、正常運轉,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重點在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
(二十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總體上分兩步走。第一步,集中解決“三老”(老人、老賬、老糧)問題,特別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員。第二步,實施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我們要從實際出發,將解決“三老”問題與企業改制結合起來,可先進行撤庫并點,后進行競聘轉制。
四、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二十二)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既要堅持多渠道經營,又要嚴格資質標準。任何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必須經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申請糧食收購的企業必須具備省人民政府在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經營規模、檢驗儲存技術等方面規定的條件,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糧食收購義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要定期審核。
(二十三)切實加強對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服務和監管。要依法保障非國有糧食企業的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同時要依法嚴格規范其經營活動,引導企業正常經營,維護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四)強化糧食批發和零售市場的管理。糧食批發、加工、零售等糧食經營企業要認真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的規定,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采取控制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
(二十五)加大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加工、批發、零售企業)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定期如實地向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等情況。糧食經營者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壓價、擾亂市場、損害農民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嚴厲查處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質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市場的質量和衛生檢驗監督,維護糧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糧食宏觀調控
(二十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禁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嚴禁在基本農田種樹、挖魚塘,嚴禁將基本農田用于非農業種植用途。穩定糧食播種面積,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增加糧食產量。實施優質產業工程,優化糧食區域布局。加大糧食生產科技含量,改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條件。
(二十七)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問題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我縣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實行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等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加強對糧食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安全。
(二十八)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農發行要保證國家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求。對中央儲備糧和省級儲備糧所需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省人民政府調控糧食市場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價差補貼的前提下,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發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要按風險承受能力優先發放貸款。同時,對具備糧食收儲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其他糧食企業,農發行可以根據企業風險能力提供貸款支持。各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給予貸款支持。
六、切實強化組織領導
(二十九)全面落實縣長糧食工作負責制。一是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發展糧食生產,增加農民收入,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二是認真做好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工作,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防止截留、挪用,確保直接補貼資金真正補貼到種糧農戶手中。三是確保我縣糧食市場供應。四是加強市場管理,規范糧食市場秩序,禁止地區封鎖和地方保護,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規范糧食經營者的行為。五是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機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妥善解決歷史包袱化解各種矛盾,維護社會安定。
(三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分步實施。為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順利實施,縣政府成立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既要保證改革順利進行,又要促進糧食發展,確保社會穩定。
(三十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集中力量抓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改革,把工作重點放在處理“三老”問題和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把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縣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財政部門要會同審計、糧食、農發行等部門做好糧食財務掛賬的清理審計工作。農發行、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糧食部門妥善處理“老糧”。農業、 財政等部門要妥善安排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補貼到種糧農民手中。農發行要在保證中央儲備糧、省級儲備糧和政府調控糧食市場所需資金的同時,對具備條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其他糧食企業積極提供貸款支持;企業已剝離的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發行貸款,要及時解除資產抵押關系。工商、糧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加大對糧食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質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質量、衛生狀況的監督,保護消費合法權益。農業部門要認真抓好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工作。計劃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的宏觀調控。監察部門要認真查處在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司法機關要依法維護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對哄搶國有資產、尋釁滋事、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等行為依法懲處。信訪、糧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認真接待來訪群眾,成立縣糧改信訪接待室(接待室設在縣糧食局),負責政策咨詢、解釋和化解各種矛盾等工作。
(三十二)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用改革的辦法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嚴明工作紀律,嚴密工作程序,規范運作,防止發生借改革之機侵吞國有資產、侵害職工利益、逃廢銀行債務等違紀違法行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深入細致地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社會各方面的理解與支持。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及時發現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有針對性采取措施,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之中。
(三十三)穩定和加強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和人員,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納入政府序列,負責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國家糧食政策法規,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組織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強化糧食市場管理,做好對糧食行業的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服務以及軍糧、貧困地區災民口糧、市場糧食的供應工作,確保供應及時、質量合格。
(三十四)根據《州政府關于印發延邊州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延州政發[2004]10號)文件精神,我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1.國有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解除抵押關系的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用于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工安置。
2.對確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減征三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經營的糧食繼續免征增值稅。
4.電力部門對糧食企業烘干用電執行工業用電價格。
5.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中需支付的有關費用給予優惠照顧。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國有糧食企業下崗職工的檔案保管費有關規定標準的20%收取。
7.切實減輕國有糧食企業負擔,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糧食企業攤派、報銷費用,凡占用糧食部門的資產要限期歸還。
(三十五)、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